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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

经上章考述,“宦皇帝者”之外的更多“比秩”官职,又摆到了我们面前。从“分等分类”角度观察它们,能看到什么呢?能看到那些在“分等”上被置于“比秩”的官职,在“分类”上确实存在特殊性。它们的某些特点与“宦皇帝者”相类,但也不尽相同;它们之所以被置于“比秩”,还有其他原因和考虑。反过来说,“宦皇帝者”虽是滋生“比秩”的温床,但“比秩”并不仅仅用于“宦皇帝者”,其管理范围大于“宦皇帝者”。

相关官职为什么被置于“比秩”,王朝运用“比秩”手段要达到什么目的,就是本章的讨论内容。首先有几类“比秩”之官具有一个共性:它们不是行政吏员。如“宦皇帝者”和儒学之官,按汉朝的官职分类概念就不属“吏职”。但也有一些“比秩”之官是承担行政事务的,例如掾属,他们就不能说“非吏职”了;相反,他们恰好就是吏职。掾属之所以列在“比秩”,推测是因为他们由长官自辟。国官之多在“比秩”,多少也有这个原因。那么,“比秩”又跟任命方式有关了。再就是“军吏”之为“比秩”了。军吏与文职双峰并峙,是王朝又一个不可或缺的职官系统;军职之在“比秩”,有可能是为了表示其自成系统,并通过“由比秩而正秩”的等级变化关系,来安排其与文官的职类转换。阐明以上几种情况之后,人们就能看到,汉代的“比秩”,是一种具有特殊分等分类功能的等级手段。兹分节详述之。

一 “比秩”诸官的性格——非吏职

对“宦皇帝者”的考察显示,这是一个行政吏员之外的职类,由于历史的原因而最初无秩、后来在“比秩”,所以“比秩”是“非吏职”的标志。

“宦皇帝者”是一个从官或侍臣系统。而且还不只是“侍从”,还有军事功能。它是一支武装力量,除了宿卫之外也经常投入战争。还有政治功能。环侍于皇帝身边,就有可能由此参与国政。而以“侍从”身份参政,表明当时政治仍有较大的个人性、随意性和非程序性。还有行政功能。“宦皇帝者”经常被委派各种随机事务(1)。以吏职承担日常行政,以散官承担随机事务,这是早期帝国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魏晋南北朝犹然,唐朝的散官番上服役也是它的残留。还有选官功能。“郎从官”又是行政官员的重要来源,“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2)。“由宦而仕”、“先宦后仕”的制度,把“比秩”与正秩联系起来了,把“非吏”与“吏”联系起来了。西汉中期以后,郎官的选拔日益制度化了,郎署成了汉廷选官的枢纽。东汉的三署郎官和公府掾属两大仕途,构成了帝国选官的最重要渠道。同时散官大夫与职事官的互迁,也更为正规了。

“宦皇帝者”是历史早期管理吏员的一种方式,安排军政的一种方式,君臣结合的一种方式。它曾带有浓厚的君主“私属”性质,其管理不如“吏”那么严密,选拔、晋升和等级都比较粗糙。

“宦皇帝者”的选拔,曾有任子、赀选,以及从大臣的舍人之中选拔等方式。还有其他很多途径,如以上书、进言而为之,以特殊技能而为之,等等。这方面学者的考察颇多,不赘述。“宦皇帝者”在本系统内的晋升,在早期也比较粗糙简单。晋爵是其提升品位的一种方式。这时候爵级与年资、功绩有一定关系,但就目前所知,那并不是充分制度化了的,比如,是不定期的。

还可注意的是,汉初郎官有车郎、户郎、骑郎、陛楯郎、执戟郎、中郎、外郎等众多名目。细审其命名之规律,主要以职事为别。比起后来的中郎、侍郎、郎中的分级制和晋升制,最初郎官显然重分类而不重分等,重职位而不重品位。那就是当时“宦皇帝者”尚未充分等级化的一个表现,是组织发展早期的常见现象。那一点也体现在“宦皇帝而知名者”制度上。宦皇帝者是否能成为“显大夫”,只取决于帝王的欢心;而帝王的欢心如何赢得,“知名”的身份如何确定,我们不得而知,推测也是以意为之,大有“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味道。有个叫张释之的给孝文皇帝当了十年骑郎,“不得调,无所知名”。后来中郎将袁盎替他说话,才迁了一个谒者(3)。这算一个好例子吧。“吏”的选拔升迁则有规矩绳墨了,而“宦皇帝而知名”那个提法,本身就给人散漫之感。

然而作为皇帝侍从,“宦皇帝者”又有特殊荣耀、特殊待遇。汲黯做过九卿、郡守,老病之时又申请去当中郎(4),希望能在皇帝身边呆着。东汉邓禹家族“自中兴后,累世宠贵,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东京莫与为比”(5)。家族中有多少人曾经“宦皇帝”、当过大夫、郎、谒者,在罗列官爵时被特别揭举,是门第显赫的标志之一。

“宦皇帝者”有若干法律特权。高帝七年(前200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请”特权;公与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请特权”(7)。可见皇帝对“宦皇帝者”很优惠。在汉惠帝诏书中还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羁押时可以“颂系”,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汉初能看到专门的法令。贾谊《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这里提到了三种“法”,第一种“皇帝在所宫法”,涉及宫卫,大概是针对卫士的(8);第二种“宦皇帝之法”,就是专门针对“宦者”的(9);第三种“事皇帝之法”,针对“吏”。

“宦皇帝”后来逐渐被称为“郎从官”了,但依然自成系统。请看汉朝行赏的若干材料:

1.汉昭帝元凤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宫徙未央宫,大置酒。赐郎、从官帛,及宗室子钱,人二十万。(《汉书》卷七《昭帝纪》)

2.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后霍氏。赐丞相以下至郎吏、从官金钱帛各有差;

3.汉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丑:立皇后王氏。赐丞相以下至郎、从官钱帛各有差;

4.汉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郎、从官帛,各有差。(《汉书》卷八《宣帝纪》)

5.汉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宿萯阳宫,赐从官。(《汉书》卷十《成帝纪》)

6.汉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赐……郎从官[视事]二十岁已上帛百匹,十岁已上二十匹,十岁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书佐、小史三匹。

7.汉明帝永平十七年:郎从官视事十岁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奉赎,在去年以来皆还赎。(《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8.汉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赐诸侯王、公、将军、特进、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孙在京师奉朝请者黄金,将、大夫、郎吏、从官帛。(《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9.汉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赐河间、勃海二王黄金各百斤,彭城诸国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将军、三公、特进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将、大夫、郎吏、从官、四姓及梁邓小侯、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郎”其实也是“从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标“郎”字,变成了“郎从官”。若点断为“郎、从官”,也无伤大雅。上引文字中还有“郎吏”的提法,这个“郎吏”之“吏”,其意义比较特别,指的不是行政吏员,而是承担了某种职事的从官,即如“诸吏”之类(10)。在这些事例中,有时只赏赐郎从官(或将、大夫、郎从官),有时百官与郎从官同赐,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系统。

东汉有定期的春赐和腊赐,其腊赐标准见下:

1.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为祀门户直。(《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注引《汉官仪》)

2.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三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丞郎各万五千;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御史、谒者、议郎、尚书令各五千;郎官、兰台令史三千;中黄门、羽林、虎贲士二人共三千:以为当祠门户直,各随多少受也。(《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

3.尚书丞昧死以闻。制曰:可。赐校尉钱人五万,校尉丞、司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候丞人二万;书佐、令史人万。(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简号87-89C:1。)

前两段材料互有详略,可互相补充。由第2条《汉官名秩》的“尚书丞郎各万五千”以及后文“郎官、兰台令史三千”可以判断,后文“侍御史、谒者、议郎、尚书令各五千”中的“尚书令”,“令”字后面必定缺少了一个“史”字,原文当作“尚书令史”;连类及之,第1条《汉官仪》中的“尚书三万”,当作“尚书令仆、尚书三万”。中黄门、虎贲郎、羽林郎“二人共三千”,或与某种两两成组的编制方式有关。第3条见于敦煌汉简,虽不能肯定那赏赐之钱就是腊赐之钱,但“校尉五万”却与腊赐全合。此外,第2条的“特侯十五万”一句当作“特进侯十五万”,参第1条。由此可以列出下表:

按,兰台令史或云六百石,或云百石。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页)、安作璋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秦汉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牛润珍《汉至唐初史官制度的演变》(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等均取“六百石”之说。汪桂海君则以百石为是,见其《汉印制度杂考》,《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应以汪说为是。《后汉书》卷八十上《文苑傅毅传》:“建初中,肃宗博召文学之士,以(傅)毅为兰台令史,拜郎中。”傅毅由兰台令史而迁比三百石郎中,也可以证明兰台令史不可能是六百石官。

首先能看到军官待遇颇优,校尉比二千石,但腊赐达5万钱,体现了“武官倍于文官”(11)的原则。还能看到尚书诸官的待遇也不错,比同级普通官吏高好几等。最后,也是这里最关注的,就是大夫、将、郎、从官的赏赐额度总体偏低,显示他们自成系统。自成系统的原因很简单:他们“非吏”。

前章第一二节论述了期门、羽林郎及博士、掌故,他们都在“比秩”。期门郎、羽林郎属“郎从官”,不用多费笔墨了;博士、掌故呢?他们与“宦皇帝者”们有可比之处吗?

博士与大夫就很有可比之处:“武帝以中大夫为光禄大夫,与博士俱以儒雅之选,异官通职,《周官》所谓‘联’者也。”(12)在朝贺时,博士跟三署中郎将、大夫处于同一队列(13)。受命议政时,博士经常列在大夫、议郎之间(14)。博士还往往跟大夫一块儿受命任事(15),或加上大夫之衔奉命出使(16)。博士与议郎秩级相同、排序相近,又往往与谒者一同受命出使(17),议郎、谒者都属“宦皇帝者”。

西汉博士叔孙通号“稷嗣君”,自比稷下先生。钱穆先生谓“盖博士即稷下之先生也”,又云:“游稷下者,既得优游禄养,而无政事之劳。”(18)《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说稷下学士“皆命曰列大夫”。余英时先生把“列大夫”解释为“比爵大夫”的意思,“稷下先生‘不治’、‘不任职’,即不在官僚系统之中。”(19)其说可从。“不在官僚系统之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非吏”。稷下学士号称“不宦”、“不仕”(20),因为他们有供养却无朝廷正式名位。若博士制度与稷下学士制度有关,则稷下学士的“不宦”、“不仕”特征,颇有助于理解秦与汉初的博士身份,及《秩律》不列博士,博士后为“比秩”的情况。

叔孙通的百余弟子曾跟刘邦的“左右为学者”一块制定朝礼。所谓“左右为学者”,颜师古解释说:“左右,谓近臣也。为学,谓素有学术。”那百余弟子后被任命为郎官,而郎官也属“左右近臣”。看来,把“素有学术”者安排为“左右近臣”,在皇帝看来顺理成章;在其眼里,博士之类“为学者”,与“内官”大夫、郎官、舍人差不多就是一类人。当然博士又属太常,除“御用文人”身份外,“国家教育官员”色彩也逐渐浓厚起来,不全是“左右近臣”了;不过“比秩”的安排,毕竟暗示了他们作为君主顾问,所曾有过的“宦皇帝者”身份。质言之,博士起初无秩、后为“比秩”,就在于其官“非吏”。

作为学人之选的掌故,也经常与大夫、郎官相提并论(21)。汉平帝时的太学课试制度是这样的:“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22)这3种官都是博士弟子之所任,显有共性。这样看来,在“宦皇帝者”和“吏”两类人中,博士、掌故更近于“宦皇帝者”。

在前章第三节,我们还考证了汉初御史在“比秩”。御史在“比秩”,也因为御史不是朝吏,而是“近臣”。《续汉书·舆服志下》法冠条:“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可见御史系近臣。又《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赵高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也反映了御史与谒者、侍中等近臣相近。学者指出御史有“家臣”性质,“御史是由先秦时期国王的亲信发展起来的”(23)。丞相府在宫外,御史大夫寺却在宫中(24)。

“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也如“吏”有印而“宦皇帝者”无印一样。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官,则无印绶(25)。印章是“吏”行使权力的凭证。治事、有官属,就有印,哪怕那印绶卑微到了“五两之纶,半通之铜”的程度;不治事而无官属,就无印。大夫、博士、谒者、郎官、舍人无印,是因为他们“非吏”,不治事;御史无印,是因为御史属近臣。传世有“吴郎中印”、“齐郎中印”封泥,但那是郎中令印,非郎中印(26)。同理,秦之“谒者之印”、“中谒者”封泥,也应是谒者长官之印而非谒者之印(27)。当然,若是郎官承担了随机差使,有责有权了,那就可能有印了,以便履行公务。秦朝有一枚“郎中左田”封泥,那也许是某郎中在承担“左田”事务时的权责凭证(28)。

二 “比秩”诸官的性格——“自辟除”

上节阐述了“比秩”在分等分类上的一个主要功能:区分“吏”、“宦”,标示“非吏”职类。但那只是“比秩”的等级功能之一,而非全部,因为还有一些“比秩”官职,不能简单地云其“非吏”,例如掾属和军吏。这就提醒我们,对“比秩”的功能还要做更多探索。下面讨论掾属的“比秩”问题。

上一章第三节对中央各官署的掾属秩级做了考述。东汉三公府掾属,史料明确记载其为“比秩”,没什么疑问;汉武帝时丞相府的各级掾属,《汉旧仪》均记为正秩而非比秩;从张家山汉简《秩律》透露的某些迹象看,汉初存在着六百石以下的无秩掾史。无论如何,现在至少可以推测,汉代掾属在某些时候是“比秩”,或某一部分的掾史是“比秩”的。我们认定禄秩是“吏”的身份标志,尤其是在汉初,“宦”与“非吏”两种人无秩。《秩律》所见秩级,有百六十石的,有百廿石的,还有百石有秩,可见很低级吏员都有秩级,更不必说斗食、佐史了。高级掾史近于六百石,自身却没秩级。那是为什么呢?掾属必有什么特殊之处,才会被列在“比秩”。这时我们的视线落在了掾属的一个重要特点上:他们由长官“自辟除”。由于“自辟除”,他们逐渐被视为长官的私人幕友了,还与长官建立了“君臣之谊”。

东汉掾属是“自辟除”的,这并无疑问,但若说秦汉间掾属也有“自辟除”的,这里横卧着一块大石头。先看《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

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

东汉三公掾属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3等,其为“比秩”,还有《汉官仪》可以印证(29)。他们都是三公自辟。那么,引文中的“本注曰”和“或曰”在讨论什么呢?“本注曰”拿公府掾比附古代元士,但只着眼于秩级,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称“掾”者算命士,比二百石以下的称“属”者不算。“或曰”也认为二者可比,但又考虑到了“上言”与“自辟除”的区别。“命士”之“命”本指受命于朝,则经“上言”即上报朝廷批准,才算命士;长官“自辟除”的未经报批,就不能算朝廷命士。这道理“或曰”也懂,他预料会有人以公府掾“自辟除”为由,质疑“公府掾比命士”之说,便补充了一个情节:汉初百石以上掾史的任命都“上言”,非“自辟除”,所以既“有秩”、又可以“比命士”;百石属史不用“上言”,那就不能“比命士”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汉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三节表明:据《二年律令·赐律》,御史少史在受赐时“比六百石”,而只有在御史少史无秩的情况下,才需要“比”。进而《秩律》无六百石以下掾属,暗示这个层次的掾属无秩;“皆从同秩补”时丞相少史与御史少史照例互补,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进而丞相少史也无秩。那么“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说法,未必全是史实。

先秦秦汉间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权力吗?我们认为有。请看以下材料:

1.范雎谓秦昭王: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内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国之人者乎?(《战国策·秦策三》)

2.曹参为相: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过,君侯取录,推其录,三日白病去。(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9、71页)

4.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69页)

第1条显示秦昭王时的相国权力很大,连“尉、内史”都是“相国之人”,推测不会“掾史辟,皆上言之”,应是相国自己说了算,用不着秦王一一点头。再看第2条,相府掾史或除或罢,曹参一言九鼎,其时掾史应是曹参“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条,“君侯”是丞相代称,这条也说掾史有过免职由丞相决定,当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录、推录,再让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面子。至于第4条,明言“丞相设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当然不同意见还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说:“汉初县廷各职部门之主管官吏,乃至乡、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传统以为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30)黄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属”之说:“现从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有关规定来看,秦官员调任,原佐、吏一律不许带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属,更是不可能的事。”(31)

这个问题该怎么看呢?不妨从审读《置吏律》开始: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2.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页)

第1条材料,所叙为吏、尉的派任及职权问题(32)。“尉”被释为“县尉”,那么“吏”约是县丞。汉代的丞、尉是由中央任命的。《置吏律》出自秦始皇五年(前242年)之前,其时丞、尉的任命者不像是秦王,因为秦律总不会规定秦王该怎么做、做错了就要“以律论之”。不妨推断丞、尉由丞相任命。

第1条的末句,注释者的译文是:“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这规定很合情理,若啬夫调任时把下属也带走了,就会影响原官府的公务了。但律文说的只是“不得除其故官佐、吏”,却不是“不得除其佐、吏”,也就是说,只是不能辟其“故官佐、吏”而已,但可以辟除他人。辟除权力啬夫还是有的。要是他压根儿无权自辟,律文岂不无的放矢了么?所以《置吏律》反倒证明了啬夫有权自辟佐、吏。“啬夫”可能是县令(33),那么县令可以自辟掾属。

第2条律文规定,诸县、都官及十二郡任免官属的时间,照例在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若逢死亡或临时出缺,则可即时任命。若县令有权自行辟除,则都官及十二郡的长官也都有权任免官属。

这样说来,秦朝长官“自辟掾属”,还不是“不可能”的。当时人都了解长官可以自辟佐吏,所以不经意就会透露出有关消息。《韩非子·八经》:“下约以侵其上,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兵士约其军吏(34),遣使约其行介,县令约其辟吏(35),郎中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韩非精心规划了各有针对性的层层约束之法。其中“县令约其辟吏”,我们最感兴趣。什么是“辟吏”呢?学者释为“由县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36),释“辟”为“辟除”(37)。

若秦朝长官可以自行任命佐吏,汉初亦然,二者间不该横插一个“皆上言之”阶段。“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之说简单化了,其本意似乎不是说汉初所有掾史任命都需“上言”,只是说若经“上言”则“有秩”而已。

邹水杰君对秦汉郡县的员吏、私吏,进行了深入考察,此处值得引述。他指出,秦与汉初简牍显示,基层令长往往拥有很多舍人,他们相当于长官的私吏,但也协助长官处理公务。又,尹湾汉简木牍五显示,在西汉中期,东海郡府正式员吏只27人,实际掾史却达103人之多。多出来的不是正式员吏,而是太守自行招聘的宾客或私吏。海西县员吏只22人,县吏若以60人计,则县令自辟的达40人左右,几乎是员吏的两倍。于是邹水杰判断:“当时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主吏掾或令史、尉史等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的宾客私吏,如客、舍人等由令长私府供养的人。”(38)

邹君的阐述,对眼下的讨论颇有帮助。由此我们首先知道,非员吏的数量大大超过员吏;进而因任用方式之异,属吏有不同身份。对任用方式,邹水杰君只用两分法,分成“按制度辟署”和长官“私人招聘”两种。但实际掾史的任命方式及其身份、秩级,也许更为多样。有的有员额,有的无员额;有的有秩级,有的无秩级;有的由公款支付薪俸,有的由长官自行供养。既令“按制度辟署”的,有的要“上言”,有的就不须上言,由太守自己作主;“上言”的也可能有多种情况,既可能是由上峰选任“空降”,长官被动接受;也可能由长官自行选任,然后报批或备案。若是“报批”,依然是权在上峰;若只是“备案”,则权在长官了。

尹湾木牍五:“今掾史见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员,十五(?)人君卿门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请治所置,吏羸员廿一人。”(39)仅这段文字,就包含了四种情况。第一是“员”,即基本编制;第二是“君卿门下”,门下近吏15人,应全由郡守自辟除;第三是“以故事置”,大概属于邹水杰君所说的“按习惯自设的岗位”;第四是“请治所置”,其29个掾史岗位,系因行政需要上请而“置”,设岗虽须朝廷批准,人选可能仍由太守自辟,其实是又一种“员”。

又据周长山君研究,战国到汉初,很多大臣都有“舍人”、“门下”,他们作为私属而承担职役,并有望被主人推荐做官。“诸曹出现以后,秦末汉初的宾客或舍人渐趋消失。他们与诸曹掾史合为一体了呢?还是以另外一种身份存在下来了呢?答案看来是后者。……诸曹出现以后,宾客或舍人以门下吏的形式留存下来,并高居诸曹之上,继续发挥着他们的作用,‘入则腹心,出则爪牙’。”(40)门下掾属的私属色彩最浓厚,他们源于先秦宾客、舍人或私吏,其身份变迁一脉相承,并没中断。在观察“自辟除”和“比秩”问题时,这一情况也必须考虑在内。

汉武帝时丞相就是有宾客的,那些宾客由丞相供养,参与谋议(41)。汉武帝没认为宾客参政非法。相府中有没有非“员吏”的掾史呢?不是没有可能。《汉旧仪》:“丞相车黑两轓,骑者衣绛;掾史见礼如师弟子,白录不拜朝,示不臣也”,“掾有事当见者,主簿至曹请,不传召”(42)。既云“丞相车黑两轓”,则其事在汉景帝之后(43)。“不臣”、“见礼如师弟子”等记载引起了安作璋先生的注意,他指出,那显示掾属是“丞相幕僚”,与丞相的关系“很特殊”(44)。其看法值得重视。“不臣”是说掾属与丞相并不只是“公对公”的关系,而是有如“师弟子”的,散发出了“私”的味道。

东汉后期,那“私”的味道更浓了。王充云:“儒生、文吏,俱以长吏为主人者。”(45)无论儒生、文吏,做掾吏就得把长官看成主子,视府为朝,自居于“臣”,双方有类“君臣”;双方有私人从属关系,调迁后仍向故主称“故吏”,甚至还得为故主服三年丧(46)。赵翼有见于此,云:“盖自汉制,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从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史不由尚书选授,为所辟置者,即同家臣,故有君臣之谊。”(47)从西汉掾属对府主的“不臣”中,滋生了东汉掾属与府主的形同“君臣”。又祝总斌先生指出:“掾属之辟除,黜免,其权皆在诸公及开府府主,二者且有‘君臣’关系”,所以三公与掾属关系,不同于尚书令仆与尚书丞郎的关系,尚书诸官都是皇帝任命的(48)。所论虽为晋制,也不妨用以观察汉朝。

汉元帝外戚史高做了大司马、车骑将军,杨兴对他“所举不过私门宾客,乳母子弟”提出劝告,史高以为然,于是辟名人匡衡为议曹史,向士人示好(49)。可见将军自辟掾属时,可任意举用“私门宾客,乳母子弟”。朱博就任琅邪太守,“新视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50)因掾史是府主“自辟除”的,所以新官上任时掾史依例装病,给新官一个任免机会;朱博则应“遣吏存问致意”,示以恩义,令掾史对他再次“委质”。其时他对掾史也可以有所选择,或用或留。

又,丞相征事也在“比秩”。《汉旧仪》本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赃罪免,降秩为征事。”(51)《汉书》卷七《昭帝纪》文颖注:“征事,丞相官属;位差尊,掾属也。”征事是一些做过二千石官的退职人员,被丞相请到府中帮忙,很像今天的“返聘”。不同的是返聘者无级别,钱多钱少单位看着给;征事则有秩级,当然只是“比秩”,原因则如文颖所说——“掾属也”,是掾属就“位差尊”,低一等,而且只用“比秩”不用正秩,正如征事只穿绛衣,不能穿文官的制式皂服一样。

总之,掾属承担行政,从这点看来他们是“吏”,但从“自辟除”看,他们又有长官私人性质。我们认为,这就是掾属、或部分掾属被安排在“比秩”的原因。由上述掾属、“比秩”、“自辟除”三者关系看,“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的说法,是太简单了。从目前情况看,汉初掾史无秩和东汉三公掾属“比秩”,其原因都在于“自辟除”。不太好办的是《汉旧仪》的记载,其中汉武帝时丞相府之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掾属,都是正秩,而非“比秩”。对此我们目前的解释是,从战国到秦汉,掾史身份其实是多种多样的,有“员吏”,也有非“员吏”。《汉旧仪》所记的是正秩“员吏”,但在“员吏”之外,似不能否认另有很多“自辟除”的掾史。“自辟除”的掾史无秩,其待遇通过与正秩相比来确定,亦即,用“比秩”之法确定。简言之,“自辟除”的掾属使用“比秩”。

三 “比秩”诸官的性格——军吏之自成系统

至此我们已讨论了“比秩”的两个功能,标示“非吏”之官,标示“自辟除”之官。但这两点概括,又将在另一个重要职类前碰钉子,这就是军吏。“非吏”与“自辟除”这两点,不适合解释军吏之“比秩”。

所谓“军吏”,指将军以下的各种军职。黎虎先生对秦汉“军吏”的定义,是将军之下、士卒之上的中下层军官(52)。除汉初的卫将军外,汉代将军无秩,将军以下有大量军职使用“比秩”,这一点相当引人注目。顾名思义,“军吏”名之为“吏”,便是“吏”之一种,不能说是“非吏”;他们也不是“自辟除”的,而是皇帝与上级将领正式任命的。但军政毕竟是一个特殊系统,与行政系统有别,“军吏”之为“比秩”具有特殊意义。本来,我们该在第五章考述“军吏”的,但为行文与结构的便利,移至本章了。

关于“军吏”概念,先看几条材料。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页)

2.凡以风占军吏之事,子午刑德将军,丑未丰隆司空,寅申风伯候,卯酉大音尉,辰戌雷公司马,己亥雨师冢子,各当其日以▌。(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种,《马王堆汉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陈松长:《帛书〈刑德〉略说》,《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李学勤:《马王堆帛书〈刑德〉中的军吏》,《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3.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乡;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乡。(《史记》卷九九《叔孙通传》)

4.公卿、侍中、尚书衣皂而朝者,曰朝臣;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不为朝臣。(《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蔡邕《独断》)

在第1条“除吏、尉”的提法中,“尉”显然在“吏”之外。第2条《刑德》乙种大约写于吕后初年,所列“军吏”有将军、司空、候、尉、司马和冢子,这虽不能认作现实制度,但能看到,广义上“将军”也不妨说是“军吏”。第3条是叔孙通所定朝仪,军吏的朝位朝堂之西、将军之后,与东侧丞相为首的文官对面站立。

第4条又显示,公、卿、侍中、尚书才算“朝臣”,诸营校尉、将(即诸中郎将)不算“朝臣”。不过这条材料史有异文。四库全书本蔡邕《独断》卷上:“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公卿、侍中、尚书衣帛而朝,曰‘朝臣’;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亦为‘朝臣’。”(53)“亦为朝臣”跟“不为朝臣”的意思是相反的,“亦”、“不”必有一误。哪一个对呢?卢文弨取前者,认为“不”字为“亦”字之讹(54);汪桂海君取后者,认定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非朝臣”(55)。我以为汪说可取。“诸营校尉、将”是军吏,按服制他们服赤;而《独断》明言“衣皂而朝者”才算“朝臣”,这话的限定性非常之强,那么服赤的不能算“朝臣”吧。除大夫之外,“大夫以下”的各种郎官属于“内官”,就“内官”性质而言,可以认为他们不算“朝臣”(56)。

“大夫”属光禄勋。大夫和大夫以下的谒者、郎官、舍人等,都是“比秩”。那诸营校尉和“将”呢?也全是“比秩”。首先来看“将”即光禄勋以下的诸中郎将,及“将”以下的若干军官。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比二千石;

虎贲中郎将、羽林左右监:比二千石;

奉车都尉、驸马都尉和骑都尉:比二千石;

郎中车将、郎中户将、郎中骑将:比千石;

期门仆射:比千石。

再看“诸营校尉”等官。《续汉书·百官志一》:

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

军司马一人,比千石。

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

曲下有屯,屯长一人,比二百石。

将军无秩,诸营校尉以下直到屯长的4级军官,又全是“比秩”。除了军司马比千石外,还有宫掖门每门司马一人,也都是比千石,见《续汉书·百官志二》。

居延汉简中有一支简,文曰“右比二千石百一十一人”(57)。陈直先生谓:“此为比二千石人数之统计,最为可贵资料。”(58)虽不知道这111位比二千石都是什么官,但考虑到居延乃国防前线,其中应有大量军校。据《汉表》,汉元帝设置戊己校尉,其下有候五人,比六百石;居延简文中有一句“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59),都能跟《续汉志》所记军候比六百石印证。陈梦家先生认为,边塞的“候长”相当于屯长,秩比二百石,“士吏”也是比二百石(60)。若然,则军吏职类又多了两个“比秩”的实例:候长与士吏(61)。

《汉表》中的“比秩”军官,还有西域副校尉,比二千石;郡都尉,比二千石。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跟二千石郡守平起平坐,后来降到了比秩。又,《汉表》说护军都尉“比司直”,司直秩比二千石,那么护军都尉也应是比二千石。

然而《汉表》又云:“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这句话是对十种校尉的总述,即司隶校尉、城门校尉及“八校尉”——中垒校尉、屯骑校尉、步兵校尉、越骑校尉、长水校尉、胡骑校尉、射声校尉、虎贲校尉。这些校尉为什么就是正秩而非“比秩”呢?我认为是《汉表》出了错,原文应作“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原文脱一“比”字。王先谦对这问题有含蓄提示(62),日人大庭脩明确指出,这里的“二千石”应为“比二千石”(63)。我觉得大庭脩的论断可以成立,并进一步论证如次。

第一,《汉表》把司隶校尉列在“秩皆二千石”的官职之首,又说司隶校尉“比司直”。查《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故事,司隶校尉位在司直下。”“比司直”,是说与丞相司直的级别职类相近;“位在司直下”,是说其朝位比丞相司直低。而司直秩比二千石,那么,司隶校尉怎么可能是二千石,反在司直之上呢?还是定为比二千石好一点(64)。司隶校尉是持节官,有“使命之官”性质,这跟它置于“比秩”也相一致(65)。

第二,《百官公卿表》总述诸官禄秩的格式,是这样的:

自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

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风,皆秩二千石……

自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

可见《汉表》对二千石官概括了两次。最后一句若作“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则呈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依次而降之势,更显合理。

第三,据《续汉志》,东汉司隶校尉、城门校尉及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水校尉、射声校尉等五校尉都是比二千石,则西汉司隶校尉、城门校尉与八校尉也应比二千石,因为这些校尉两汉相承。王先谦对此已有暗示。两汉通例,称中郎将、校尉、都尉之官,大抵都是“比秩”。如西汉的郡尉、西域副校尉、护军都尉,东汉的各种中郎将、校尉(如使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属国都尉等),皆为“比秩”。

再来看《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有一段记录建武元年禄秩的文字,与《二年律令·秩律》相类似,应即《秩律》或《禄秩令》之类文献。其文有:

建武元年(公元25年)……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

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

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二千石;

(以下叙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诸官,从略)

可以断定,第三行句末的“秩皆二千石”一语,也脱一“比”字。原文第一句叙中二千石,第二句叙二千石,则第三句“校尉、中郎将……”之末的“秩皆二千石”,必为“秩皆比二千石”。

按,建武元年十月光武帝甫定都洛阳,庶事草创。《东观书》所记官秩,除河南尹、洛阳令及内史(66)系东汉新增,其余官职及秩级,最大可能是承用西汉旧制。而西汉中郎将、郡都尉、王国中尉、丞相司直等,都是比二千石,建武制度应承其旧。查《续汉志》,东汉的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王国中尉确实也是比二千石。“诸国行相”,吴树平先生说“即暂时摄代之相,秩当略低于相,应为比二千石”。吴先生说:“上述诸官有明确记载者,皆云秩比二千石,‘皆’字下当增补‘比’字。聚珍本有‘比’字,甚是;姚本亦脱‘比’字。”(67)吴先生所言有武英殿聚珍本为证,乃不易之论。以此反推《汉表》之“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末句也应是“秩皆比二千石”。

由此,《汉表》、《东观书》两处“秩皆二千石”,就被同时订正为“秩皆比二千石”了。两处皆补“比”字,看起来是“铤而走险”,但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与证据。若干被记在正秩的军官,从此复原为“比秩”,“军职用比秩”的论点大为强化了。

将、校、尉等等职名,战国秦汉间频见于史书(68)。把《二年律令·秩律》看成一个参考点,则当时军职的等级管理有两块。一块是“宦皇帝者”系统的郎将。汉初统辖车郎的车将、统辖户郎的户将、统辖骑郎的骑将,都不见于《秩律》,应无秩级。此外还有一块,在《秩律》中有秩级记录,如卫将军在二千石,卫将军长史八百石,卫将军候六百石,卫将军士吏一百廿十石;又如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在二千石,郎中司马、卫尉司马在千石。

可是后来情况变了,变动的方向是两块合一。一个变动,是各种郎将有秩级了,然而是“比秩”。如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等,都在“比秩”。另一个变动,是军职失去了原先所拥有的秩级,但所失去的只是正秩,现在他们也用“比秩”了。即如:军尉变成了比二千石,军司马变成了比千石,军候变成了比六百石,士吏变成了比二百石。《秩律》时代无秩的军官和有秩的军官,其秩级变化方向相反的,最终结果却“殊途同归”,都归于“比秩”了。

由此我们看到,“比秩”官职有两种相反的来源,一部分最初无秩,后来成为“比秩”,它们是“比秩”发展的真正动力,是“筚路蓝缕者”;另一部分最初在正秩,是较晚时候才变成“比秩”的,对“比秩”的发展它们是“坐享其成者”。若干军吏即属后者。

部分军吏初为正秩而后为“比秩”,“反其道而行之”,这意味着其为“比秩”,乃是一种刻意的安排。把军吏置于“比秩”的目的,在于显示军队组织与行政组织各成系统。郡县的军吏由郡尉主掌(69),王国的军吏由中尉主掌(70),在中央则有太尉“掌武事”。若太尉不置,军吏管理者大概是主爵中尉(71)。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军吏、文吏都不在同一系统,不是一个职类。甚至还可以考虑钱穆先生的如下论点:“军人本为王室私属,今已由军人政府转变为士人政府,故军职不为外朝之丞相而为内朝之辅政”(72)。再参考上文对“不为朝臣”的讨论,在此意义上,也不妨说军吏具有“非吏”性质,但此“吏”特指文吏。把军吏置于“比秩”,也可说是战国秦汉间“文武分途”的进一步发展,它通过一种特殊的等级管理手段或官阶样式,凸显了文武两分的官制结构。

总之,与“宦皇帝者”的“比秩”、与掾属的“比秩”相比,军吏的“比秩”具有不同意义。而且我还觉得,那与其说是为了凸显“军吏”之为特定职类,不如说更是为了凸显“文吏”之为特定职类。王朝制度规划者很可能有这样一个意图:尽量把行政吏员,特别是其长官置于正秩,而把其他官职——如“宦皇帝者”、掾属、国官、军吏等置于“比秩”。传统中国政府的典型形态是文官政府。日常行政,以及承担行政的文职吏员,一直是帝国大厦的主干。

四 “比秩”的扩张及其与正秩的配合

对汉朝的各种“比秩”官职,现已可做如下小结了:

一、“宦皇帝”诸官、文学之官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非吏”性质;

二、掾属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任用上“自辟除”;

三、军吏之列于“比秩”,是由于军吏之自成系统,以与文官系统区分开来;

四、国官之多在“比秩”,用以强化国官的“另类”色彩,与朝官拉开距离。

这一点就更明白了:汉代官阶中的“比秩”,远不像最初让人感觉的那样简单,它有若干鲜为人知的特殊意义,即特殊的分等分类功能。

《二年律令·秩律》提供的新线索,使我们得以在分等分类两方面,同时勾勒出战国秦汉禄秩的变迁轨迹。在“分等”方面,展示了禄秩覆盖面是如何扩大到等级结构的上端的,可以说是“禄秩的纵向伸展”;而最近两章对“比秩”官职的讨论,则从“分类”方面,又展示了一个“禄秩的横向扩张”过程。

所谓“禄秩的横向扩张”,也就是禄秩被用来管理更多职类的过程。禄秩是“吏”即行政官员的身份标志,“非吏”职类大多最初无秩。随官僚政治发展,作为新式官阶的禄秩,通过比吏食俸、比吏赏赐、比吏传食、以爵比秩等形式,不断扩张其管理范围:扩张到“宦皇帝者”职类,扩张到文学职类,扩张到掾属职类,扩张到国官职类,扩张到军事职类。那些无秩的职类获得了“比秩”,也就被纳入了禄秩手段的管理范畴,其“公”的色彩变浓厚了,向“吏”靠近了。汉帝国的政治精神就是“以吏治天下”,而“禄秩的横向扩张”给更多职类赋予了秩级,也是那种政治精神的不断贯彻。秦汉官阶的发展趋势是“官本位”和“一元化”。无秩职类用禄秩管理之后,官阶制的一元化程度也提高了。

“禄秩横向扩张”的途径,是“比”,即令无秩者比于某秩。《二年律令》中已能看到若干“比”的办法了。如《赐律》:“赐公主比二千石”,“御史比六百石”。使无秩者的某项待遇同于某秩,本身虽没构成官阶形式,但显然就是“比秩”的前身。“比吏食俸”、“比吏赏赐”、“比吏传食”、“以爵比秩”那类做法越来越多,就推动了“比秩”向正式官阶演化。

“比秩”正式成为官阶,是在什么时候呢?孝景帝前三年(前154年)诏:“击反虏者,深入多杀为功,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73)这是最早的一例“比秩”。汉景帝口气很凶恶,抓到比三百石以上的俘虏一律杀死,非议诏书或不执行命令要腰斩。既然“比三百石以上”是一个砍脑袋的界限,人命关天,那一定也是一条清晰的法定界限,足以判断该砍不该砍。就是说,“比三百石”是可以清晰判定的。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兴学,公孙弘为太学生规划出路时,提到了比二百石掌故和比百石掌故;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那么汉武帝前期,就是“比秩”形成的下限。“比秩”是在景、武之间形成的。

“比秩”形成后,“比”或“视”的做法,仍被使用着,而且用于多种场合。例如汉朝敬老政策,七十岁以上老人“比六百石”(74)。又县、乡设有“三老”之职。《史记》卷三十《平准书》:“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三老不是吏,但某些待遇可以“比吏”。尹湾汉墓简牍《集簿》,有“县三老三十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75)。皇帝的妃嫔们也用“比视”定等级。如婕妤、娙娥、昭仪、美人见皇后,其礼节分别“比”于丞相、将军与御史大夫、中二千石列卿、二千石见皇帝之礼(76)。这只是一个具体的见面礼,也有一般性的“比”。例如汉元帝定嫔妃十四等,依次“位视”丞相、上卿、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77)。“比”之用于长老、妃嫔,是禄秩运用的一种特殊延伸。

“比秩”问世后的一段时间里,“比”这种级别有“另类”意味。请看:

1.汉武帝治淮南王之狱,胶西王之议: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

2.▌自言功劳者与计偕。吏千石以下及比者,自▌。(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2000ES9SF4:23A)

3.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若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Ⅱ0215:76)

第1条“国吏二百石以上”与“比者”的并列,“比者”自成一类;第2条“吏千石以下”与“比者”并列,“比者”不在“吏”中。第3条“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三者并列,随后又以“一岁吏、比者”两分。“宦官”或是“宦皇帝者”,但他们只是“比者”的一部分,“比者”还包括更多职类,甚至三老、北边骑士和年七十岁比六百石的老人。总之,“比”的提法有特别意义、有具体对象。

因为“比秩”的形成途径是比于正秩,所以当时观念中,“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这从俸禄额度的安排上,也看得出来。请看下表:

单位:斛

东汉俸禄主要见于3种记载:《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李贤注。三种记载略有差异,何德章先生认为“《光武帝纪》李贤注最为准确”(78)。但我认为最准确的是《汉表》颜注。问题的关键是“比六百石”一秩,此秩《光武帝纪》李贤注记为55斛,《汉表》颜注记为60斛。何先生云:“考虑到六百石上下为官与吏的分野,当以差额大的李贤注为是。”而我认为,《汉表》颜注“70、60、50”的级差更匀称。还有,从三百石到比二百石4级,秩级一正一比,级差呈“40、37、30、27”排列。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比秩”37斛、27斛,是从属于正秩40斛、30斛的。那么比六百石到六百石的差距,也不会相去太远,比六百石应为60斛。那么讨论东汉禄秩,当以《汉表》颜注为准;“比秩从属于正秩”的情况,也就昭然若揭了。

“比秩从属于正秩”一点,还可以从印绶制度得到证明。据《汉表》,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则印绶等级的划线,比二千石与二千石以上属同一段落,比六百石与六百石以上属同一段落,比二百石与二百以上属同一段落。为此我们不采纳李解民先生的这一看法:“比某石分别档次时,应归并于下一级而不应归并于上一级。”(79)

“比秩”应归入其上一级,即归入其正秩,这还涉及了汉代官员任用制度的又一个微妙之处。把郎官、掾属、军吏等置于“比秩”,还能给选官带来一个特殊便利。

下面以东汉三署郎官、三公掾属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他们是地方令长丞尉的候选者。东汉令长秩级,是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级;丞尉最低二百石。那么请看,三署郎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比六百石,三府掾属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与二百石丞尉、三百石、四百石长相,六百石县令相比,恰低一级。请看下表:

此表涉及了“试守”和“即真”问题,这问题事关“比秩”的一个特别功能。汉代任官,普遍实行“试守”制度(80)。“守”有两类。第一类属“代理”或“摄行”性质(81),与此处讨论关系不大。第二类的“守”是“试守”,即任命后试用一年,期满才能“即真”,正式任职(82)。“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其全俸”(83)。在一年的试用期中,不能食全俸。

那么在三署郎、公府属外补地方官时,“比秩”起什么作用呢?“比秩”保证了如下一点:外补时若非超迁,就任者在不食全俸的“试守”期,其秩其俸恰低正官一等;满岁即真后变成正秩,又正好官升一级。举例说,比三百石郎中任三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三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三百石。比四百石侍郎任四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四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四百石。比二百石郎中、比六百石中郎与之同理。换言之,“比秩”被用作郎官补吏试守期的“守秩”。

行政吏职都在正秩,所以在补吏时,守秩与正秩的上述关系,存在于郎官与各种行政职务之间。又如,郎官还经常被选任为尚书郎、谒者。“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84)可以推知:三署郎最初所任,是比三百石的“守尚书郎”;满岁“即真”,升为三百石的尚书郎中;满三岁,升为四百石的尚书侍郎。那么“比三百石”,就是郎中初任尚书郎时的“守秩”。谒者分两种:“其给事谒者四百石,其灌谒者比三百石。……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85)《汉官仪》说得更清楚:“谒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满岁称给事,未满岁称灌谒者。”(86)谒者从郎中里选拔。“灌谒者”实际就是试守期的谒者,其时“以郎中秩”,即比三百石。那么,灌谒者也以郎中的比三百石为守秩。

郎官有孝廉郎,来自孝廉察举,待遇最高。三署中还有一批“诏除郎”,大多是二千石子弟靠“任子”制度特诏除拜的,也有其父为国家死难,而被特诏除拜的。“诏除郎”低于孝廉郎,在其外补丞尉时,即令试守期满而成为正官,也必须在“比秩”上呆下去,不能升为正秩,是所谓“比秩为真”。羽林郎补吏也是如此,即令即真也只能“比秩为真”(87)。孝廉郎来自士人,而诏除郎靠父祖特权,羽林郎是武人;三郎待遇不一,盖因朝廷优待士人。在这时候,“比”标明了诏除郎、羽林郎的“另类”。

掾属也用“比秩”,其补吏时的守秩,以此类推。尹湾汉简行政文书提供了若干中央属吏的迁转实例。据陈勇先生的统计,其中有丞相属2人,分迁容丘相(四百石)、厚丘长(四百石);将军史1人,补建乡长(三百石);太常属1人,迁盐官丞(二百石);大司农属1人,迁厚丘右尉(二百石);廷尉史1人,除费丞(二百石);卫尉属1人,迁昌虑丞(二百石)(88)。这些相、长、丞、尉的前官秩级,最大可能是丞相属比四百石,将军史比三百石,九卿属比二百石。相、长、丞、尉的试守期中,用掾属的“比秩”做其守秩。

郎官、掾属是低中级长吏的来源,“大夫”则是中高级行政官员的来源。在大夫被任命为吏职的时候,其“比秩”发挥着类似的守秩功能。又,军吏中本来有很多正秩之官,后来却都被置于“比秩”了。为什么朝廷要把军吏全部置于“比秩”呢?我想,利用“比秩”调节文武职类的迁转,也是其目的之一。当人员由军吏系统向文吏系统迁转时,“比秩”发挥着同样功能:在试守期,低正官一等;即真时,官升一级而食全俸。

本书上编第一章讨论过“真二千石”的问题,这问题也与“守秩”相关。周国林先生提出:“二千石之所以称为‘真二千石’,可能是与‘比二千石’相对而言时所用(犹如今日正职干部,与副职并列时则加‘正’字,单言时则不用),亦可能其中的‘真’字是与试署性质的‘守’相对而言(《汉书》中,不少太守都是试署一年,‘满岁为真’)。”(89)又刘文瑞先生认为“真二千石月俸二万,二千石月俸万六千,实属试守不食全俸与真除食全俸的差额”(90)。

总之,“比秩”和正秩的交错配合,构成了安排职类转换,调节其间秩级变动的一种手段,带来了特殊的管理便利。依汉代官制,郎官、大夫、掾属、军吏等,与文吏系统中的官职互为迁转;其时“比秩”就以一种精巧的方式,把各个职类链接起来了。

当然,“比秩”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它是从最初无秩的职类中演生的,一旦形成,就成了更精细地区分级别的手段。王朝也可能仅仅为分等使用“比秩”,而不顾职类。《东观书》所载东汉建武禄秩令,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秩六百石。这些官过去是“比秩”,但此时不是了。尚书、侍御史、博士变成正秩,也意味着它们的“公职化”;光禄大夫、谏议大夫之为正秩,似仅仅出自分等需要,以使诸大夫的级差较为匀称,与“分类”无关了。这样,“比秩”与职类的对应关系,就不是严明整齐而无例外的。用“比秩”区分职类,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从长时段看,它并不是官阶制的发展方向。此后九品官阶的“从品”,就只用于分等,再不承担分类功能了。那么东汉光禄大夫、谏议大夫变成正秩,又暗示了“比秩”在未来的衰退。

无论如何,汉代“比秩”是一种很特别的官阶,它不但有“分等”功能,还有“分类”功能。然而二千年来人们对此茫无所知,或说视而不见。《二年律令》的发现与公布提供了契机,我们在若干片断史料中——主要是在“宦皇帝者”的史料中,察知了问题的存在,由此得以把汉代品位结构的这个重要侧面,揭示如上。

【注释】

(1)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199页以下。

(2)《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3)《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列传》:“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欲自免归。中郎将袁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

(4)《汉书》卷五十《汲黯传》。

(5)《后汉书》卷十六《邓禹传》。

(6)《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7)《汉书》卷十二《平帝纪》:“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8)“皇帝在所宫法”所针对的是“宫卫”,“宫卫”应指卫尉所辖卫士系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诸屯卫候、司马等。卫尉所辖兵士,是来自全国各郡国的服役番上者,即所谓“一岁为卫士”。东汉的情况见《续汉书·百官志二》:卫尉“掌宫门卫士,宫中徼循事”,下辖公车司马令、南北宫卫士令、左右都候及诸宫门司马等。

(9)《汉书》卷六六《杨恽传》:“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郎、谒者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弟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厉。”文中“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的“法令”,应即《新书》所云“郎中、谒者受谒取告”的“宦皇帝之法”。先秦已有“谒告而归”的休假制度,参看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页“休假制度先秦已有”条。汉代郎官休假,可参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收入《秦汉史论丛》,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12页。“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弟有行能者”的奖惩拔擢制度,也应属于“宦皇帝之法”。《汉书》卷九《元帝纪》永光元年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师古曰:“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以“四行”考校郎从官的制度,亦在“宦皇帝之法”之范畴。

(10)“诸吏”问题,可参看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版。

(11)《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记春赐:“赐太尉、将军各六十匹,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匹,武官倍于文官。”

(12)《艺文类聚》卷四九《职官部·光禄大夫》注引《汉官解诂》,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888页。

(13)《艺文类聚》卷四六《职官二·博士》引《李郃别传》记李郃上书邓太后事:“博士着两梁冠,朝会随将、大夫例。时贱经学,博士乃在市长下。”第831页。“博士乃在市长下”,不是正常情况。又《太平御览》卷二三六《博士》注引《汉旧仪》:“武帝初置博士,取学通行修、博识多艺,晓古文、《尔雅》能属文章者为之。朝贺,位次中都官。”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册第1117页。“位次中都官”,似乎反映了当时博士在中央各色官吏之外另行成列,或另有其席。按,秦与汉初,博士被看成一种从民间礼聘而来的学者,与官吏有所区别,而且另服儒服(参看本书上编第五章第三节)。大概因朝廷崇儒,便又令其“朝会随将、大夫例”,改置于从官系统之中了。

(14)例如《汉书》卷十《成帝纪》:“公卿大夫、博士、议郎其各悉心,惟思变意,明以经对,无有所讳。”卷二五《郊祀志》王莽奏:“臣谨与太师孔光、长乐少府平晏、大司农左咸、中垒校尉刘歆、太中大夫朱阳、博士薛顺、议郎国由等六十七人议。”卷六八《霍光传》:“(霍光)遂召丞相、御史、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大夫、博士会议未央宫。”同卷《金日磾传》:“(王)莽白太后,下四辅、公卿、大夫、博士、议郎。”卷七三《韦贤传》:“其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

(15)《汉书》卷六七《梅福传》:“至元帝时,尊周子南君为周承休侯,位次诸侯王。使诸大夫、博士求殷后。”

(16)《汉书》卷九《元帝纪》建昭四年(前35年)四月:“临遣谏大夫博士赏等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乏困失职之人,举茂材特立之士。”《汉书》卷十《成帝纪》河平四年(前26年)三月诏:“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阳朔二年(前23年)五月诏:“秋,关东大水,流民欲入函谷、天井、壶口、五阮关者,勿苛留。遣谏大夫博士分行视。”

(17)葛志毅、张惟明:《汉代的博士与议郎》、《汉代博士奉使制度》,收入《先秦两汉的制度与文化》,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8)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70页。

(19)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又刘蔚华、苗润田把稷下学士的“上大夫”、“列大夫”视为“称号”,见其《稷下学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白奚云其“爵位与大夫并列,这标示他们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但毕竟又不同于有具体官职的大夫”,见其《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页。于孔宝云其“享受上大夫或大夫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并领取相当于上大夫的俸禄”,见其《稷下学宫与百家争鸣》,山东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20)《战国策·齐策四》记田骈“设为不宦”,《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淳于髡“终身不仕”。二人均为稷下学士。

(21)《汉书》卷八八《儒林申公传》:“其学官弟子行虽不备,而至于大夫、郎、掌故以百数。”

(22)《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

(23)王勇华:《秦汉御史大夫的职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24)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

(25)参看安作璋:《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467页。

(26)陈直先生说:“郎中虽无定员而有印章”,“其他如中郎、议郎、侍郎等,同为无定员,亦可能有印。”《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页。其说不确。

(27)《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列表及第115、222、223页图版。又汉代“齐中谒者”封泥(《齐鲁封泥集存》、《再续封泥考略》)、“中宫谒者”封泥(《封泥考略》),及《二年律令·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其实都应是谒者的长官或谒者官署之印。

(28)周晓陆、路东之编著:《秦封泥集》,第115页图版。此印倒可能真是郎中之印,因为他承担了“左田”事宜,“左田”被推测为公田。刘瑞先生推测“郎中左田”是郎中令下的田猎之官,见其《“左田”新释》,收入西北大学周秦汉唐研究中心编:《周秦汉唐研究》第1辑,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若然,“田猎”也是职事。按秦印中还能看到南田、都田等官称,如“小厩南田”(《尊古斋印存》)、“都田之印”(《齐鲁封泥集存》),那些以“田”名官者应综合考虑,可能都是管田的。无论如何,郎中有职掌才有印。

(29)《后汉书》卷二十《铫期传》注引《汉官仪》:“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

(30)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31)黄留珠:《秦仕进制度考述》,收入《秦汉历史文化论稿》,三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2)注释者的译文是:“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

(33)裘锡圭:《啬夫初探》,《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

(34)松皋圆认为“兵士”与“军吏”4字应该互易,是。陈奇猷也赞成松皋圆的看法:“上下文皆为上约下,不得此句独为下约其上可证。”参看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6页。

(35)“令”本或作“吏”。卢文弨云:“令,张本作吏,非。”引自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37页。其说是。

(36)《韩非子》校注组:《韩非子校注》1982年版,第652页。

(37)陈启天先生云:“辟吏,主官自行委任之属员;辟,辟除。”见其《增订韩非子校释》,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68页。又张富祥先生云:“辟吏:征辟之吏,即属吏。”见其《韩非子解读》,泰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页。

(38)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9)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00页。

(40)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以下。

(41)《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于是起客馆,开东阁以延贤人,与参谋议。弘身食一肉,脱粟饭,故人宾客仰衣食,奉禄皆以给之,家无所余。”同书卷六四上《严助传》:“公孙弘起徒步,数年至丞相。开东阁,延贤人,与谋议。”“东阁”就是公孙弘安置宾客之处,传说它包括“钦贤馆”、“翘材馆”和“接士馆”三馆。《西京杂记》卷四:“平津侯自以布衣为宰相,乃开东阁,营客馆,以招天下之士。其一曰钦贤馆,以待大贤。次曰翘材馆,以待大才。次曰接士馆,以待国士。其有德任毗赞、佐理阴阳者,处钦贤之馆;其有才堪九列、将军、二千石者,居翘材之馆;其有一介之善、一方之艺,居接士之馆。而躬自菲薄,所得俸禄以奉待之。”(历代小史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同。又,多种版本中“九列”作“九烈”,误;又有多种标点本以“九烈将军二千石”作一读,亦误。)三馆之说虽未可尽信,但“俸禄以奉待之”,与《汉书》“故人宾客仰衣食,奉禄皆以给之”是一致的。据《盐铁论·救匮》:“而葛绎、彭侯之等,隳坏其绪,纰乱其纪,毁其客馆、议堂以为马厩妇舍。”这个客馆中还有议堂,后来都被政敌毀掉。

(42)《汉官六种》,第36、39页。

(43)《汉书》卷五《景帝纪》中元六年(前144年)诏:“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这里没说丞相车轓,但丞相车轓应定于此时。《续汉书·舆服志上》云公、列侯黑轓,卿朱两轓。“轓”即“车耳”,车轮上方的挡泥板。参看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

(44)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8页。

(45)《论衡·量知》,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2页。

(46)东汉故吏现象,可参看张鹤泉:《东汉故吏问题试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5期。高凯:《略论两汉时期“门生故吏”制的形成》,收入中国秦汉史学会编:《秦汉史论丛》(第六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7)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长官丧服》,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0页。

(48)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82页。

(49)《汉书》卷八一《匡衡传》。

(50)《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51)《汉官六种》,第38、69页。

(52)黎虎:《汉唐时期的“军吏”》,《阴山学刊》2006年第6期。

(53)蔡邕:《独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影四库全书,第4-5页。又查四部丛刊三编本、汉魏丛书本、左氏百川学海本、古今逸史本《独断》卷上等,皆同于四库本,作“亦为朝臣”。

(54)卢文弨辑抱经堂丛书《独断》卷上,于“衣皂而朝”句中的“皂”字下注云“帛讹”,于“不为朝臣”句中的“不”字下注云“亦讹”,北京直隶书局1923年版。按“皂”字不误,因为公卿、侍中、尚书确实是穿皂服的,而“帛”为白色。段玉裁云:“《纟部》曰:‘缯,帛也。’《聘礼》、《大宗伯》注皆云:‘帛,今之璧色缯也。’”见其《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张舜徽先生云:“帛之言白也。谓其色洁白也。缯以白者为本色,因谓之帛耳。璧本白色,故汉人取之以喻缯之洁白。帛乃素缯之专名,引申为凡缯之通名,故缯、帛互训。”见其《说文解字约注》卷十四,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中册第74页。汉人不以白色为官服之色,卢文弨误,“衣皂而朝”不误。

(55)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汪文没有辨析《独断》的异文。

(56)但《独断》所谓“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一点,还无法得到其他史料的印证。东汉蔡邕的《被收时上书自陈》起首即云:“议郎粪土臣邕顿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见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七二,《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866页上栏。议郎在大夫以下,当然不是朝臣。但东汉建宁四年尚书上书:“尚书令臣嚣、仆射臣鼎、尚书臣旭、臣乘、臣滂、臣谟、臣诣稽首言:……臣嚣、臣鼎、臣旭、臣乘、臣滂、臣谟、臣诣愚闇不达大义,诚惶诚恐,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以闻。”照《独断》之说,尚书省官员在“朝臣”之列,但我们看到他们也使用“稽首再拜”。见《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蔡质《立宋皇后仪》。检索《全后汉文》中“稽首”、“顿首”、“再拜”的各种用法,没有看出蔡邕所说的那种区别。也许那只是一时之制。

(5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上册第94页,简号53·20。

(58)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1页。

(5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第429页,简号259·2。

(60)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61)朱国照先生认为,西汉前期军制应另行依据《通典》卷一四八《兵一》:“二队为官(百人,立长),二官为曲(二百人,立候),二曲为部(四百人,立司马),二部为校(八百人,立尉),二校为裨(千六百人,立将军),二裨为军(三千二百人,有将军、副将军也)。”朱先生认为此制与上孙家寨汉简相近。见其《上孙家寨木简初探》,《文物》1981年第2期。但大庭修也指出:“这里所见到的校尉、候、司马等军官,从战国时代起就已经存在了。”见其《秦汉法制史研究》,第382页。又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出土印章及封泥中,有司马、营司马、候、骑千人等,中司空、营司空等等军职。参看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宋治民:《狮子山西汉楚王陵的两个问题》,《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1期。

(62)王先谦指出:“《续志》后汉自司隶校尉至各校尉,皆比二千石。”以此暗示此处的“二千石”可能有问题。《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5页下栏。施之勉先生的《汉书集释》(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3册第1246页以下),反而于此无说。

(63)日人大庭脩指出“上述诸校尉的秩从西汉时期起就可能是比二千石”,其说甚是。不过他是从字形讹误上论证的,先指《百官表》郡丞“秩皆六百石”的“皆”字应是“比”字,进而判断“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的“皆”字也是“比”字。见其《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页。

(64)按,西汉司隶校尉还可能一度秩比六百石。《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家贫,奉钱月数千,半以给吏民为耳目言事者。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事在汉宣帝。王鸣盛谓:“宽饶为司隶校尉,奉钱月数千,司隶校尉秩二千石,而云月数千,则又与《贡禹传》所言不同,存疑备考。”《十七史商榷》,台湾大化书局1984年版,第293页。陈梦家先生云:“而《百官表》司隶校尉秩二千石,奉当为万二千,是升司隶校尉为二千石当在宣帝以后。”见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这推测是有道理的。《汉书》卷二《惠帝纪》惠帝诏:“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按此诏推测,吏六百石及故吏二千石以下,其家除军赋之外,是要承担戍边之徭的。盖宽饶所任司隶校尉,可能秩比六百石,所以其子要承担徭戍。西汉比八百石的谏大夫月俸9200钱,比六百石、六百石月俸约3000—6000钱,说司隶校尉秩比六百石,也符合盖宽饶“奉钱月数千”的情况。刘文瑞先生根据盖宽饶由比千石的太中大夫迁司隶校尉一点,判断其时司隶校尉千石。见其《西汉官俸杂考》,收入《陈直先生纪念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页。但这与其子徭戍不合,与其俸额不合。汉代官僚能上能下,秩级可高可低(参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4章),所以从仕历判断秩级不一定可靠。朱绍侯先生说西汉司隶校尉比二千石,汉哀帝绥和二年变成二千石,但未能提供可信证据。见其《西汉司隶校尉职务及地位的变化》,《史学月刊》1994年第4期。许树安先生径断司隶校尉二千石,也嫌粗略。见其《汉代司隶校尉考》,收入《揖芬集——张政烺先生九十华诞纪念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65)朱绍侯先生认为司隶校尉来自绣衣直指使者,见其《浅议司隶校尉设置之谜》,收入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研究》第6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司隶校尉称“奉使”。见《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从汉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设官到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去节”,司隶校尉一直是“持节”之官。参看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台湾文津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以下。“持节”的意义,参看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页以下。

(66)西汉王国内史,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废罢,事见《汉表》。安作璋、熊铁基先生因云:“成帝时罢内史官,以后不见复置。”《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252页。吴树平先生看到《东观书》上文有内史,推测“可能东汉初年一度恢复,亦未可知。”《东观汉记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页。然东汉有内史,不止于东汉初年。邓太后曾为清河王国特置内史,事见《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续汉书·百官志五》叙王国官不及内史,但刘昭注云:“《东观书》曰:其绍封削绌者,中尉、内史官属亦以率减。”又《续汉书·礼仪志下》记诸侯王薨,“诸侯王傅、相、中尉、内史典丧事,大鸿胪奏谥”。可见东汉仍有内史,但系特置。

(67)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第150-151页。

(68)对秦楚之际形形色色的将、校、尉,可参陈直:《汉书新证》,第147-148页,《附录二·秦楚之际官名》。

(69)《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

(70)《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王国“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同书卷四四《淮南王刘长传》薄昭与淮南厉王书:“今诸侯子为吏者,御史主;为军吏者,中尉主。”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曾发现了7枚“中尉”封泥,是为中尉的职权凭证。见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

(71)《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谓“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掌列侯”似应包括各级军爵。

(72)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上册第161页。

(73)《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

(74)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参看《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从尹湾汉简看,似不是所有七十以上老人都能受杖。参看李均明:《读〈尹湾汉墓简牍〉杂记》,《简牍研究二○○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上册第393页以下。

(75)《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当时东海郡有“县邑侯国卅八”,是一县一三老;“乡百七十”,是一乡一三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