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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

《汉书·惠帝纪》记录了汉惠帝即位后的一份诏书,其中提到了一种“宦皇帝而知名者”。那“宦皇帝”是指什么,旧说各异。后来在睡虎地秦简中,也发现了“宦及知于王”的提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发表后,学者看到所谓“宦皇帝”多次出现在律文之中,便引发了进一步研讨的兴趣。《二年律令》的新材料,使“宦皇帝”的谜底有望揭开。我们认为,“宦皇帝者”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等,他们构成了一个从官系统,从而与行政吏员即“吏”区分开来了;他们与“吏”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一段时间里,“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

这个与“吏”有别的“宦皇帝者”系统,以特殊形式存在于王朝官制之中。它造成了“宦”、“吏”两分的格局,并体现了一种特别的职位分类观念,即把从官和侍臣视为一个特殊职类,而且不用秩级手段加以管理。然则对“宦皇帝者”的考察,可以给战国秦汉的官僚品位制度研究,提供前所未知的新鲜线索。例如汉代禄秩中存在着“比秩”,即如“比六百石”、“比二千石”之类,可那“比秩”是怎么来的,两千年来无人问津置喙。而如今,就可以通过考察“宦皇帝”,揭开其中隐情了。

一 “宦皇帝者”所涉官职

人们最初是从汉惠帝即位后的一份诏令中,看到“宦皇帝”字样的,那么我们就从这份诏书开始吧。《汉书》卷二《惠帝纪》: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对诏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一句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汉书》注里可以看到四种解释:

1.文颖曰:言皇帝者,以别仕诸王国也。

2.张晏曰:时诸侯治民,新承六国之后,咸慕乡邑,或贪逸豫,乐仕诸侯,今特为京师作优裕法也。

3.如淳曰:知名,谓宦人教帝书学,亦可表异者也。

4.师古曰:诸家之说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所以云及耳,非谓凡在京师异于诸王国,亦不必在于宦人教书学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时未有。礼记曰“宦学事师”,谓凡仕宦,非阉寺也。

在文颖和张晏看来,“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国”或“仕诸侯”相对而言的;在如淳看来,“宦”是宦官的意思。文颖、张晏、如淳都是汉魏间人,连他们都各执一词,则“宦皇帝”的本义必定湮没已久。

颜师古只把“宦皇帝”看成汉惠帝的旧人,他作为唐人来解释七八百年前的事,更是难免臆测了。

贾谊《新书》也曾提到“官皇帝”。《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1)裘锡圭先生在一篇几百字的札记中,对《新书》的“官皇帝”加以辨析,认为其为“宦皇帝”之讹,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谒者”。“‘宦’本是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谒者之流本是门廊近侍,有类家臣,故以‘宦’称。”(2)

睡虎地秦简有个与“宦皇帝而知名者”类似的概念,即“宦及知于王”。《法律答问》:“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注释小组引述了《汉书·惠帝纪》有关文字,指出“宦及知于王”与“宦皇帝而知名者”义近,但只把它解释为“做官达到为王所知”(3)而已。

对张家山汉简中出现的宦皇帝,整理者最初提供的是一个很简单的注释。《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这是一条惩办官员非法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整理小组的《注释》云:“宦皇帝,在朝中为官。”(4)但这解释显然过于粗放了。“在朝中为官”的人太多了,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从原文看,这些“宦皇帝者”是与“六百石吏”并列的,它们之间应有区别。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序化文字”,与《汉书·惠帝纪》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对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只说“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说不确(5)。王先生没有明言“宦皇帝者”为何人等。邢义田先生在解读《二年律令》时开始向文颖和张晏回归,突出“宦皇帝”有别于“宦诸侯”一点;虽然也参考了裘先生的意见,推测这两种人分别是皇帝或诸侯王的近侍,但却没有明指其为郎官、谒者,等于是从裘先生的论断向后倒退了;并且把“宦”、“知于王”和“吏六百石”看成是三种人,也属不妥(6)。

下面就来谈谈个人看法。我以为,裘锡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断为郎官、谒者,是一个非常敏锐的判断,尽管那是仅就《新书·等齐》而做出的。若进一步把文献跟新出《二年律令》等资料结合起来,还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由此更清晰地勾画出他们的面貌。

以往学者在论“宦皇帝者”时,对前引《汉书·惠帝纪》的那份诏书,大抵只引用其最后一句,却没把它跟前文的爵赏内容联系起来。然而我想,揭开“宦皇帝者”谜底的线索,其实就隐藏在这段文字之中。

汉惠帝诏中的爵赏部分,“赐民爵一级”可置不论,其余内容则涉及三点:一、中郎等官的晋爵和赏钱;二、“给丧事者”的赏钱;三、“视作斥土者”的赏钱。后两项针对的是葬礼上承担了不同任务的同一类人,虽有赐钱、赐金之别,实不妨等量齐观。从本文角度,这三项恩遇实际只面向两类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及将军。

我以为,第一类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和郎骑,就是所谓的“宦皇帝者”。其共同特点,就在于他们都是皇帝个人的从官、侍从,并由此而与文官、与军官区分开来了。

下面把他们的爵赏等级列表显示:

这表格中存在着若干空缺,表明《汉书·惠帝纪》所录诏令,已非完璧,只是节略而已。

郎中和谒者属于“宦皇帝者”,裘锡圭先生有论在先。“中大夫”之为“宦皇帝者”,将在本章第五节集中讨论。至于执楯、执戟、武士与驺,在汉惠帝诏中他们明明是“比外郎”的。若郎官是“宦皇帝者”,那么他们也是。《续汉书·百官志二》:“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执戟也是皇帝左右的卫官(7),与郎官身份相近,其实就是郎官。韩信有言:“臣事项王,官不过郎中,位不过执戟”;东方朔有言:“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8)“执戟”看上去简直就是郎官的一个“位”。“执楯”亦然。此官大约是秦官,而为汉朝所承袭(9)。在秦始皇的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们又叫“陛楯郎”(10)。按,“执戟”又可称“陛戟”(11),“陛楯”与“执楯”也是一回事。“陛楯者”可称“陛楯郎”,可见其身份与郎官相似,所以可以“比外郎”。至于谒者,他们与郎官的身份很接近,职事稍异罢了。谒者在先秦也称“典谒”,是由庶子来承担的贱役。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汉代谒者木俑,就是执戟的。《墨子·号令》:“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岑仲勉先生云:“谒者、执盾、中涓,均侍从名称。”(12)岑先生把谒者、执盾定性为“侍从”,是非常准确的。汉印文和盘铭中都出现过“宦谒”(13),此官应是谒者的长官,是否已由宦官担任,情况不明。总之,所谓“宦皇帝者”,其实就是一个侍从系统。

再看武士和驺。《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缚韩信是也。驺,驺骑也。”春秋有“六驺”,战国有“七驺”,他们的职责都是驾车(14)。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驾驺除四岁,不能驾驭,赀教者一盾。”(15)不过颜师古说得好:“驺,本厩之御驺也,后人以为骑,谓之驺骑。”(16)就是说“驺”有“驾驺”、“驺骑”两种,前者是驾车的,后者是骑马的。汉惠帝诏书中的“驺”应系驺骑,驾车的人另称为“御”。汉晋皇帝都有驺骑(17)。《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条提到了驺:“仆射,秦官,自侍中、尚书、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军屯吏、驺、宰、永巷宫人皆有,取其领事之号。”那么驺骑属郎中令系统,其顶头上司称驺仆射(18)。武士和驺并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仪仗中的侍从者,所以在汉惠帝开恩行赏时,把他们比于外郎。

颜师古注曰:“武士、驺以上,皆旧侍从天子之人也。舍人以上,太子之官属。”汉惠帝这次赏赐,包含着两种侍从:天子的侍从和太子的侍从。太子的侍从,汉惠帝诏书中能看到的是太子御骖乘和太子舍人。他们替皇帝奉侍儿子,广义上说也算“宦皇帝者”。

“太子御骖乘”包含了“太子御”和“太子骖乘”两种官职,分别是驾车的和陪乘的(19)。太子的御、骖乘“赐爵五大夫”,五大夫是第9级爵。这种直赐某级之爵的做法,与其他“爵三级”、“爵二级”、“爵一级”的依次晋爵之例相比,稍有区别。从后来汉代赐爵通例看,五大夫以上一般特赐某爵,如赐五大夫、赐右庶长、赐关内侯等;公乘以下爵,则采用“赐爵若干级”的办法。汉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冬十月,赐丞相以下至吏二千石金,千石以下至乘从者帛,蛮夷锦各有差。”(20)对文中“乘从者”,晋灼曰:“乘骑诸从者也。”又《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条律文提到了“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中从骑”属于内官,他们得到了假日多于其他内官的特殊待遇。这“中从骑”,也是“驺”、“御”、“骖乘”、“乘从者”之类。

在前引惠帝诏中,太子舍人“满五岁二级”。“舍人”是个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人侍从性质。汉武帝时的《柏梁台诗》中郭舍人有句:“啮妃女唇甘如饴。”(21)因舍人奉侍宫中,所以才能钻空子跟妃女亲昵。除太子外,大臣也畜养着众多舍人。秦与汉初简牍告诉我们,基层令长往往拥有很多舍人,他们相当于长官的私吏,但也协助长官处理公务(22)。战国秦汉间,王朝有时就从舍人中选拔郎官。将军幕府中也有随军的舍人,学者把这种舍人比作“入幕之宾”(23)。汉代的太子舍人职比郎中,往往与郎中并称(24)。大夫、郎中要承担各种临时差使,而舍人也是如此(25)。魏晋以下,国家还为王公、将军们设定了舍人的员额。比如,诸王府、大将军府可置舍人10人,诸公及开府位从公加兵者可置舍人4人(26)。至如中书省的中书舍人之类,已是国家正式吏员了。到了唐朝,中书舍人居然变成清官要职了。而在先秦与汉初,舍人只是私属,正如郎官是君主的私属一样。日本的大和国也有“舍人”、“大舍人”、“左右舍人”,是大王和贵族的亲近,这个官名是从中国学去的(27)。

太子宫官系统中,还有太子先马、太子庶子,他们也应属于“宦皇帝者”。《国语·越语下》:“越王令大夫种守于国,与范蠡入宦于吴。”韦昭注:“宦,为臣隶也。”《韩非子·喻老》:“句践入宦于吴,身执干戈为吴王洗马。”这两个“宦”字都系先秦古义,属于这个字的典型用法。勾践、文种和范蠡,不是到吴国当官,而是到吴国当臣隶,侍候人去了。那么“洗马”属“宦”。“洗马”即“先马”,即在车驾前护卫开路,又称“前马”、“马洗”(28)。汉朝太子官属中有“先马”。《续汉书·百官志四》:“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太子出,则当直者在前导威仪。”

“庶子”之名的起源也很悠久,来自周代的士庶子。他们是贵族子弟,被编制起来,为君主承担近卫、侍从及其他差使,管理他们的有宫伯、公族、余子、公行等官。战国仍有这种官,秦国的中庶子蒙嘉,就是秦王的宠臣。刘向《新序》提到齐王的一位中庶子,“尙衣冠御郎十三年矣”(29)。“郎”读为“廊”,这位中庶子在廊内掌衣冠,可见此官是左右侍臣,与郎中之官相近。而且大臣也养活庶子。如卫鞅给公叔痤做庶子,甘罗给吕不韦做庶子。吴师道云:“中庶子者,侍御左右之臣,而当时家臣亦有此名,非复周制矣。”(30)周朝大概也是如此,“非复周制矣”的判断恐怕不确。

以上我们认定,汉惠帝诏书中所列的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太子先马、太子庶子等,都属于“宦皇帝者”。这些官职,人们原先就知道;但当时他们被划归同一职类,一个以“宦”为称的特殊职类,这事实是刚刚鲜明起来的。

依文颖、张晏,“宦皇帝者”相对“宦王国者”而言;然而我们强调,“宦皇帝者”还有另外一义,是相对于“吏”而言的。在《新书·等齐》中可以看到,“宦皇帝者”与“事皇帝者”构成对称。吏者事也,吏、事原为一字,“事皇帝者”指的是“吏”,也就是惠帝诏中的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下至佐史那一批人,他们承担国家行政,其身份具有“公”的性质。而“宦皇帝”之“宦”是臣仆之义,作为皇帝近侍而显示了浓厚的“私”的色彩。在汉惠帝诏令中,“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特权,除五大夫以上爵的拥有者外,仅仅授给了“吏”中的六百石以上者和“宦皇帝”中的“知名者”,但那不能掩盖“吏”、“宦”分为两大职类的事实。

进而,还可以通过一个等级管理上的差异,把两类人区分开来,这就是“宦皇帝者”不以禄秩为官阶,或说没有秩级;“吏”却以禄秩作为等级,秩级构成了“吏”的身份标志。这就是下节将要讨论的内容。

二 论“宦皇帝者”之无秩级

上一节中提出一个推断:“吏”有秩级而“宦皇帝者”无秩级。下面就来论证这个推断。

讨论之前还得说明两点。首先,汉惠帝诏所见“宦皇帝者”中有“宦官尚食”一官。诚如裘锡圭先生所说,“宦”是为人臣仆的意思,“宦者”又可以是宦官之称。然而汉初有“五尚”或“六尚”(31),汉惠帝的赏赐却独独给予尚食者而不及其余,这是基于一个古老传统,就是在历史早期掌饮食者与君主特别亲近的传统(32)。因而向“宦官尚食”赐钱乃是特例,不在我们考虑之内。再者宦官也有职事,算是一种特殊的“吏”吧,因而他们是有禄秩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列有宦官,也是证明。所以下面对宦官旁置不论。其次汉惠帝诏的赏赐对象还有“将军”。《二年律令·秩律》所见将军只有一号“卫将军”,秩二千石。但军官、军吏的问题比较特殊。将军的位号与秩级,参看本书下编第一章第六节,及第五章第七节。兹亦不论。

禄秩是面向于“吏”的,“吏”是行政事务的承担者;“宦皇帝者”是近臣侍从,所承担的不是国家行政,所以就没有禄秩。必须说明,“没有禄秩”不等于说没有禄廪。这里所说的“禄秩”是指官阶,它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为级差,但这和禄廪俸养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读者对“宦皇帝者无秩级”的论断,大概已滋生了很大疑惑了,那么下文提供八点论证。

第一个证据,就是在《二年律令·秩律》里,上述被确定为“宦皇帝者”的诸官,都没有列身其中。没列在《秩律》里的官职,我认为就没有禄秩。虽《秩律》略有残缺,可那些官职若有禄秩,不至于一个也看不到吧。我就是因为发现了《秩律》中竟无“宦皇帝者”诸官,才决意揭举“宦皇帝者无秩级”这个论题的。

当然,对“谒者”一官可能引发疑问,因为《二年律令·秩律》中能看到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在六百石之列:

大行走士,未央走士,大卜,大史,大祝,宦者,中谒者,大官,寺工,右工室,都水,武库,御府,御府监,私府监,诏事,长信掌衣,长安市,云梦,长信詹事丞,家马,长信祠祀,长信仓,大匠官司空,长秋中谒者,长信尚浴,长信谒者,祠祀,大宰,居室,西织,东织,长信私官,内者,长信永巷,永巷詹事丞,詹事将行,长秋谒者令,右厩,灵州,乐府,寺,车府,内官,圜阴,东园主章,上林骑,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第45页第460—464简,第197页释文)

不过对“中谒者”一官,《注释》已说明其实那是中谒者令,是中谒者的长官而不是作为其部属的中谒者。连类而及,长秋中谒者与长信谒者,也应该是长秋中谒者的长官与长信谒者的长官。上列诸官大多数是“令”级长官,例如大卜其实是大卜令,都水其实是都水令,长信祠祀其实是长信祠祀令。后文的“有丞、尉者半之”一句,也反映了它们是可以配备丞、尉的长官。只有“令”才有丞有尉呢。秦汉印章中,官称省略“令”字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出地名不出官名,这主要是县令的官署印,往往只有县名而无“令”字;另一种,就是在不至造成混淆和发生疑问时,迳省“令”字。《秩律》上文的省略“令”字,就是后一情况。

当然这会遇到一个矛盾:《秩律》的千石一级中还能看到一个“长信谒者令”(第442简)了,那么认定六百石的“长信谒者”也是长信谒者的长官,岂不就弄出两个长官了吗?然而发生官名重叠现象的,还不止于这一官。《秩律》上文所列六百石官中,还有“长信祠祀”、“长信私官”,但第467简又另见“长信詹事、私官长,詹事祠祀长,詹事厩长”。因其简残缺,它们禄秩不明。准以下文“詹事祠祀长,詹事厩长”,前文“长信詹事、私官长”似乎应作“长信詹事私官长”。查《汉书·百官公卿表》:“长信詹事掌皇太后宫。”长信詹事是长信宫的总管。由此我们看到,同名官署存在两个长官的情况,还不止长信谒者呢。第464简还有一条“詹事、私府长,秩各五百石。”若把这里的“詹事”看成是跟私府长并列之官的话,这位詹事只有五百石;同时《秩律》二千石中所列的长信詹事,却是与诸卿比肩的官职。《秩律》六百石中还有“宦者”和“长信永巷”,同时第466简中又有“未央宦者,宦者监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监;长信宦者中监,长信永巷”。这里再度出现了“宦者”和“长信永巷”。由于此简下文阙如,也弄不清其禄秩为何。下面我们把长信诸官的官名重叠情况,列如下表:

在上表中,若同一行出现了两个官名,就表示官名重叠。由于《秩律》的有关部分恰好存在残缺,暂时无法弄清全部真相。但有一点却很明显:官名重叠的矛盾在长信宫诸官中特别突出,这不会是偶然的吧?《秩律》肯定抄录于吕后当政之时,长信诸官叠床架屋,应与吕后的特殊权势有关,属特例。

由于存在着称“令”者秩六百石,称“长”者秩五百石、三百石的通例,我们认定六百石的“长信祠祀”、“长信私官”是“令”;第467简又有长信詹事私官长、长信詹事祠祀长,就该是五百石官了。那么人们就看到了同名官职令、长并置的情况。“长信永巷”在《秩律》中出现了两次,大概也是令、长有别、一令一长的缘故。类似现象,又如《秩律》中六百石有“太祝”,同时三百石的部分又有“祝长”。此外“监”和“长”也是有区别的。在《秩律》中,六百石有“私府监”,同时“詹事、私府长,秩各五百石。”可见“监”高于“长”,私府监是六百石官,私府长是五百石官。

由此我推测,六百石的“长信谒者”是长信谒者长,千石的“长信谒者”是长信谒者令。一般情况是称“令”者六百石,称“长”者五百、三百石,但由于长信系统的特殊地位,长信宫的令、长比一般的令、长秩级高一头。总之,《秩律》中虽有同名官职,但它们秩级不同,应系一令一长,或一监一长。无论如何,《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都是谒者的长官,长官有秩而其部属谒者无秩,正如中大夫令、郎中令有秩,而中大夫、郎中无秩一样。

认为“宦皇帝者”没有禄秩的第二个证据,是其爵赏的样式。对参与刘邦丧事的“吏”,汉惠帝按禄秩高下给赏钱;而对“宦皇帝者”,则是晋爵加赐钱。这个差别不能忽略了。为什么对后者要采用晋爵方式呢?是因为这些人没禄秩,“爵”是其身份标尺,晋爵是其提高位阶的方式。好並隆司曾把惠帝诏中的中郎、郎中依据服务年限而晋升爵级的规定,理解为“代替了依军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33)。这说法并不妥当:这些人并不属于文职官吏序列,或说并不是“吏”,而是“宦皇帝者”。

随后是第三个证据,就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有先生认为这一条文“指涉‘宦’、‘知于王’和‘六百石吏以上’三类人。‘宦’之原意如裘先生指出乃臣仆之属;‘知于王者’虽不排除外官,似以与王较接近的近臣较有机会。‘六百石吏以上’则应是指‘宦’和‘知于王’之外,也就是内廷之外,其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了。”(34)在这解释之中,“宦”与“知于王”是两回事。但这个意见,与《汉书·惠帝纪》的“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的提法不兼容;《惠帝纪》“宦皇帝而知名者”一语,是很难断为“宦者”和“皇帝知名者”两项的。我想,“宦及知于王”或“宦皇帝而知名”,就是做侍从赢得了帝王欢心、从而给予“显大夫”待遇的意思。明人邱濬把它释为“仕宦而皇帝知其名”(35)。邱濬这话,若把“仕”字去掉则其言无误。也就是说,对《法律答问》与汉惠帝诏所涉爵、吏、宦三种身份的高下,我们是这样理解的:

而这说明什么呢?不就说明“宦皇帝”最初无秩级吗?若其有秩级,就该像“吏”那样,使用“若干石以上(或以下)宦皇帝者”来区分高下了;但他们是君主私属,没有秩级,其与王或皇帝的关系是很个人化的,所以另用王或皇帝是否“知其名”来区分高下。

认为“宦皇帝者无秩”的第四个证据,涉及了“比秩”问题。《二年律令·秩律》中没有带“比”字的秩级,这一点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我认为,这就意味着“比秩”是较晚时候,即《秩律》之后才形成的,此前还没“比秩”呢。汉代的官阶为什么有“比秩”,这事一直没人留意。现在转机来了,“宦皇帝”的考察,令“比秩”问题凸显出来。请注意这一重要事实:属于“宦皇帝者”的中大夫、中郎、郎中、谒者、舍人等官,在后来都是“比秩”。请看:

中大夫:更名光禄大夫后,秩比二千石;

谒者:秩比六百石;

中郎:秩比六百石;

侍郎:秩比四百石;

郎中:秩比三百石(36)、比二百石(37);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

太子庶子:比四百石;

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38)。

大夫、郎官、洗马、舍人等官既不见于《二年律令·秩律》,后来恰好又都被安排在“比秩”,这难道是偶然的吗?我想不是,这两个事实之间必有内在联系,交互印证了“宦皇帝者”曾经无秩的事实。

中郎、侍郎、郎中三郎并列,是较后的制度。汉初的“三郎”不是中郎、侍郎、郎中,而是中郎、郎中和外郎,秦代的“三郎”大约也是这三郎(39)。尽管“三郎”所指前后有变,但它们毕竟一脉相承,中郎、侍郎、郎中在后来都是“比秩”(40),仍可以用来证明中郎、郎中和外郎最初无秩。与之同理,中大夫、太子舍人后来是“比秩”,我们推测其最初没有秩级。执楯、执戟、武士与驺,因其身份与郎相近,也应在无秩之列。按,郎官通过宿卫皇帝而出仕,这个制度的来源相当古老,源于周代贵族子弟“士庶子”宿卫制度,这是他们做官的必经环节。宿卫的士庶子们并不是官儿,君主只为他们提供“稍食”形式的廪食(41)。基于这个传统我们推测,战国、秦和汉初的君主没给宿卫者俸禄,他们当然就不能用“禄秩”标志等级了。

“宦皇帝者无秩说”的第五个证据,仍与“比秩”相关。上述那些官员后来变成了“比秩”,其间可能经历了一个“比吏食俸”的环节。东汉残存着一种卫官“比吏食俸”的做法。《续汉书·百官志四》执金吾条:“缇骑二百人。本注曰:无秩,比吏食奉。”这种“无秩,比吏食俸”的官,在较早时候应该普遍得多,秦汉间的“宦皇帝者”应即如此,他们也是“无秩,比吏食俸”的。《续汉志》执金吾条注引《汉官》又言:“执金吾缇骑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满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壮矣。”“执戟”既跟缇骑的身份相似,则待遇也应相似;缇骑既然“无秩,比吏食俸”,那么“执戟”也该“无秩,比吏食俸”了。汉初“宦皇帝者”中恰有一种“执戟”。虽然后来“执戟”变为执金吾下的卫官之称了,然而草蛇灰线,千里犹见。这就意味着,“宦皇帝者”最初“无秩”,后来逐渐通过“比吏食俸”,即与吏的某个秩级相比,从而形成了“比秩”。即如:由“比三百石吏食俸”,形成“比三百石”;由“比四百石吏食俸”,形成“比四百石”;余类推。这样,揭开“比秩”面纱、弄清其真面目的机遇降临了。

“宦皇帝者无秩说”的第六个证据,是汉武帝时的一个实例。此例显示:其时“宦皇帝者”的俸钱数额,就是拿来与此后的“比秩”相比,也不相称。在前引汉惠帝的赏赐诏中,赏赐对象有“驺”。请看汉武帝时东方朔的一个历史小花絮:

朔绐驺朱儒,曰:“上以若曹无益于县官……今欲尽杀若曹。”……上知朔多端,召问朔:“何恐朱儒为?”对曰:“臣朔生亦言,死亦言。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余,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朱儒饱欲死,臣朔饥欲死……”(《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驺朱儒”那官名很怪,后人想编也编不出来,所以那故事一定是真的。“驺朱儒”是干什么的呢?文颖:“朱儒之为驺者也。”师古:“朱儒,短人也。驺本厩之御驺也,后人以为骑,谓之驺骑。”“驺朱儒”应是驺骑的一种,由矮人侏儒任之,以诙谐的形体和动作来愉悦帝王耳目。陶俑中也能看到这类形象。汉武帝给“驺朱儒”的待遇是“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这已让他们“饱欲死”了;而东方朔抱怨钱粮微薄,让“长九尺余”的汉子“饥欲死”。我想当局规定的钱粮自有合理性,不会微薄到点燃饥火的程度;东方朔啧有烦言,那只是因为他“长九尺余”,身高、饭量同时超标。他说的就是这个:当局没因为他身材高就给他加钱,照旧“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所以我推测,高个子的驺骑跟小矮人“驺侏儒”一视同仁,也是“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当时东方朔的身份约是郎官(42),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就可以看成郎官的禄养。也有人认为东方朔逗弄“驺朱儒”之时是“待诏”,不是郎官(43)。那可能性是有的。不过汉惠帝的行赏诏书有“驺比外郎”规定。赏赐上“驺比外郎”,禄养上也应“驺比外郎”吧,至少不会差太远。“外郎”禄养仍应与驺相近,在“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左右。

对东方朔这段逸事,陈梦家先生说:“是汉武帝时之郎,月奉钱240;粟一囊为常人所食的廪食,当为大石二石。”(44)但若把“二百四十钱”视为“月奉”,问题就来了。“律,百石奉月六百。”(45)又据陈先生自己对汉俸的勾稽,在汉武帝至汉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之前,相关吏员的月俸略如下表:

驺、郎的俸钱,怎么那么低呢?郎中是比三百石,可每月才给240钱,连百石吏都不如(700钱或720钱),甚至还不如书佐(360钱)(46)。我想俸钱奇低,并不说明郎官地位低。郎官后来的比秩达到了比三百石,只略低于县长,郎官外补也是当令长。又,汉惠帝那份爵赏诏书中,官吏们的赏格是“六百石以上万”;同时“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外郎及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因侍从皇帝,其赏钱竟然可与六百石吏相比,达到了万钱之多,可见他们并不卑贱。地位不低而俸钱低,该怎么解释呢?解释只有一个:“宦皇帝者”是特殊职类,无俸禄,无秩级。朝廷不给他们俸钱,“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是另一种禄养,而非官吏月俸。

前面说过了,汉代郎官制度源于周代的士庶子制度。士庶子宿卫只吃稍食,秦汉郎官也用廪食供养着,再发一点零花钱,如此而已。《国语·越语上》记载勾践谋求复国时有这样一个措施:“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注云:“宦,仕也,仕其子而教,以廪食之也。”这是用士庶子的待遇来优待孤寡贫病者的子弟,士庶子就是用廪食来养活的。附带说,《礼记·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对后一句话,古注往往不得其正(47);而我认为,这正反映了拿禄秩的是一批人,靠廪食供养的又是一批人。总之,“比吏食俸”是较晚才产生的。

就“禄养无多”一点,就可以补充第七个证据了,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个人花费和“赀选”制度。

就史料看,做郎官花费很大。首先他们上任时,得自备很多昂贵的东东,如鞍马、绛衣、玉具剑什么的,所以阮囊羞涩者是不该问津的(48)。其次当了郎官后,还得掏钱供给官府文书等费用:“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名曰山郎。”(49)又,汉初选拔郎官有“訾选”一法。如董仲舒所说:“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50)又卫宏《汉旧仪》卷上:“谒者、常侍、侍郎,以赀进。”起初郎吏的“富赀”条件是家资十万,汉景帝开恩降为四万。《汉仪注》:“訾五百万得为常侍郎。”(51)五百万更不是个小数目。家资不足者,做郎是久难为继的。张释之做骑郎,就是靠哥哥的家产支持着,结果生生把哥哥弄穷了(52)。“宦皇帝”得家资雄厚才成,这很耐人寻味,我想那也说明“宦皇帝”无禄吧。“山郎”是要“出钱市财用、给文书”的,想象一下吧,若“山郎”有俸,则郎官得向官署交钱,官署又得向郎官发钱,双方你来我往地交换着钱,岂不是个很费解的事情么?那么只能认为,当时郎官无俸,进而就是无秩。

《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用很长一篇文字记载了东汉建武元年(25年)的百官禄秩,我们推测它出自《禄秩令》一类文件。为与《二年律令·秩律》比较,我们不避冗赘征引如下:

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按此处脱一“比”字,详见下编第六章第三节]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中外官尚书令、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公将军长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诸司马、中宫王家仆、雒阳令秩皆千石。尚书、中谒者、谒者、黄门冗从、四仆射、诸都监、中外诸都官令、都候、司农部丞、郡国长史、丞、候、司马、千人秩皆六百石,家令、侍、仆秩皆六百石,雒阳巿长秩四百石,主家长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诸署长楫棹丞,秩三百石。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县国丞、尉亦如之。县、国三百石长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灵台丞、诸陵校长秩二百石。丞、尉、校长以上皆铜印黄绶。县国守宫令、相或千石或六百石,长相或四百石或三百石,长相皆以铜印黄绶。

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议郎、中谒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黄门、黄门侍郎、中黄门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

上文第一大段,其格式与《二年律令·秩律》非常相似,应系律令性质的文件。我们暂时推断为建武《禄秩令》(53)。这一段所记的主要是王侯、文官与军吏的秩级。第二段更引人注目。“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皆二千石……”一句以下所列的官职,显然是被王朝看作王侯、文官与军吏之外的特殊职类的。而这些职类,恰好不见于《二年律令·秩律》。这些职类大多是“比秩”,即令在《东观书》中已非“比秩”了,往往也能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其曾为“比秩”,详见本编第五、六章的考证。尤其是段首有“而有秩者”四字,那提法很不寻常。为什么要特标“而有秩者”呢?我认为,那就反映了它们曾经无秩、是在后来才获得秩级的。其最初所获之秩,应即“比秩”。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恰好就没有这部分官职,就是证据;在吕后二年之时,上述职类还没有秩级呢。也许有人又会猜想,是否《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类似一段,但出土竹简中未见呢?当然不能绝对排除这个可能性,不过若结合前面七个证据综合评断,那种可能性就非常之小。

以上八个理由若单举其一,或许还难以服人;但当那八点构成了一个证据链,具有了刑侦学所谓的“证据的连锁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标的时候,我们便可锁定如下事实: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太子骖乘、太子舍人及中大夫、郎骑等,最初都无禄秩。后来在某个时候,他们开始“比吏食俸”;再后,这“比”的方法逐渐凝固为秩级,变成“比秩”了。由此看来,“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温床。

三 《二年律令》中的“吏”与“宦”:两大职类

我们判断,“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从之官,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职类,并因此而与作为“事皇帝者”的“吏”两分;并以八个证据,论证了“宦皇帝者”与“吏”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无禄秩。下面围绕《二年律令》,继续论证秦汉的这种特殊职类管理制度,即“宦、吏两分”制度的存在。

《秩律》中虽没有“比秩”,但其他律文中,却能看到出于某种必要而与禄秩相比的办法。比方说《赐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页第291、292、293简,第173页释文)

赏赐等级是按禄秩级差确定的,那么赏赐无秩者怎么办呢?用“比”的办法。在上文中,“不为吏及宦皇帝者”的赏赐以爵为比。“不为吏者”无秩,让他们以爵为比是很好理解的;而“宦皇帝者”也是官儿,为什么也依爵不依秩呢?这就回到前边的论点上去了:“宦皇帝者”无秩,照例应依他们的爵位高低行赏。赏赐时“宦皇帝者”跟“不为吏”者同案处理,可见“宦皇帝者”被认为跟“不为吏”相近,不被朝廷视之为“吏”。

《赐律》还有这么一条: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第31页第294简,第173页释文)

这条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赐什么的规定;但总归能够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况下,朝廷允许“吏”以己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却不是比于“宦皇帝者”之秩。这再度说明“宦皇帝者”有爵无秩,所以想比其秩也没法儿比。我想这是一种“秩—爵—秩”的绕弯子“比”法:先由“吏”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再用爵、秩相比,“比”于某级之秩。比方说有一位三百石之“吏”,他拥有五大夫之爵,那么在确定其受赐数量时,应先比于“宦皇帝者”的五大夫,再遵循《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条文,按八百石受赐——又“比”回到“秩”这边儿来了。这样,这位三百石吏就可以得到相当于八百石吏的赏赐了。这是就高不就低的意思,免得高爵吃亏。

以上是“比秩赏赐”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传食律》中的“比秩传食”: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第26页第235、236、237简,第164-165页释文)

这律文涉及两项传食规定,第一是针对承担公务的使者的;第二是针对休假者和罢官者的。第一种即使者的传食,吏依其秩,非吏者用他的爵位比于秩级。可见“吏”与“非吏”两分,待遇有异。第二种即归休或罢官的情况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的提法,又表明“诸吏”与“宦皇帝者”两分,身份有异。两相比较,“宦皇帝者”其实就在“非吏”范畴之内。后一种情况所谓“如令”,自然也是吏依其秩、而宦皇帝者以爵比秩的。

《二年律令·户律》: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第33页第320简,第177页释文)

买宅时只能买邻宅,否则法律不答应;但“为吏”者和“宦皇帝者”不受限制。这时“吏”和“宦皇帝”又成了同类,而与“不为吏”区别开来了。这道理却也简单:“宦皇帝”有名位、有勤务,这一点跟“吏”一样,跟平民就不同了。

再看《二年律令·置吏律》这条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第25页第217简,第162页释文)

《注释》云:“中从骑,疑指骑郎。《汉书·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内官,宫中职官。”这解释虽不无可取,但仍相当含糊。所以有的学者感到:在这段文字里,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其他内官四者并列,到底是为什么呢?“吏”是什么人?中从骑为何被特别提出来?都十分难解(54)。

因为以往对“宦皇帝者”众说纷纭,这里又跟吏、中从骑、内官搅在一块了,故一时难以索解。不过本文讨论至此,这难题已不再困难。关键在于,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它内官”四者,并不是并立关系。正确的解读,应先把它们分为“吏”与“宦皇帝者”两类;进而再把“宦皇帝者”分为两类,即分为“中从骑”及“它内官”。即如下表:

“内官”之“内”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这个意思。郎官就是“内官”。照上表那样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录文在“宦皇帝者”后点断,作“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结果弄成了并列关系;其实删掉顿号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内官”,包括“中从骑”在内;正确的标点应为“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

《二年律令》在以禄秩定待遇时,在“若干石”的前后往往特加“吏”字。如《赐律》: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赐衣、棺及官常。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第30页第283、284简,第172页释文)

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第31页第297简,第174页释文)

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醯、酱各二升,介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酱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酱半升。食一盛用米九升。(第31-32页第298-301简,第174页释文)

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第32页第302简,第174页释文)

这些条文为什么特标“吏”字呢?是因为在“吏”之外,还另有“宦皇帝”者呢。《史记》、《汉书》中也经常出现“吏若干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级”、“吏二千石徙之长安”(55)之类。这“吏”字大概不像以前想得那么简单,只是通指官员;现在看来,特标“吏”字是因为还有一种“非吏”的“宦”存在着。

若仔细辨析,则《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如《置吏律》:

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第24页第210简,第161页释文)

“非吏及宦”四字,原书无注。不过这“宦”字显系“宦皇帝者”省称。这条律文说,对任人“不廉不胜任”、即所保荐者贪污或不称职时,除本人罢免外,其“任者”即保荐人也要免官;那保荐人如果“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则其惩罚还得加上罚金和戍边两项。“非吏”无官,其惩罚只有罚金、戍边;“宦皇帝者”有官,其惩罚将有免任、罚金、戍边三项。那么这里所涉及的保任者,就有“吏”、“非吏”和“宦”3种,相关的惩罚也有3等。即如:

从表格中能看到,在任人不善时,对“宦”者的惩罚比“吏”多了两项,不仅免官,还得罚金和戍边。那道理很简单:人们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为了由此获得做官资格;至于做郎官本身就不好说了:执戟宿卫、出充车骑的辛苦不谈,其待遇不过“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赶上皇帝赏钱加爵、能否获得“知名”的宠遇,都是没准儿的事。这样看来,对任人不善的“宦皇帝者”若只罢免,反倒免除了他们勤务的辛苦,太便宜他们了;一定得加上罚金和戍边二岁,让他们进一步破财受累,才能构成与“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惩罚呢。

在任人不善的惩处上,“宦”的待遇近于“非吏”;但“宦”在“吏”与“非吏”之间,其待遇也有近于“吏”的时候。《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第41页第411、412简,第188页释文)

官家运输“车牛不足”时,爵在大夫以下的有钱人要出车出牛,没钱的要出牛饲料和用具。但“吏及宦皇帝者”却不在其例。我推测,《徭律》下文涉及的各种徭戍,如“事委输”、“载粟”、“补缮邑▌,除道桥,穿陂池,治沟渠,堑奴苑”、“春秋射”等等,“吏及宦皇帝者”都可以“不与”,因为二者另有公务。

这样,“吏”、“宦”和“非吏”就呈“三足鼎立”之势。再请看:

1.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若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槥,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二年律令·津关令》,第48页第500、501简,第207页释文)

2.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秦律十八种·仓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第1条材料的原文标点可商,“宦”字之后应加顿号,“徭使”后的逗号应移置于“有事关中”之后,即作:“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这样,“关外人宦于关中”、“关外人为吏关中”和“关外人有事徭使关中”,就各为一事了,而不必把“宦为吏”作一读了(56)。第2条简文,可以证明这个意见正确无误:秦朝恰好也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者的三分法(57)。这跟《津关令》中的“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是非常相似的,仅“都官”与“关外”有异而已。此外秦简中还有“吏、徒”并称的情况,“徒”就是“徭使”(58)。

那么秦律《仓律》中的“宦者”,是否如原书所注只是阉人,恐怕还要再行考虑——很可能它跟《津关令》中“宦、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个意思。又《秦律十八种·传食律》中:“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刍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59)文中的“宦奄”是否连读呢?若是,则特指阉人。不过以《二年律令》律之,“宦皇帝者”不止是阉人。若“汉承秦制”,则秦简《传食律》中的“宦、奄”应予点断,令“宦皇帝者”和“阉官”为二事;或“宦皇帝者”包括、但不等于阉人,“宦奄”虽为一辞,但兼二者而言。又云梦龙冈秦简第199简:“宦者其有言迁及有罪者▌”。又第258简:“▌▌宦者▌。”(60)原书注释:“宦者,太监。……一说指为官者。”但现在就要考虑了,这“宦者”也许不同于后世“太监”,也不是“为官者”的通称。

进而汉代文献、尤其是汉初文献所见“宦”字,人们也得留神,先弄清楚它指的是“宦皇帝者”,还是阉人为好。《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汉武帝治淮南王之狱,胶西王议云:“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这“毋得宦为吏”,我认为应作“毋得宦、为吏”。“国吏二百石以上”,是“吏”;“及比者”的“比者”应是“比秩”之官,包括“宦皇帝者”;“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的“非吏”,则构成了第三种人。就是说胶西王之议,事涉吏、宦、非吏三种人的处置办法。又《汉书》卷八《宣帝纪》本始元年(前73年)诏:“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标点从中华书局本。朱绍侯先生释云:“这也是一次以赐高级官吏及宦官为重点对象的赐爵令。”(61)原文标点和朱先生的解释有无问题呢?“赐……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一句,我认为应改作“赐……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即向“中都官”中“宦皇帝者”与“吏六百石”两种人赐爵,并没有向宦官赐爵。

四 《津关令》所见中大夫及相关问题

本章第一节曾提出,中大夫应该属于“宦皇帝者”,第二节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况,算是理由之一。那么在本章最后,我们再对中大夫与“宦皇帝”的问题,做一补充讨论,因为现在有新证据了。《二年律令·津关令》:

1.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制曰:可。(第49页第504、508简,第207-208页释文。按,以508简接504简,采用陈伟先生意见(62)。)

2.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识物、齿、高,上郎中。即归休、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诈伪出马令论。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第49页第513、514、515简,第208-209页释文)

这两条律文,对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以及“郎骑”的买马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的“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恰好也是《汉书·惠帝纪》里晋爵赏钱的同一批官儿。“郎骑”,《注释》说是“充任军骑的郎”。而“中大夫”与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并列,就证明了此官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从散官,与“吏”相远而与谒者、郎中相近。《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条:“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与谒者、郎官等后来同属郎中令了,也说明它们性质相类。

秦朝有中大夫,又有中大夫令。春秋末年的赵简子誓辞有“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63)之语,没提“中大夫”。但《韩非子》显示赵国有中大夫,而且“中大夫,晋重列也”,这还被说成是“晋国之章”或“晋国之故”(64)。又《韩非子》记“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若以“卿”视上大夫,则中大夫确属“重列”,是因为它仅次于上大夫卿(65)。

但由此也能看到,晋国的“中大夫”,乃是就上大夫、下大夫而言的。米田健志说秦汉中大夫之“中”,同于中郎、郎中之“中”,而有异于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之“中”(66)。我想应该采纳这个意见。虽然秦制往往来自三晋,但“中大夫”则否。第一、就《二年律令》看,秦及汉初唯中大夫有“令”,而上大夫、下大夫无“令”,那么秦汉“中大夫”之“中”,应非上中下之“中”。第二、汉有“太中大夫”,高于中大夫一等。若中大夫之“中”是上中下之“中”,那么中大夫之上就该是上大夫,而非太中大夫了。“中”即宫中、省中、中朝。大夫“掌论议”,这一点可与稷下学士相比。《史记》谓稷下学士“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又云其“皆命曰列大夫”。但秦汉的中大夫居“中”,专门在省中侍从皇帝,属高级散官,既为皇帝担任顾问、提供咨询,也算是暂无职务的高级人材的安置储备之位。所以,尽管大夫是散官,但官僚队伍和人事管理上还真少不了那一块。汉朝大夫种类繁多,有太中大夫、谏大夫、光禄大夫、中散大夫等,他们都由秦官中大夫衍生而来。

金少英先生云,秦代已有太中大夫及谏议大夫了(67)。其说似非。最早的一位太中大夫,大概是汉初的陆贾。《史记》卷九七《陆贾列传》说得很具体:“陆生卒拜尉他为南越王,令称臣奉汉约。归报,高祖大悦,拜贾为太中大夫。”这太中大夫是陆贾出使返国后才拜的。不妨推断陆贾原为中大夫,因降服尉他之功而加“太”,“太中大夫”遂为中大夫资深位高者之称了。又《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吕后元年(前187年)五月:“封(吕)则弟大中大夫吕禄。”吕后当权,吕家的人当然得另眼相看,给予“太中大夫”以示尊崇了。汉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大夫为光禄大夫,又升其秩,大概就是考虑到中大夫原先的重要地位。

上引《二年律令·津关令》第一条史料中的“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一句,原书标点和注释存在一些可酌之处。首先,“相国上中大夫书”一句中的“中大夫”,原书无注,但陈伟先生已指出这一“中大夫”应该是“中大夫令”,其说甚是。其次,《注释》云“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这“均属郎中令”的说法也有问题。《二年律令·秩律》二千石一秩列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可见当时中大夫有一令、郎中有一令,中大夫们与郎中们各有各的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前143年)复为卫尉。”(68)此事源委不明。“更名中大夫令”,似是把卫尉和中大夫令两官合并为一;在“复为卫尉”即恢复“卫尉”之名后,“中大夫令”一官就不见了,大概从这时起,中大夫才归于郎中令——后来是光禄勋管了。

其三,《津关令》原文中的“中大夫谒者”一句,应在“中大夫”和“谒者”之间加顿号,以示其为二官。中大夫是中大夫,谒者是谒者,二者是并列关系,各为一职。请看《津关令》的另一条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1简,第210页释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2简,第210页释文)

据彭浩先生意见,这些条文的形成时间约在惠帝,至迟不过高后元年(前187年)(69)。对“鲁中大夫、谒者”,《注释》将之断为二官,这就合情合理了。中大夫侍从皇帝,难免有“骑从”的时候,谒者也是如此,所以他们都可能有买马的需要(70)。

对《注释》“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的说法,陈伟先生也表示了反对:“据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谒者当属中大夫令。”不过这意见我只能部分赞同,因为“谒者”应该另为一官,不当上连“中大夫”三字,谒者也不属中大夫令。对《津关令》中的“鲁中大夫、谒者”一句,陈先生也取消了其间顿号,引为“中大夫谒者”。

我没采取陈伟先生的看法。因为首先,在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汉代有“中大夫谒者”这一提法,也没有史料反映谒者属于中大夫令。谒者是属于谒者仆射的。《汉书·百官公卿表》:“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秩比千石。”汉初的谒者也应属于谒者令。《秩律》有不少谒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长信谒者令,六百石之官中有长秋谒者令,此外六百石还有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它们都是谒者的长官。对中谒者,《注释》谓:“即中谒者令。少府令属官。《汉书·高后纪》注引如淳曰‘灌婴为中谒者,后常以阉人为之。诸官加中者,多阉人也。’”“后常以阉人为之”和“多阉人也”,也反映了中谒者并不完全是阉人,也任用没阉的人。

又,《津关令》原标点“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陈伟先生对其“郎中、执盾、执戟”一项,也提出了新的意见。他认为应该删掉“郎中”之后的顿号,作“郎中执盾、执戟”,“‘中大夫’和‘郎中’显然是前述‘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的上司……对照前后文,显然‘中大夫谒者’为中大夫令部属,‘执盾’、‘执戟’为郎中令部属。”那么照陈先生理解,“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五官,成了谒者、执戟、执盾三官了。

我觉得原先的顿号还是保留为好,以使“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成为并列五官。查前引《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可见在汉惠帝的时候,执楯、执戟明明是与中郎、郎中、外郎并列的不同官称,正合于《津关令》“郎中、执盾、执戟”的并列情况。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旁证。《续汉书·百官志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无员,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卫徼循。

众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马,都是比于天子郎卫的。太子洗马比谒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于“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无说,照我看来就是比于“执盾、执戟”的。当然,太子之官的员额秩级上都须减于父皇,父皇执盾、执戟两职齐备,太子就只设中盾一职了。虽然《续汉志》所述为东汉制度,但这制度本身是上承西汉的。卫宏的《汉旧仪》是“以载西京旧事”的,其中记述庶子、舍人、洗马、中盾的文字,也与《续汉书·百官志四》相类,而且还补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为中翼子”的情况(71),可见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与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并列的官职,这就暗示着执盾、执戟与郎中也曾是并列的官职。所以《津关令》对“郎中、执盾、执戟”的标点无可挑剔,陈伟先生的改动不妨再作斟酌。连类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于“执盾、执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于“谒者”之前。“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仍为五职,而非三官。

附带说,劳榦先生曾认为,汉无中大夫令,而秦时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为称,那么就应是千石以下官,并且都是卫尉属官(72)。日人米田健志对中大夫令改名卫尉一事有考,他同时承袭了劳榦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的说法(73)。可现在看来,这说法至少不合于《二年律令·秩律》。《秩律》里的中大夫令、郎中令和卫尉三官,都是二千石,并无轩轾。也许秦史上的某个时候,中大夫令、郎中令这些称“令”之官曾是千石以下官,却无证据显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

上海博物馆藏有一枚“南越中大夫”印,有人认为,它可能是汉朝出使南越国的使臣之印(74),也有人视为南越国的中大夫之印(75),或说那印系汉朝所赐(76)。但《汉书·百官公卿表》明明说大夫无印:“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南越国官制既与汉朝相近(77),则其大夫应该无印。参照《秩律》中“中大夫”实为“中大夫令”的情况,我怀疑它实际是南越国的中大夫长官之印,即中大夫令印。此外,上海博物馆另外藏有一枚“中大夫丞”封泥(78)。有丞必有其令,有中大夫丞必有中大夫令。“中大夫令”可以省称为“中大夫”,即只出官署之名;但“中大夫丞”则不能省称(79)。此丞之秩应是六百石。《秩律》:“二千石▌丞,六百石。”

对“宦皇帝者”考察至此,我们感到,只依《新书·等齐》的记载,裘锡圭先生就判断其为谒者、郎中,并揭示“仕”、“宦”有异,其眼光可称锐利独到。如今再结合《二年律令》和更多文献,就可以更清晰地描述“宦皇帝者”的面貌了。“宦皇帝者”特指侍臣内官,包括中大夫、中郎、郎中、外郎、郎骑、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太子骖乘、太子舍人等。这些官职主要有四类:中大夫、郎官、谒者和太子舍人等,其长官则分别是中大夫令、郎中令、谒者令,及太子詹事或率更令。他们职能各异,“大夫掌论议”,“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谒者掌宾赞受事”(80);太子宫中的洗马、庶子、舍人、中盾等,则分别比谒者,比郎官,比执戟、执盾。这些官职此前大家都知道,但它们被称为“宦皇帝”,最初没有禄秩、后来列在“比秩”,构成了一个特殊职类,用特殊等级手段来管理,从而与“吏”有异,这些情况,我们此前所知无多。而且由“宦皇帝者”的“比秩”问题,还可以连类而及,进而去观察其他列在“比秩”的官职。“比秩”是汉代禄秩的重大结构性特点,在探讨秦汉官僚品位结构之时,对“比秩”做进一步发掘,势在必行。让我们转入下章。

【注释】

(1)贾谊:《新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页;阎益振、钟夏《新书校注》,第46-47页。

(2)裘锡圭:《说“宦皇帝”》,《文史》第6辑,1979年;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152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234页。

(4)《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第184简,第157-158页释文及注释。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中,这个解释没有变化。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5)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6)参看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可见‘宦皇帝者’是当时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常用辞。在概念上,既有所谓的宦皇帝者,也就可能有宦其他者。在汉初,较可能和‘宦皇帝’相对应的,似乎只可能有‘宦诸侯’……宦皇帝者与宦诸侯者相对乃笼统言之,细绎则非指全体为皇帝或诸侯服务的内外官吏,而似特指在皇帝或诸侯王身旁工作的近侍。”

(7)对这一点,还可以参看《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东牟侯兴居曰:‘诛吕氏吾无功,请得除宫。’乃与太仆汝阴侯滕公入宫,前谓少帝曰:‘足下非刘氏,不当立。’乃顾麾左右执戟者掊兵罢去。”可见执戟在皇帝左右。

(8)《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卷一二六《滑稽列传》。

(9)如蓼侯孔聚“以执盾前元年从起砀”,故市侯阎泽赤“以执盾初起,入汉为河上守”,祁侯缯贺“以执盾汉王三年初起从晋阳”,棘丘侯襄“以执盾队史前元年从起砀”,均见《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10)《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秦始皇时,置酒而天雨,陛楯者皆沾寒。优旃见而哀之,谓之曰:‘汝欲休乎?’陛楯者皆曰:‘幸甚。’优旃曰:‘我即呼汝,汝疾应曰诺。’居有顷,殿上上寿呼万岁。优旃临槛大呼曰:‘陛楯郎!’郎曰:‘诺!’”

(11)《后汉书》卷四十上《班彪传》:“陛戟百重,各有攸司。”注:“陛戟,执戟于陛也。”

(1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5页。

(13)“广陵宦谒”印,见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长县文物管理所:《安徽天长县三角圩战国西汉墓出土文物》,《文物》1993年第9期;“菑川宦谒右般北宫豆”铭文,见潍坊市博物馆、昌乐县文管所:《山东昌乐县东圈汉墓》,《考古》1993年第6期。

(14)《左传》成公十八年:“程郑为乘马御,六驺属焉,使训群驺知礼。”疏:“驺,为主驾之官,驾车以共御者。”《吕氏春秋·季秋纪》:天子“乃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旍旐,舆受车以级整设于屏外。”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28页。

(16)《汉书》卷五六《东方朔传》“朔绐驺朱儒”句颜注。

(17)《后汉书》卷六六《陈蕃传》提到了“黄门从官驺”,《晋书》卷二五《舆服志》提到了“大使车……驺骑导从”。

(18)秦汉封泥都有“驺令之印”、“驺丞之印”及“驺之右尉”,然而这个“驺”也可能指山东驺县。参看周晓陆、路东之编:《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19)参看西嶋定生对“太子御骖乘”的解释。《二十等爵制》,第71页。

(20)《汉书》卷六《武帝纪》。

(21)《古文苑》卷八《诗·柏梁诗》,墨海金壶本。又《艺文类聚》卷五六《杂文部·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1003页。

(22)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三、县公私僚属的并存及演变”。

(23)石云涛:《古代幕府制度溯源》,收入《民族史研究》第4辑,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以下。

(24)《续汉书·百官志四》太子舍人条:“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后汉书》卷五《安帝纪》:“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同书卷六《顺帝纪》:“除郡国耆儒九十人补郎、舍人”,“除京师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补郎、舍人及诸王国郎。”

(25)例如《上林宣曲宫鼎铭》:“上林宣曲宫初元二年(前47年),受东郡白马宣房观鼎,容五斗,重十九斤六两。神爵三年(前59)卒史、舍人、工光造,第十五、第五百一十一。”孙慰祖、徐谷富编:《秦汉金文汇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可见有“舍人”承担了监管器物铸造的事务。

(26)《晋书》卷二四《职官志》。舍人之有员额,东汉已然,梁冀为大将军时,舍人增至10人。《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梁冀别传》:“元嘉二年(152年),又加(梁)冀礼仪。大将军朝,到端门若龙门,谒者将引。增掾属、舍人、令史、官骑、鼓吹各十人。”

(27)参看王金林:《汉唐文化与古代日本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168页。但王先生追述周制时个别说法有问题:“中国早在周代时就有舍人官职。据《周礼·地官》载:‘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查《周礼·地官·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实之,陈之。宾客,亦如之,共其礼:车米、筥米、刍米。丧纪,共饭米、熬谷。以岁时县穜稑之种,以共王后之春献种。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岁终,则会计其政。”《周礼》中的舍人是管仓库的官儿,职事非常具体确定,与战国以下王公大臣豢养的侍从舍人,并非一事。

(28)“前马”见《庄子·徐无鬼》:“黄帝将见大隗乎具茨之山,方明为御,昌寓骖乘,张若、▌朋前马。”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30页。“马洗”见《六韬·龙韬·将威》:“赏及牛竖、马洗、厩养之徒,是赏下通也。”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6页。徐培根先生释“马洗”为“洗马”,见其《太公六韬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1页。

(29)石光瑛:《新序校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75页。

(30)引自诸祖耿:《战国策集注会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4页。

(31)《汉书·惠帝纪》“宦官尚食”应劭曰:“旧有五尚,尚冠、尚帐、尚衣、尚席亦是。”又《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汉初有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书,谓之六尚。”陈直先生谓:“尚食疑即尚席之初名。”见其《汉书新证》,第14页。从《宋书》看,尚食、尚席各为一官,陈直先生所言非是。按,《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长信掌衣”(掌通尚)、“长信尚浴”,秩六百石。又陕西茂陵无名冢出土的一件铜温酒樽有铭“阳信尚卧尚从”(“阳信”即汉武帝姊阳信长公主),一件熏炉有铭“内者未央尚卧”。见《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丛葬坑的发掘》,《文物》1982年第9期。是汉初以“尚”为称的宦官,种类颇多,还有尚卧、尚从等等。也许“五尚”、“六尚”,是专就皇帝而言的。

(32)例如商初的伊尹,“身执鼎俎为庖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韩非子·难言》)周代膳夫也拥有特殊地位。《诗经·小雅·节南山》:“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这位膳夫不但得以弄权,而且齿列于诸卿士、司徒等高官之后。西周有四位膳夫,即克、梁其、此、山,作为诸多青铜器主而在铭文中留下了名字,如著名的《克鼎》、《梁其簋》、《此簋》、《善夫山鼎》等。从列鼎制度推断,克使用着大牢七鼎,此使用着大牢九鼎,其显赫可见一斑。参看俞伟超:《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先秦两汉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6-87页。春秋齐桓公时有位“以调味事公”的易牙(《管子·小称》),把儿子蒸了给齐桓公吃,或云其就是《左传》中的雍巫;裘锡圭先生云“雍通饔”(《杀首子解》,《中国文化》第九期),饔人也就是膳夫了。或谓“雍巫即食医之类,乃官名”。这位易牙也是以“尚食”身份兴风作浪的。《墨子·号令》:“三老、守闾令属缮夫为答。”(“属”原作“厉”,用岑仲勉说改。)岑仲勉解释说,三老、守闾各有职守,不宜召出,故欲见之者可由三老等属托膳夫代答。膳夫是他们家中的守者,这是氏族社会的习俗。据《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北魏鲜卑族称“贵人、作食人为附真”。又《元史》卷九九《兵志》云,怯薛中“亲烹饪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博尔赤”即厨夫,圣旨颁下必须经过他们的署名。白鸟库吉谓拓跋之附真即蒙古之博尔赤。可见膳夫实氏族社会之要官。见其《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7页。汉代皇后的食官又称“私官”(参看朱德熙、裘锡圭:《战国铜器铭文中的食官》,《文物》1973年第12期,收入《朱德熙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83页以下),也显示了掌膳者与主人有私亲,存在着特殊的“昵近习亲”关系。《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传》:“文帝曰:吾居代时,吾尚食监高袪数为我言赵将李齐之贤,战于钜鹿下。今吾每饭,意未尝不在钜鹿也。父知之乎?”代国尚食监高袪跟汉文帝边吃边聊,昵态可掬。秦汉太官“掌御饮食”。《续汉书·舆服志下》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提到有“令史质堪上言,太官宜著两梁”,而尚书孟布认为“太官职在鼎俎,不列陛位,堪欲令比大夫两梁冠,不宜许”。陈忠于安帝建光年间上言:“太官令以供养言之,为最亲近,以职事言之,为最烦多,令又高选,又执法比太医令,科同服等,而冠二人殊,名实不副。”主张太官令应该给予两梁冠的服饰。陈忠说太官“为最亲近”,犹存古官之义。

(33)好並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版,第250页。

(34)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

(35)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台湾世界书局1990年版,第67册第313页;又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16-917页。

(36)以上见《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37)《史记·儒林传》索隐引如淳:“《汉仪》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补郎中,乙科二百人补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又尹湾汉简中有郎中盛咸“以功迁”为二百石建陵丞的实例。由此可以推断郎中后来有比二百石者。参看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尹湾汉墓简牍综述》,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198页。

(38)《续汉书·百官志四》记载,太子庶子四百石,如三署中郎;太子舍人二百石,如三署郎中。这都是后汉制度。至于西汉时的太子庶子与太子舍人禄秩,应取卫宏《汉旧仪》:“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多至四百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无员,亡新改为中翼子。”见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页。不过《汉旧仪》“庶子舍人”一条,文有舛误,其“庶子舍人”4字或者作“太子舍人”,或应删去“庶子”二字仅作“舍人”。前一个“四百人”,疑为“四百石”之讹,乃庶子的“比四百石”之文误入者;后一个“四百人”,前人已提出质疑,指出《续汉志》引《汉官》作“十三人”,而非四百人。质言之,“庶子舍人”这一条,应据“庶子”条校作“(太子)舍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亡新改为翼子”为妥。

(3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索隐》:“三郎谓中郎、外郎、散郎。”按《索隐》之说不确。《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说:“沈家本曰:‘《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苏林云:‘外郎,散郎也。’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旧注皆非。”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40)李孔怀先生谓“武帝时增设‘比郎’,秩比千石”,他还把“比郎”算成郎官之一。见其《汉代郎官述论》,收入中国秦汉史学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页。不过李先生误解了史料。《汉书·百官公卿表》说的是期门军士比郎,期门仆射比千石。

(41)参看拙作:《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俸禄等级制新探》,《学术界》2000年第2期。

(42)据《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东方朔上书求仕,随后“诏拜以为郎”;《传》又记载,东方朔自称“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汉书·东方朔传》叙述东方朔做过“常侍郎”,还曾做过“太中大夫给事中”以及“中郎”,曾“陛戟殿下”。太中大夫、给事中也许禄廪较高,东方朔装模作样地吓唬“驺朱儒”之事,应是他初做郎中时的事情吧。正如陈直先生所说:“侍郎、郎中,为古代武士之通称,并无严格限制。”《汉书新证》,第89页。当时的侍郎、中郎,其实就是郎中之中的有幸“侍中”者。

(43)这个意见,是秦汉史博士生邹水杰同学,在我的“中国古代官僚等级制度研究”课上提出来的。特此致谢。

(44)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5)《汉书》卷八《宣帝纪》如淳注。

(46)陈直先生利用居延汉简考察汉代官俸,亦云:“各属吏身份中以书佐为最低。”《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47)例如郑玄注谓:“禄秩之不当,恩所增加也;供养之不宜,欲所贪耆熊膰之属,非常食。”王梦鸥先生的解释是:“禄秩不当,是不依靠薪级的开支;供养不宜,是无功而受的俸禄。”见其《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2页。按,供养不是俸禄,王说不确。杨天宇先生释云:“对于不当加给的禄位,以及不当提供的给养,都要收回。”《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上册第206页。杨先生把禄秩、供养区分开来,可以说相当精慎。又,《周礼·天官·外饔》“飨士庶子亦如之。”郑玄注:“士庶子,卫王宫者。若今时之飨卫士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6页下栏。郑玄以“卫士”释“士庶子”,不如以郎官释之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