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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

正秩之外,还存在着由“比若干石”构成的“比秩”,这是汉代官阶的基本结构特点。一正一“比”,分外显眼。秦汉官制被人推敲了两千年,几乎没什么细节没被研究过了;但“比秩”是例外之一,几乎无人问津。《秩律》之中无“比秩”,而“宦皇帝”诸官曾列在“比秩”,我们把两个现象综合分析,问题就浮现出来了。我们得到了一个机会,可以顺藤摸瓜,全面发掘“比秩”的真相,及其在帝国等级管理上的特殊意义了。

这“顺藤摸瓜”的工作至少要包括两部分。第一步是把“瓜”挖出来。除“宦皇帝者”外,还有更多的“瓜”,即,还能看到更多官职列在“比秩”。那些“瓜”都是什么样子?显有必要一一考察。第二步,就是在此基础之上,对“瓜”的形态和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了。

前一章第二节中,引证了《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所载建武元年秩级,那些内容我们认为出自建武《禄秩令》。其末段云:“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议郎、中谒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黄门、黄门、侍郎、中黄门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这段文字中所记官职,我们认为大抵都有最初无秩、后来才变成“比秩”的嫌疑,尽管有些在建武时又变成正秩了。通过检索还能进一步看到,除“宦皇帝者”外,汉代的“比秩”官职有期林、羽林诸官,博士与掌故、御史、掾属、国官、军吏,等等。总的说来,“比秩”诸官面貌各异,职能、职类各自不同,秩级往往因时而异;史料中它们的秩级记载,也常常有牴牾含糊之处,有本来是“比秩”但却省去了“比”字的简化记法。还有这种情况:某官最初无秩,其后是“比秩”,再后又变成正秩了;以及这种情况:曾是正秩,但后来被置于“比秩”。我们只能尽力而为,将之梳理得尽量清楚一些。

下面,就对期门羽林郎、博士掌故、御史、中央官署中的掾属及国官的“比秩”情况进行考察,再用第六章通盘分析之。关于军吏的“比秩”问题,为行文方便,置于第六章第三节,本章不论。

一 期门郎、羽林郎

期门和羽林,是皇帝的两支禁军。期门军中有期门郎,羽林军中有羽林郎。《汉书·百官公卿表》:“期门掌执兵送从,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初置,比郎,无员,多至千人。……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更名虎贲郎。……羽林掌送从,次期门,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初置,名曰建章营骑,后更名羽林骑。”期门郎“比郎”,而羽林郎“次期门”,那么二者都跟郎官相去不远。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支禁军是从郎官衍生出来的。从事宿卫的郎官,本来也是一支武力,曾组成为一支专门的“郎中骑”。刘邦麾下的郎中骑战斗力极强,是汉军主力(1)。刘项相争而项氏惨败,获得了项羽尸首的人有五:“王翳取其头”,“郎中骑杨喜,骑司马吕马童,郎中吕胜、杨武各得其一体”(2)。五人中一位是郎中骑,两位是郎中,占了五分之三。可见郎官的战力不容小觑,抢尸首胜人一筹。入汉以来“郎选益杂”,郎官来源多样化了,来自士人者与日俱增;其“禁军”的性质开始淡化,“文官预备役”的色彩浓厚起来。这也是需要另创期门、羽林的原因之一,王朝以此来维持一支既有士官身份、又具有武装性质的“郎”军的继续存在(3)。

期门郎后来改称虎贲郎。《续汉书·百官志二》:“虎贲中郎比六百石,虎贲侍郎比四百石,虎贲郎中比三百石,节从虎贲比二百石”;“羽林郎,比三百石。”可见虎贲郎、羽林郎跟郎官一样,都是“比秩”。而且东汉虎贲郎,有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4等,那么在等级结构上,虎贲诸郎也与三署诸郎同构。

东汉的虎贲郎、羽林郎仍保持了强烈的“武”性质,承担宿卫、逮捕、出征等事。对已不胜军事的虎贲郎、羽林郎,朝廷有时只发半俸,不发服装(4)。同时三署郎却已“文”起来了,成了文职官员的主要来源,其资位也高于虎贲郎、羽林郎,尽管两类郎官秩级相同。这一点还可以从赏赐制度看出来。东汉腊赐制度:“郎官、兰台令史三千;中黄门、羽林、虎贲士二人共三千。”(5)三署郎官每人赏三千钱,羽林郎、虎贲郎每人只赏一千五,差一半。“二人共三千”的表述也很奇怪,为什么不直说“人一千五百”呢?好像故意让俩人分钱、或一起花钱似的。猜想那也许跟羽林、虎贲的编制方式有关。

但虎贲郎、羽林郎还不只是单纯的禁军士官而已,在东汉,他们似乎也有选举资格。东汉的虎贲郎、羽林郎是可以买卖的:

1.汉安帝永初三年(109年):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2.汉桓帝延熹四年(161年):减公卿以下奉,貣王侯半租。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3.汉灵帝光和元年(178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后汉书》卷八《灵帝纪》)

那么,从汉安帝、汉桓帝卖官,直到汉灵帝著名的西园卖官,虎贲郎、羽林郎都在商品目录之中,有卖有买。而且,虎贲郎、羽林郎还被列在五大夫前面,似其售价比五大夫更贵一些。人们花钱买虎贲郎、羽林郎,消费目的是什么呢?首先可能是为了它们的优厚待遇,但更可能的,是为了由此获得选举资格。请看:

1.羽林郎出补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县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为真,皆所以优之。(《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2.期门骑者,陇西工射猎人及能用五兵材力三百人,行出会期门下,从射猎,无员,秩比郎从官,名曰期门骑。……王莽更名虎贲郎。迁补吏署。(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4页)

由第1条知,羽林郎有补任县丞、县尉的资格。“比秩为真”,即依其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之秩级,分别真除为三百石丞、尉和四百石丞、尉,但不给正秩。由第2条知,期门郎或虎贲郎同样“迁补吏署”。正因为虎贲郎、羽林郎都有升迁资格,所以很有市场前景,想当官的肯买。三署郎不卖而虎贲郎、羽林郎卖,则可能是因为前者大多来自孝廉,资望高而升迁优,朝廷一时不想败坏了三署郎选,就先从对干部整体素质影响较小的虎贲郎、羽林郎卖起。

期门郎、羽林郎与郎官同属于光禄勋,光禄勋就是汉初的郎中令。这个系统,“宦皇帝者”构成了其基本阵容。就连其中的各种长官,也有很多被安排在“比秩”之上。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三将,秩比二千石;郎中车将、郎中户将、郎中骑将,秩比千石;谒者仆射,比千石;期门仆射,比千石;虎贲中郎将、羽林监,秩比二千石。又据《续汉书·百官志二》:东汉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皆比二千石。属于这一系统的军职还有奉车都尉、驸马都尉和骑都尉,它们也都是比二千石。他们之为“比秩”的原因,应与“宦皇帝者”系统的地位一并考虑。光禄勋系统——原先的“宦皇帝者”系统——之中,堆积着大量“比秩”官职,相当显眼。

总之我们认为,期门郎、羽林郎或虎贲郎、羽林郎之所以被安排在“比秩”,是从郎官制度中衍生出来的,他们也属“从官”,可与三署郎同样看待。

二 文学之官:博士与掌故

第二类要讨论的“比秩”官职,是博士和掌故。

《续汉书·百官志二》:“博士祭酒一人,六百石。本仆射,中兴转为祭酒。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本注曰:……本四百石,宣帝增秩。”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把五经博士增为12人,“增秩”大约就在这个时候。我以为博士“本四百石”乃是笼统而言的。史书记秩级,对“比若干石”经常省略“比”字,其到底是正秩还是“比秩”,往往要进一步辨析。参照后来博士祭酒六百石、博士比六百石的情况,推测汉宣帝以前,应是博士仆射四百石、博士比四百石。即,汉宣帝以前的博士,也属“比秩”。

秦朝已有博士之官了,叔孙通就是秦博士。后来叔孙通又当了汉博士,而且号曰“稷嗣君”。“稷嗣君”之号,是标榜继承战国稷下学宫的,而稷下列大夫“不治而议论”,既无行政职事,当无秩级。秦与汉初有博士,《二年律令·秩律》中却看不到博士。凡此种种,都说明博士汉初无秩,后来的“四百石”之秩,应系“比秩”。

此外还有一个旁证,可以强化对博士曾为“比秩”的判断。这就是《续汉书·舆服志》注引《东观书》所载东汉建武《禄秩令》,其最后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的一段中所列官职,我们认为,大抵都属曾经无秩、后来成为“比秩”的官职,再后又有被调至正秩的。而“博士”一官,恰好就列在建武《禄秩令》的这一部分,秩六百石。那么我们推测,博士最初无秩,随后比四百石,再后六百石。参看下表:

若从建武《禄秩令》看,东汉初博士似乎一度是正秩六百石。那么《续汉书·百官志三》“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的“比六百石”,应是建武之后的博士秩级。“博士十四人”即今文十四博士体制,王国维认为始于东汉之初(6),也有人认为始于西汉成帝之时(7)。这问题无关宏旨,就不多纠缠了。

下面再来看掌故。博士、掌故都是文学之官,都为君主提供“通古今、备顾问”的服务。文学掌故有从博士弟子中任用的,也有因文学射策而任用的。掌故之官也不见于《秩律》,由此可以判断此官最初无秩。至于掌故在后来的秩级,据应劭的说法,“掌故,六百石吏,主故事”(8)。这说法肯定错了,掌故不可能是六百石。王先谦认为“六字衍”,亦未得其真(9)。“六”应作“比”,即作“掌故,比百石吏”。详下。

《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所载公孙弘《兴学奏》中,有让博士弟子补掌故的建议:

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

上文所叙“掌故”,有比二百石和比百石两种,却无六百石者。由此可证“掌故,六百石吏”的说法必误。

但是,上文有“掌故”、“治礼掌故”和“文学掌故”三种提法,三者间的关系并不大清楚。《汉书》“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一句(10),《史记》作“治礼次治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集解》引徐广曰:“一云‘次治礼学掌故’。”《汉书》、《史记》和徐广三说有异,注家历来都认为其间必有讹误,须先澄清。

李慈铭云:“此段文字,晦窒难详。‘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十五字,尤不可解。”他一番考察的结果,是把治礼、掌故、文学视为三官,把原文复原为“臣以治礼、掌故、文学,以礼义为官,迁留滞”,“三官者,诸卿掾属之名”(11)。泷川龟太郎也深感《史记》“治礼以下十六字,文义晦窒”,并提出己见。对《史记》所言“治礼掌故”,他认为“治礼”是一种官,比如有位叫平当的,就做过大行治礼丞;“掌故”又是一种官,兒宽担任的掌故即是(12)。泷川这个见解,还是很敏锐的。这里帮他补充一些“治礼”的例子:萧望之做过“大行治礼丞”,公宾就做过“大行治礼”(13)。照他的意思,相关文字就应理解为“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

李慈铭和泷川的意见各有所得,但也各有弱点。首先,从总体上审视公孙弘奏,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先对博士弟子的出路加以规划,让考试及格的补文学掌故,成绩高的补郎中;第二,再对掌故的出路加以规划,让他们补卒史,但补卒史后还剩下一些掌故没官做,那么再让他们补掾属;“迁留滞”是说对迁徙太慢、处于留滞状态的掌故,应为其打通仕途。

第二、“治礼掌故”应为一官,而非“治礼、掌故”两官。《急就篇》:“治礼掌故砥砺身,智能通达多见闻。”(14)但徐广所见本作“次治礼学掌故”,多了一个“学”字,我想那“学”字也不是凭空冒出来的,应予充分重视。那“学”应与“文学掌故”有瓜葛,我判断就是“文学”二字之残。若把“文学”二字补入《史记》“治礼次治掌故”一句,那话就将变成“治礼次、治文学掌故”,包括治礼次掌故、治文学掌故两种官了。《史记》那句话若作“以治礼次、治文学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则两官正好一个“以文学为官”,一个“以礼义为官”。后来在传写中,“治礼次、治文学掌故”那句话残讹了。在徐广所见本中,“文”不见了,“治礼次”的“次”被抄到“治”之前,变成了“次治礼学掌故”。在另一种《史记》抄本中,则讹为“治礼次治掌故”,“次”字没错儿,但“文学”两字阙如,“治掌故”三字遂莫名其妙、无从索解。再到《汉书》,就只剩下了“治礼掌故”四字了。

第三、我们来看掌故的分等与秩级。从“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比百石以下”与“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两句看来,掌故是分为两等的,一等秩比二百石,一等秩比百石。同时其所补官也有两种,一是卒史,一是属。下面把我的一己之见列为下表:

就是说,我们认为治礼、掌故、文学都是一事。李慈铭将之分为三官,以及泷川把治礼、掌故分为二官,皆非。文学掌故是比百石,所以博士弟子首先要“补文学掌故缺”,从秩级低的“补”起。《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学官弟子行虽不备,而至于大夫、郎中、掌故以百数。”那“掌故”就是文学掌故。

第四、再从“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一句看,比百石的“文学掌故”之上是“掌故”,其秩应为比二百石,我们推测就是“治礼次掌故”。为什么只称“掌故”,不冠类别呢?我想,是因为比二百石掌故大多数分布在中二千石官署中,又往往以官署为名。如前面谈到的大行治礼掌故。太常之下有“太常掌故”,晁错、匡衡曾为其官(15)。太史令下有太史掌故,房凤曾为其官(16)。在“以治礼次、治文学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那句话中,为了与前文“文学、礼仪”二词呼应,所以特揭治礼次掌故、治文学掌故,就是说出自修辞需要。但在具体规划其升迁时,不便对各种比二百石掌故一一罗列,奏文为求行文简捷,就只说“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了。中二千石属的秩级,是二百石及比二百石;能补中二千石属的掌故,只能是比二百石掌故,不会是比百石掌故。这一点当时的君臣都知道,不会弄错的。西汉掾属任用,遵循“皆从同秩补”的原则(详见下节)。以比二百石的治礼掌故补二百石属,也算符合“从同秩补”的原则;若补比二百石属,从秩级上看虽是平迁,但已从文学职类转入行政职类,升迁的可能性大得多了。

反过来再看李慈铭的意见。李慈铭把文学视为一官、掌故视为一官,所以“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这句话,在他看来是“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可前半句已说了掌故,后半句又说掌故,不怎么合理吧。即便照他的意思,原文也应作“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郡属,文学补郡属”才对。

又,汉廷另有一种官叫“文学卒史”,它不应与“文学掌故”混为一谈。掌故在比秩,卒史在正秩。有位叫兒宽的:“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17)兒宽的经历恰好合乎“掌故补卒史”制度,而且反映了“文学卒史”与“文学掌故”是两种官。不光廷尉有文学卒史,郡国也有。如西汉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调补平原文学。”(18)这“平原文学”,就是平原郡的文学卒史。还有,东汉诸卿的官署中也设有“文学”一官,如卫尉有“文学三人百石”,太仆有“文学八人百石”,廷尉有“文学十六人百石”,大鸿胪有“文学六人百石”,等等(19)。这些“文学”,都相当于西汉的文学卒史。就此而言,公孙弘奏中“文学掌故”,也不可以按李慈铭的看法点断为二的,因为单言“文学”,文学掌故就跟文学卒史分不开了。读者不信可以试试:若把公孙弘奏文中的“文学”单看成一官、理解为“文学卒史”的话,整个升迁安排就一塌糊涂了。而依本书之解,则次序井然。汉廷考试制度,有“丙科补文学掌故”规定(20),也说明“文学掌故”是一种官,不是“文学”与“掌故”两种官。

综合以上分析,《史》《汉》原文文意应当如下:

以治礼次、治文学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

请选择其比二百石以上(礼次掌故)及吏百石通一艺者,补左右内史、大行二百石卒史;

比百石以下(文学掌故),补郡太守百石卒史;

(若官缺)不足,择(比二百石礼次)掌故以补中二千石(之二百石或比二百石)属,

(比百石以下)文学掌故补百石郡属。

总之,西汉前期的掌故有两等,一种秩比百石,一种秩比二百石,都是比秩。两种掌故都低于比三百石的郎官,所以东方朔有言:“曾不得掌故,安敢望常侍郎乎!”(21)

三 御史之比秩

《东观书》所载东汉建武元年《禄秩令》,其最后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一段,其中所列官职大抵都曾无秩、后来成为“比秩”;而这些官职中有“侍御史”,秩六百石,由此我们推断,这六百石的侍御史,曾经无秩而后为“比秩”。

《二年律令》为了解西汉初期的御史秩级,提供了清晰的线索。请看:

1.御史比六百石,相(下残)。(《赐律》,第31页第296简,第174页释文)

2.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页第441简,第192页释文)

由第1条《赐律》所见,在行赏的时候“御史比六百石”。这就是《二年律令》时代,六百石左右的御史没有秩级的强证。

然而再看第2条《秩律》,似乎是说“御史……秩千石”,这与第1条是否矛盾呢?有的学者认为它们是矛盾的:《赐律》既云“御史比六百石”,则御史不就可能是千石了;学者进一步猜测,《秩律》“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一句中,“丞相”的“丞”字可能脱落了一个重文符号,“丞”应有两个,“御史”应作“御史丞”(22)。

不过我认为,两条材料并不矛盾,第2条的“丞”字也没脱落什么重文符号。比六百石的御史其实是“御史少史”,而千石者是御史长史。“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中的“御史”二字,指御史大夫或御史寺,它跟“丞相、相国”,共同构成后面“长史”二字的定语,即应理解为“御史长史、丞相长史、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能够找到材料证明这一点。西汉确实有过千石的御史长史。首先,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西汉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时,千石的御史中丞一度改名“御史长史”,那么千石御史长史的存在,确有其事。

其次在景帝、武帝之时,御史寺中确实设有“少史”之官,其秩比六百石。请看《汉旧仪》卷上:

御史少史行事如御史。少史有所为,即少史属得守御史(指御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御史少史。(《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0、72页)

上文至少涉及了御史机构中的3种吏员:御史,御史少史,御属。相对于“少史”,“如御史”的“御史”就是“长史”吧。而“少史秩比六百石”一句,与《二年律令·赐律》的“御史比六百石”一句,可谓合若符契。《赐律》中那个比六百石御史,就是《汉旧仪》里比六百石的御史少史。由此可以论定,西汉前期的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那么《秩律》时代有两种御史:一种有秩级,千石,是作为“众史之长”的长史;另一种无秩级,但赏赐时比六百石,那就是御史少史。御史少史后来的秩级,就是“比六百石”。

于是我们推测,御史长史有秩,千石;而六百石左右的御史最初无秩,后来秩比六百石,再后又变成了正秩六百石。其秩级的变化,反映了御史之官最初是被看成君主私属的,身份近乎侍从,后来才逐渐“公职化”了。

与侍御史相近的还有尚书。在《东观书》所载建武《禄秩令》中,尚书也在“而有秩者……”那一段中,六百石。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恰好没有尚书一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也没记尚书秩级。《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六人,六百石。”与建武《禄秩令》一致。按,尚书本是秦官,属少府,最初只是宫中为君王传发书奏的小吏,有“刀笔”之责(23)。若以阉宦任其事则称“中书”,可见尚书与“宦者”比较接近,所以赵翼说“尚书与中书职事多相连”(24)。我们推测,尚书本来也无秩级,是在尚书发展为机要秘书机构之后,此官才逐渐获得了秩级的;那么在某个时候,尚书之官可能也是“比秩”。

四 中央官署掾属的“比秩”问题

掾属普置于各种官署。丞相、将军和诸卿的官署有掾属,地方郡府、县府也有掾属。这些掾属承担着各种行政事务,没他们的工作,长官就成了光杆司令了。掾属既然承担行政事务,其身份就应是“吏”了;然而我们又看到,即便不是全体,至少在某些时间中,某一部分官府掾属,是“比秩”。

先把视线投向丞相府和三公府。东汉的公府组织:

1.(太尉)长史一人,千石。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

2.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后汉书》卷二十《铫期传》注引《汉官仪》)

3.三公东西曹掾四百石,余掾比二百石。(《后汉书》卷三七《桓荣传》注引《续汉书》)

4.太尉、司徒、司空长史,秩比千石,号为毗佐三台,助和鼎味。(《太平御览》卷二○九《职官部·三公府掾属》引应劭《汉官仪》。)

综合4条材料,东汉三公府的长史千石,掾属则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但在第3条材料中,东西曹掾是四百石,而非比四百石。这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此文省略或误夺“比”字。记述秩级时省略“比”字的情况,在史书中是经常出现的。误衍“比”字的概率,从情理上说,总比省略“比”字的概率小得多;所以对同一官职,若某材料叙为正秩、另一材料叙为比秩,我总觉得“比秩”的可能性大得多。但还有第二种可能:同级的掾属本身有两种,一种比秩、一种正秩。仅就这一组材料看,前一种可能性很大,因为第1条《汉旧注》叙掾属“比秩”时连出三“比”,误衍的可能性基本为零。然而在后面还会遇到类似情况,即某种掾属有时记作“比秩”、有时记作正秩的情况,在这时候,是否都能绝对排除第二种可能性呢?真不好说了。

又第4条应劭《汉官仪》说三公长史“比千石”,而不是《续汉志》所说的千石。那么我们再度遭遇麻烦,即同一官职的同一秩级,有的无“比”字,有的有“比”字。查《北堂书钞》引《汉旧仪》,又作“太尉、司徒长史,秩比二千石,号为毗佐三台,助鼎和味,其迁也多据卿校。”(25)“秩比二千石”就很高了,但也不是不可信。汉武帝时,丞相长史一度有加至二千石者(26)。东汉窦宪做大将军时,其长史高达中二千石,可以与皇帝的九卿相比了(27)。那么对丞相或三公长史的秩级,就有了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中二千石5种说法。看来长史的秩级,是因人(因府主)而异、因时而异的。

无论如何,东汉三公掾属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这样一点,大致是可以确认的。比较麻烦的,是西汉的掾属。

西汉丞相府中,有东西曹掾、掾史、少史、属等吏员。请看其秩级的情况:

1.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西曹六人,其五人往来白事东厢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领百官奏事。

2.丞相、太尉、大将军史,秩四百石。

3.丞相司置谏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应作三百六十二人):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属百人,秩二百石;属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皆从同秩补。(以上见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6-37页)

4.丞相、太尉、大将军史秩四百石。武帝又置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汉书》卷七《昭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从第1条看,丞相府有六百石吏15人。第2条,六百石之下有四百石史。在第3条中,又看到了少史三百石、属二百石、属史百石(28)。第4条《汉仪注》印证了四百石史的存在。这一来矛盾就降临了:东汉三公府的各级掾属,通记为“比秩”;但西汉丞相府及太尉、大将军府的各级掾属,却通记为正秩。解释这个现象,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再把视线转向更早时候。汉初《二年律令·秩律》记有两种长史:

1.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页第441简,第192页释文)

2.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秩律》,第44页第444简,第193页释文)

综合第1、2条,吕后时存在着两种长史,一种秩千石,一种秩八百石。但第2条中的“丞相长史正、监”,官名看着很是奇怪。原书注释[18]谓:“丞相长史正、监,丞相长史的下属。”(29)不过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丞相府有“正、监”,廷尉寺中倒有正、监。《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又《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遂知汉初王国也有廷尉正。“正、监”既是廷尉下属,而非丞相长史的下属,那么原文应如是标点:“丞相长史,(廷尉)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若然,则丞相府中还有一种八百石长史。

丞相府中既有秩千石的长史,又有八百石长史,可能吗?我说是可能的。首先丞相长史不止一个。《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国、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汉武帝时一度还有三长史,出现过“丞相患之,三长史皆害(张)汤”的事件(30)。再看《汉旧仪》卷上:“丞相门无塾……署曰丞相府。东门、西门长史物故,廷尉正、监守。”(31)丞相府东门、西门各由一位长史负责,或说有两位这样的长史,一位由东门命名,一位由西门命名;若这两位长史死了,就调用廷尉寺的正、监来“守”,“守”就是代摄其事的意思。那东门、西门不会是“东曹、西曹”之讹,因为前文说的就是丞相府的门如何如何。我们看到,廷尉正、监,跟丞相府的长史还真有密切关系呢。

西汉中央官的官属若出员缺,习惯采用“皆从同秩补”的办法,即从其他官署的同秩官员中调人去“守”,参后。根据《秩律》,正、监为八百石,则死去的东门长史和西门长史也应八百石,才称得上是“同秩”呢。然则某个时候丞相府有三名长史,一名千石的;两名八百石的,即东门长史与西门长史。汉武帝时,丞相长史一度加至二千石,参前。《汉表》所记丞相“两长史”,只是西汉后期的制度。

上一节讨论御史秩级,曾引证《二年律令·赐律》:“御史比六百石,相(下残)。”简文的“御史比六百石”之后,还残留着一个“相”字。这“相”是什么官名的残缺呢?《秩律》中有“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一句。那么《赐律》的这个“相”,应是相国、丞相吧。前称御史在赏赐时比六百石,那么后文是否是说,相国、丞相的什么“史”,在赏赐时比若干石呢?若然,则随后所叙相国、丞相之史,应与比六百石的御史相去不远,其所比秩级应在六百石左右。简言之,我认为在《秩律》时代,相国、丞相之下有一种史,比六百石。考诸文献,这推断不是一丁点根据都没有。

上一节讨论御史秩级,已看到《汉旧仪》卷上有“少史秩比六百石”的明确记载,则御史少史比六百石已无可质疑;而《汉旧仪》卷上又谓:“少史有所为,即少史属得守御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御史少史。”那么当时有这样的制度:如果御史少史另有公务,则由少史下面的“属”暂摄其事;如果御史少史死了,就要从丞相府中选一位丞相史来“守御史少史”,即暂摄其事。根据“皆从同秩补”的制度,暂摄御史之事的那位丞相史,应为比六百石之史。

现在对“皆从同秩补”的制度,已必须做一阐述了。《汉旧仪》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皆从同秩补”一句。所涉及的丞相府吏员的这种迁调制度,《汉旧仪》中还有更多的相关记载:

1.元封元年(前110年),御史止不复监。后御史职与丞相参增吏员,凡三百四十一人,分为吏(?)、少史、属,亦从同秩补,率取文法吏。

2.丞相史物故,调御史少史守丞相史。若御史少史监祠寝园庙,调御史少史属守,不足,丞相少史属为倅,事已罢。(以上见《汉官六种》,第40、72页。第2条对原书标点有修正。)

3.御史少史……所代到官视事,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汉官六种》,第40、72页,标点有修正)

4.(丞相)书令史斗食缺,试中二十书佐高第补,因为骑史。

5.选中二十书佐试补令史,令史皆斗食,迁补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以上见《汉官六种》,第37-38、68-69页)

在第1条中,御史府和丞相府的“吏(史?)、少史、属”,都“从同秩补”。再看第2条,若丞相少史死了,也可以调用御史少史去“守”丞相史的。那么“皆从同秩补”的所谓“补”,当指“互补”,即御史可补丞相史,而丞相史也可以补御史。第2条还说,御史少史们临时去“监祠寝园庙”,则其职事由少史属暂摄;若少史属人数不足、“守”不过来,就可以把丞相少史属弄过来帮忙,协助御史少史属。

这种“从同秩补”的做法,还通用于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官属之间。第3条告诉我们,御史少史到中二千石及詹事、水衡都尉的官署去摄事,事毕可以留任。那么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吏员,同样互通有无。

这种从其他官署调人的做法,还适用于斗食、佐史级的小吏,参看第4、5条。这两条中的两处“中二十书佐”不可解,而周天游先生标点的《汉官六种》于此无校。我想这两个“中二十”,都应作“中二千石”。就第4条看,丞相府中书令史缺了,就从“中二千石书佐”中选拔高第者为之。书令史是斗食秩级的,书佐是佐史秩级的(32)。选举时凡言“高第”,则升级任用;若非高第,则属“同秩补”。第5条显示,“中二千石书佐”可以迁至斗食级的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的“留”有两种可能:“留”在原单位,或“留”在新单位。前者是说这书佐接到调令但不想去御史台,则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原单位;后者是说那书佐去了御史台后乐不思蜀了,那么就尊重他的意愿,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御史台。参考御史少史“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的令文,应以后者为是。可见吏员愿在哪个部门工作,是有一定选择余地的。第4、5条所叙斗食、佐史级吏员的转任,属于“迁补”,因秩级有升迁,就不是“同秩补”了。又,《汉旧仪》叙毕丞相吏员“皆从同秩补”,又云:“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那么“宜”者就不必“还故官”,而是“以秩留”了。

中央官署在人力资源上互通有无,实行“皆从同秩补”制度,应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吏员秩级相近为前提;进而,我们就可以通过“同秩补”来推断各官署的掾属秩级了。例如,前文判定汉初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则可以由此推断,被委派去“守”御史少史之职的丞相少史,应与御史少史“同秩”,也是比六百石。《秩律》中只有千石、八百石之史,而没有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御史机构的吏员分史、少史、属3级,千石御史有秩,御史少史、御史属无秩。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秩级差不多少,则丞相、太尉及中二千石的吏员应与之相类,存在着相同的秩级安排。赘言之,《秩律》中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说明当时少史、属无秩。御史少史比六百石,“皆从同秩补”的丞相少史也应该是比六百石。

那么,《汉旧仪》所叙汉武帝时丞相府的六百石东西曹掾、四百石掾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实都是“比秩”,而《汉旧仪》省略了“比”字吗?

同一官职的秩级,有时记为“比秩”、有时记为正秩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下面举几个例子。如《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臣禹……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照贡禹原话,谏大夫八百石,光禄大夫二千石,都是正秩。然而《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得明明白白:“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可见贡禹的话中省略了“比”字。在汉人看来,“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省略“比”字并无大碍。

又如东汉九卿寺中的丞,《续汉书·百官志》通记为“丞一人,比千石”,但大司农另有一丞,记为“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梁人刘昭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82年)七月,为大司农置丞一人,秩千石,别主帑藏’,则部丞应是而秩不同(此句疑有误)。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主帑藏的部丞,《续汉志》说是六百石,崔豹《古今注》说是千石,都是正秩。但一丞为正秩,一丞为“比秩”,很不好理解。“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一句,我怀疑“二”为“比”字之讹,应作“应劭《汉官秩》亦云比千石”。就是说,大司农部丞的秩级一度是比千石,跟大司农丞是一样的,《续汉志》所记应是较晚的情况,后来这个部丞降到六百石(或比六百石了)。

又如《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注引《十三州志》:“博士,秦官。博通古今,秩皆六百石。……议郎、郎官,皆秦官也。冗无所掌,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博士、议郎、郎官都是比秩,但《十三州志》都省略了“比”字。

《汉旧仪》所记西汉丞相府掾属秩级,是否有省略“比”字的可能性呢?有可能的。请看前引《汉旧仪》中的这一段:“丞相司置谏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周天游先生注云:“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至东汉改称谏议大夫,秩为六百石,事见《续汉志》。胡广注曰:‘武帝元狩五年置谏大夫,为光禄大夫。世祖中兴,以为谏议大夫。’《汉旧仪》既言西京旧制,而曰秩六百石,误也。”(33)前文也已指出,西汉的谏大夫实际是“比八百石”。无论是六百石还是八百石,总之谏大夫本为“比秩”,《汉旧仪》却把“比”字省略了。而叙谏大夫省略了“比”字,紧接其后的“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一句,为什么就不能推断它们省略了“比”字呢?

就目前而言,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只能看到千石、八百石的“史”,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史”,我认为这说明八百石以上的长史比较“公职化”了,由皇帝任命的;但地位在六百石以下、没见于《秩律》的掾史,当在“自辟除”之列。到了汉武帝时,若干六百石左右的“史”也“公职化”了,源于丞相史的“刺史”就是六百石,在正秩;但四百石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中由丞相“自辟除”的部分,有可能在“比秩”之中。毕竟,此前的《秩律》中看不见六百石以下掾史,它们应当无秩;此后东汉的三公掾属,明明都是“比秩”。当然,我们还没武断到如下程度:完全否定汉武帝时存在正秩的掾、史、属;因史料所限,只能推测掾、史、属中“自辟除”的那部分,有可能是“比秩”。这个问题,第六章第二节还要继续讨论。

五 国官之“比秩”

在王国、侯国官中也存在着较多的“比秩”之官。

《汉书》卷三五《荆燕吴传》汉景帝三年(前154年)二月诏:“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这是针对作乱的吴王刘濞之国的,由此可见王国官有比三百石者。《汉书》卷四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记淮南王案件中的胶西王之议,也提到了“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颜师古曰:“谓真二百石及秩比二百石以上。”汉初王国官职的设置同于中央,所以与正秩相“比”的那些王国官职,大概也跟中央相近。

在尹湾汉简中,能看到“侯家丞”一官,其秩比三百石,从而填补了西汉史籍中此官秩级的记载空白。史云贵谓侯家丞“西汉中后期秩降为比三百石”(34),他用了“降”字,似乎认为西汉前期此官在三百石之上。其所举证据尚不充分,因为《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注引《续汉志》所记“诸侯家丞秩三百石”,是东汉制度。然而从《二年律令》间接推测,汉初家丞为正秩三百石,倒是有可能的(35)。

侯家丞是有印的,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现了数十块“轪侯家丞”封泥(36)。有印则有日常职事,那么侯家丞为什么又是“比秩”呢?此官虽系朝廷命官,但又是列侯的大管家,管理着一群家臣。《续汉书·百官志五》:“每国……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旧有行人、洗马、门大夫,凡五官。”汤其领先生认为,王子侯国的吏员大致可分两类,一为行政系统,一为家政系统;后者由侯家丞、右仆、行人、门大夫、先马、中庶子构成,侯家丞不分国之大小,都是比三百石(37)。廖伯源先生分析说:“又据《东海郡吏员簿》之体例,凡二百石以上之朝廷命官皆书其秩,百石以下之属吏则不书其秩。仆、行人、门大夫、先马、中庶子不书秩,盖属吏,乃侯国相所辟,派到侯家给事,为侯家臣。如霍中孺以县吏给事侯家。”还可提到廖先生对尹湾汉简所见16位侯家丞籍贯的考察,那考察显示:“本郡人得在本郡为侯家丞,此为地方长吏籍贯限制之例外。……侯家丞之职掌既无关地方行政,可不必有籍贯之限制。”(38)“长吏”必须回避本籍,侯家丞却不必,那么此官是不被算做“长吏”的。这对我们理解侯家丞之为“比秩”,很有帮助。侯家丞所统领的是家臣,本身也有家臣意味,跟“宦皇帝者”类似。

此外还有一些官职,在中央为正秩,在王国却是比秩。据《续汉志》所示,中央的中尉中二千石,而王国中尉比二千石;中央的尚书秩六百石,王国的治书(原称尚书,后改)比六百石;中央的太乐令、卫士令、太医令、永巷令、太祝令六百石,而王国的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巷长、祠祀长秩比四百石。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官在中央和王国都是比秩,但王国秩级较低。比如,中央的谒者比六百石,而王国谒者比四百石;又如,中央的中尉、内史在正秩,而西汉后期,王国的中尉和内史秩比二千石。

总之,王国及侯国中的那些“比秩”官职,应与国官的“左官”地位有关。汉廷基于传统的“削藩”政策,有意压低国官秩级,并将国官中的同类职务置于“比秩”之上,以强化其“另类”形象。

附带说,“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的提法,还向我们提示了这样一点:“吏”与“宦”在概念上存在着参互性。因为在这句话里,“比者”也是“吏”。这一点并不奇怪。因场合而发生的语义参互错综,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马王堆汉墓遣策第42简所记的“男子明童”(39)中,有“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此处的“吏”、“宦”概念,就得从“国吏”的特殊性来理解了。所谓“十五人吏”,即第2、3、4简所记“家丞一人,家吏十人,谒者四人”;所谓“九人宦者”,即第5、6简所记“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牛车”,“牛车,宦者四人服”(40)。这里的“宦者”应是仆役,傅举有先生释之为家奴(41);家丞、家吏、谒者称“吏”,应是因为他们是职官、有职事。从汉王朝的整个职类体制看,侯国的家丞、家吏、谒者都有家臣性质,都近于“宦”,所以他们使用“比秩”;然而在侯国内部他们又可称“吏”,与无职事的侍从、与低级仆役不同。

正像“仕”、“宦”二字有时可以参互活用一样,“吏”与“宦”有时也可以参互活用。再举一个例子。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能看到“甲,尉某私吏”;“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42)。那位尉的“私吏”、那位五大夫的“家吏”,由于在家中任事,所以称“吏”;然而对官府来说,他们不是国家在编吏员,只是“宦”而不是“吏”。这也很像今天的“干部”一词,其含义也会随场合而发生变动。学校里有“学生干部”、“班干部”,乡村中有“村干部”。可谁都知道,按国家人事制度,学生并不是国家干部;村主任、村会计什么的,也不在国家干部编制之中。总之,马王堆汉墓遣策中的“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不足以否定秦汉官制中的“宦”特指从官。

【注释】

(1)参看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页。

(2)《史记》卷七《项羽本纪》。又《汉书》卷三一《项籍传》。

(3)黄今言先生先有类似看法了:秦至汉初,郎卫及谒者、大夫等“基本上还属文官性质,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卫部队。……为改变这种现状,……在光禄勋属下增设期门、羽林军。”《汉代期门羽林考释》,《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李玉福先生也指出,由于“军功为郎者毕竟数量很少,更多的是书生为郎”,所以文帝、景帝开始设置期门、羽林。《秦汉制度史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以下。

(4)《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延熹五年(162年):“诏减虎贲、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与冬衣。”李贤注:“《东观记》曰以京师水旱疫病,帑藏空虚,虎贲、羽林不任事者住寺,减半奉。”

(5)《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

(6)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四《汉魏博士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张汉东先生说同,见其《论秦汉博士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418页。

(7)如黄开国主编:《经学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8)《汉书》卷四九《晁错传》“以文学为太常掌故”句注引。

(9)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72页上栏。

(10)《汉书》“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一句,刘敞以为下一个“以”字衍,而王先谦以为上一个“以”衍。参看《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下册第1515页。其实二“以”可以并存无妨。详下。

(11)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214页。

(12)泷川龟太郎:《史记会注考证》,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5页。

(13)分见《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卷九九下《王莽传下》。

(14)《急就篇》,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3页。

(15)《史记》一○一《晁错列传》:“与雒阳宋孟及刘礼同师,以文学为太常掌故”;《汉书》卷八一《匡衡传》:“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16)《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集解引《汉书音义》:“掌故,太史官属,主故事也。”《汉书》卷八八《儒林传》:“房凤……以射策乙科为太史掌故。”《续汉书·礼仪志下》:“太史令自车南,北面读哀策,掌故在后。”《太平御览》卷二三五《职官部·太史令》引应劭:“太史令秩六百石,望郎三十人,掌故三十人。”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册第1114页上栏。

(17)《汉书》卷五八《兒宽传》。

(18)《汉书》卷八一《匡衡传》。

(19)《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汉官》。

(20)汉平帝制度:“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参看《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按郎中比三百石,太子舍人比二百石,那么顺次而降,文学掌故应是比百石。

(21)《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2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58-259页。

(23)《战国策·秦策五》记,司空马在秦“为尚书,习秦事”,“少为秦刀笔”。第286页。

(24)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六《尚书》,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35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2页。

(25)《北堂书钞》卷六八《设官部·长史》引,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

(26)按,《史记》卷一○四《田叔附田仁传》,汉武帝时田仁“为二千石丞相长史”,当是一时之事。祝总斌先生云:“则长史原来秩二千石,似乎与万石之丞相的主要辅佐身份更相当,比稍后设立秩比二千石的司直地位略高,也较合适,不知后来因为什么缘故降为千石。”见其《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页。又安作璋先生根据《汉旧仪》“汉初置相国史,秩五百石”记载,判断说:“开始丞相或相国只有史,而没有长史……这‘秩千石’是文帝以后的事。”《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35页。今由《秩律》,知吕后时丞相、相国已有长史,而且已有千石长史。二先生之说可以稍作修订了。

(27)《后汉书》卷二三《窦宪传》:“旧大将军位在三公下,置官属依太尉。(窦)宪威权震朝庭,公卿希旨,奏宪位次太傅下,三公上;长史、司马秩中二千石,从事中郎二人六百石,自下各有增。”

(28)据《汉旧仪》卷上,汉初一度还有五百石的相国史:“汉初置相国史,秩五百石。后罢,并为丞相史。”《汉官六种》,第36、67页。这是一时之事。

(29)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中,这段释文没有修改。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沿用了这个解释。第260页。

(30)参看《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颜师古曰:“《百官表》丞相有两长史,今此云三者,盖以守者,非正员也。”但这过于拘泥了,不同时期长史员数有变,是完全可能的。《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云:“丞相置三长史。……魏武为丞相以来,置左右二长史而已。”按《宋志》叙制度往往综述汉晋,所云“丞相置三长史”,也符合西汉某些时候的情况。

(31)《汉官六种》,第36页。

(32)谢桂华先生认为,郡府书佐“秩与佐史同”。见其《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严耕望先生则认为书佐“盖斗食之奉”,《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116页、第119页。廖伯源先生认为斗食的啬夫被排在书佐之后,所以书佐最少应为斗食。见其《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台湾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注[33]。

(33)《汉官六种》,第43页。

(34)史云贵:《西汉侯国官制考述》,《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35)按,《续汉书·百官志四》又云:“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与上引不同。不过《续汉书·百官志三》:“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若诸侯家丞和公主家丞秩级相等的话,那么公主家丞既三百石,诸侯家丞也应三百石。若此,《百官志四》“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的“比”字,有可能是“三”字之讹。《二年律令·秩律》:“李公主、申徒公主、荣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石。”《张家山汉墓竹简》,第46页472简,第203页释文。

(36)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文物编辑委员会:《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37)汤其领:《〈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关郡县侯国吏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05年第11期。

(38)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第107、108、111页。

(39)“明童”通释为俑,郑曙斌先生释为参加葬仪的家童,见其《马王堆三号汉墓遣策之明童问题研究》,《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1期。

(40)何介钧主编:《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0页,及书末图版。“牛车”,王贵元先生释“羊车”,见其《马王堆三号汉墓竹简字词考释》,《中国语文》2007年第3期。

(41)傅举有:《汉代列侯的家吏——兼谈马王堆三号墓墓主》,《文物》1999年第1期。

(4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153、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