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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从爵—秩体制到官品体制:官本位与一元化

秦汉官阶用禄秩,魏晋以下用官品。九品官品是在曹魏末年出现的。在中国官阶史上,九品官品的出现,意味着什么?从秦汉禄秩到魏晋官品,是否只是级差级名发生了变化,以前分十八九级,现在分九品;以前叫“若干石”,现在叫“第几品”,如此而已呢?

以往学者对魏晋官品做过不少探讨,探讨涉及了官品的诞生时间,各种官职的具体品级,官品与九品中正制的关系,等等;至于九品官品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的意义,则还有很大的考量推敲余地。本章将从“品位结构”视角,即各个序列的结构与功能,它们之间的组合、链接与搭配的样式,来考察九品官品的意义,以此显示秦汉品位结构的变迁方向和演化归宿,就是“官本位”和“一元化”。

一 “一元化”与“官本位”的推进

我们认为,九品官品体制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一元化”的、“官本位”的官僚等级秩序。这是相对于秦汉“爵—秩”二元体制而言的;再往前说,也是相对于周代的“爵本位”而言的。

所谓“一元化”,是说九品官品表现为一个整体性框架和综合性尺度,把各种品位笼括其中,可称为“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体制”。秦汉等级秩序在一段时间里,各种位阶堆砌错杂,还没那么一个充分一元化了的综合性尺度,或说其发展并不充分。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行政级别为本位。进一步说,就是权势、地位和声望的获得,以官位占有和职能履行为准。你有官儿、有事儿、为朝廷干活,才有名位俸禄。官大、权责大、贡献大,就位重禄厚;官小、权责小、贡献小,就位卑禄薄;而若无官守、无权责,朝廷一般不白养你。周朝的“爵本位”就不是如此,贵族的权势,来自对土地人民的直接占有、来自家族传统和世卿传统,不是行政性的。“爵”就是这种权势的一种“外化”形式。

从“爵—秩体制”到官品体制,帝国品位结构发生了若干显著进化。这种进化,体现在哪些具体方面呢?首先体现在对各职类的等级管理手段的“行政化”上,进而体现在品秩要素配置的“行政化”上。各职类等级管理上的“行政化”,是指那些行政化水平较低的职类,例如具有依附、私属性质的“宦皇帝”职类,逐渐也用行政级别的手段加以管理了;若干非行政性职类,在管理上与吏职一体化了,例如军职。品秩要素配置的“行政化”,是指特权、礼遇等等品秩要素,逐渐向行政级别转移,更多地被配置在行政级别之上,而不是身份等级之上,例如爵级之上。

制度变迁是个“长时段”的问题。我们先从回顾周王朝的品位结构开始。周代官员品位结构的特点是“爵本位”,其主干是公、卿、大夫、士爵列,它以贵族官员的身份地位为本。贵族之下还有一个无爵的胥吏层次,他们以“稍食”为生,承担各种事务杂役,宛如主建筑之下的础石。那么周代品位结构,可以进一步表述为“爵—食体制”。这个体制是“一元性”的,因为“爵—食体制”的结构是一个纵向单列,“爵”叠压在“食”上。与爵级相关的等级礼制虽很繁琐,爵级本身却很简单,它是贵族时代社会分层的体现。

战国秦汉间的品位结构变迁,其要点可以概括为三:第一,周代贵族官员的身份尺度——公、卿、大夫、士的爵列在不断衰微、变质;第二,源于稍食、作为“吏”之定酬定等之法的禄秩,在不断伸展扩张,变成了官职的级别;第三,功绩制性质的二十等军功爵,变成了官员身份以至社会身份的主要尺度。这三个变迁催生了“爵—秩体制”,其主体结构,就是禄秩与军爵两个序列的双峰并峙。在一段时间里,各种品位安排都搭置于这两根支柱之上。这个体制呈现了某种“二元性”,其特征就是“爵、秩疏离”,进而是各种品位间的“疏离”。对这种“疏离”,可从“要素配置”、“等级关联”等方面加以观察。

“品秩五要素”即权责、资格、薪俸、特权和礼遇。“爵”上没有配置“权责”要素,历代大抵如斯;但“爵”上是否配置了“资格”要素,历代就不相同了。汉代的二十等爵上没有配置“资格”要素,不能凭爵级起家,这样一点,就既与周爵不同,也跟南北朝隋唐不同。南北朝隋唐时各级爵位的起家资格,有明确规定。与前后时代相比,汉爵不能凭之起家居官、进而占有政治权势,这就显示了此期品位结构的特殊性。军爵用于军中褒功,列侯与关内侯爵也用来褒赏官僚功绩,但官僚的例行赐爵,却引人注目地采用了“赐满”的形式。而这就意味着,二十等爵在更大程度上被用作身份尺度,官员达到某秩级以上就被认为属于某个身份层次。配置于二十等爵上的经济待遇、特权和礼遇,其优厚程度明显高于后世。再从“等级关联”方面看,爵与秩之间的“比视”比较杂乱,也说明二者还没有精巧地整合在一起。

总之,汉代的爵级与秩级间显示了某种“疏离”;这种“疏离”与周王朝“爵—食体制”的历史影响相关。汉“秩”源于周“食”,而周代的“食”居周爵之下,是卑微胥吏的酬报定等方式。秦汉“以吏治天下”造成了“秩”的伸展和扩张,但爵级和秩级间的紧密整合与对应,却是需要一段时间来调适的。“爵”与“秩”疏离,意味着帝国等级制中身份制因素和官僚制因素,是以一种特殊的样式两存并立的。

进而与魏晋以下相比,汉王朝各种品位安排间的关系,也显杂乱松散,很有点儿“各行其是”的意思,尤其在汉朝前期。比如“宦皇帝者”职类,其赏赐、晋升和管理自成一系;比如“将军”、“校尉”等军职已有了一定的品位意义,但还没演化为军阶,并与秩级形成级级对应的关系;比如秩级只到中二千石为止,中二千石之上另用“上公”、“公”来区分地位;上公、公、上卿、卿、大夫、士既是礼制等级概念,同时又以职位和秩级定公、卿,二法并不完全相互吻合。汉朝的禄秩中有“比秩”,“比秩”的区分职类功能,也可以看成那种松散性的表现。“比秩”表明:文学之职、军吏和“宦皇帝者”最初无俸无秩,其等级管理各是各,与吏员不同;在有了“比秩”之后,这些职类也属“另类”。秦汉品位结构相对松散,是因为刚刚经历了社会政治结构的剧变。剧变中新兴阶层、新兴人群、新兴官职、新兴名号大批崛起,相当一段时间里,新旧阶层、新旧群体、新旧官职、新旧名号之间,呈现出了位置不定、参互错杂的情况。

“吏”是一个新兴群体,来自周代的府史胥徒层次。由于他们富有专业性、又容易驾驭,所以得到了统治者青睐,带着他们的身份标志“禄秩”,在战国逐渐崛起。但府史胥徒本是个无爵的卑微阶层,被压在有爵的贵族的大山下面,“爵”是传统的高贵身份标志。在传统观念之中,若以“爵”为吏,等于是让贵族去当厮役。汉代“爵、秩疏离”,爵级上不配置资格要素,不实行依爵起家的制度,就是很好理解的了。

文学之士盛于战国而衰于秦。在统治者一意寻求富国强兵时,“文学”一度被认为可有可无,是外在于富国强兵的东西。当然统治者也有爱好文学、奖崇学术的,也需要博古知书的顾问。齐有稷下学宫,学人在其中可得到“比大夫”的待遇。士人还可以去做大夫、郎官,或做大臣的舍人、门客,但它们既非吏职,也不是专门的文学之位。秦朝的博士和博士弟子体制,专门化程度高了一些。汉朝的博士、掌故、文学、诸生,已是专门的文学之职了。然而王朝又以侍从之位安排士人。总之,士人之被帝国接纳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帝国体制中文学之官的职类、等级和资格安排,当然也是需要若干时间,才能严密、精致起来的。

“宦皇帝者”有其古老的来源,源于周朝的士庶子体制。战国秦汉间“宦”、“仕”有别的积习还很浓厚,所以“宦皇帝者”一度跟新兴吏职分成两系。“宦皇帝者”的等级相当散漫:自身级别既不清晰,与吏员的级别对应也不清晰。战国郎官的官称是很简单的,通称“郎中”而已,看不出“花色品种”来。秦汉郎官之名就复杂化了,有了车郎、户郎、骑郎、陛楯郎、执戟郎、中郎、郎中、外郎等名目。细审其命名,其法有二:车郎、户郎、骑郎、陛楯、执戟等,是以职事为别的;中郎(或侍郎)、郎中、外郎,则是以服役地点来区别的。中郎大概服役于内省,“中郎”之“中”显示其与皇帝更为亲近,郎中稍远,外郎大约不在禁中。学者认为中郎、郎中、外郎是3个级别(1),其实最初不过是与君主的亲近程度之别,有如内寝中的贴身丫头与外堂杂活丫头之别,既不是升迁阶梯,也不好看成行政级别。先秦到汉初郎官无秩,其时中郎、郎中、外郎之别,与后来中郎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严格以秩级为别、而且构成晋升阶梯的情况,很不相同。汉初的郎名显示他们当时偏重职事分类,级别分等尚不发达。侍从们依靠传统的供养方式为生:没有固定俸禄,以廪食和赏赐为生。因无秩级,所以他们进入行政体制的渠道和层次也不确定。“宦皇帝者”若得到皇帝赏识,就可能被认定为“宦皇帝而知名者”,给他们与爵级五大夫、秩级六百石相近的待遇。但可想而知,得此待遇的随意性是很大的,不过是看皇帝脸子罢了。总之,“宦皇帝者”之所以在品位结构中地位模糊,在于他们作为侍从的“私人性”。

战国文武分途,由此军队、军官、军人自成系统。将校、军吏的等级管理,使用军职与军爵。秦国军功爵制之下,“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2)授爵基本以“军功”为依据。“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隶臣斩首为公士”、“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之类秦律律条(3),都显示了军爵与“从军”、与“斩首”密切相关。是为“武爵武任”。所以一段时间里,军爵,主要是军人或从军立功者的品位,而非王朝吏员的品位。看到某吏员有爵,若无其他特殊情况,则以推测那位吏员曾经从军立功更好一些,就是说其爵位与其吏职无大关涉。

战国秦汉间的历史剧变中,新旧阶层、群体、官职、位号波荡起伏。用汉人的话说:“古今异制,汉自天下之号下至佐史,皆不同于古。”(4)帝国大厦的骨架业已经筑就,但局部修建和内部“精装修”还没完成。云其松散粗疏,并不意味着先入为主、预设标准,而是在历史比较中看到的。通观两千年的等级制度进化,只能说是“前修未密、后出转精”。好比一伙人刚凑在一块儿共同创业,虽采用了什么经理、部长、主任之类职衔,但亲朋旧友、同学战友关系又搀杂其中,谁大谁小、谁该拿多少钱、什么事谁说了算,往往因人因时而异,尚不确定;不能像历史悠久的大公司那样,等级清晰而秩序井然。

但随“帝国公司”不断发展完善,“爵—秩二元体制”及各种位阶间的散漫关系,就一点点地得到了调整改进。在汉代官僚政治发展中,我们看到了王朝人员的同质化和等级管理的一体化,以及二十等爵的边缘化与禄秩的中心化。

先说王朝人员的一体化与等级秩序的一体化。“宦皇帝者”最初无秩,在等级管理上跟“吏”是分成两块的。后来“宦皇帝者”采用了“比秩”,这就是把他们纳入行政等级管理体制的努力。“比秩”有如纽带,将之与吏职联系起来了;在级别、薪俸、地位、资格上,“宦皇帝者”与吏职有了明确可比性。这个变化,是以“宦”与“吏”的界限淡化,大夫、郎官与“吏”的异质性下降为条件的。

汉初郎官是没有秩级的,郎官的命名主要以职事为别。但后来情况变了,郎官不但通过“比”而拥有了秩级,而且还分成比六百石的中郎、比四百石的侍郎、比三百石及比二百石的郎中。这时的中郎、侍郎、郎中,已是郎官的等级之称了。“中郎”本来相对于“外郎”而言,是郎官的一类,后来则是郎官的一级了。本书上编第四章曾指出,汉朝冠服体制的特点是“自然分类”与“职事分类”两点,其分类功能强于前朝后世,分等功能弱于前朝后世;但后来,冠服的“级别分等”的分量就逐渐加重了。而这与汉代郎官的分等分类变化相映成趣:汉初郎官恰好以“职事分类”为主,后来“级别分等”的分量重起来了。

文武分途造成了军职、吏职间的一度疏离,但因“比秩”的使用,文武职类间的常规性迁转,变得便利了。文学之官也是如此。如掌故有比二百石、比百石两种,文学为比百石之官,他们可以迁为二百石、百石卒史,由文学而吏职,其迁转层次一目了然。西汉中期规定“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5)这就为博士开拓了由经师而吏职的通道,由此博士之官不再是行政体制的“外在”部分了,这时“比秩”就为之搭建了秩级的桥梁:博士比六百石,而尚书六百石,刺史六百石,诸侯太傅二千石。汉武帝兴儒学,贤良、明经、秀才、孝廉等科目,发展为面向士人的品位。而这个变化,又是以“儒”与“吏”的融合或趋同为前提的。

由此,这样一个进程就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了:转型期波荡不定的各种人群和官职,通过各种分等和分类措施,在相关职类和级别上逐渐各得其所,彼此的对应、链接与配合关系日益精致起来了。供职于王朝的各色人物,其一体化和同质性提高了,他们都作为王朝吏员而活动着。《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都是“吏员”,同样用行政手段管理,同样以秩级确定其级别待遇,按同样的规则在不同职类间对流和升降。

再来看二十等爵的边缘化和禄秩的中心化。在秦与汉初一段时间中,爵、秩比肩并立。那时还能看到“爵重于官”的情况,臣吏若有几种头衔,习惯上先列爵位、后列官职。周朝“爵本位”依然显示着强大影响:“爵”是人在社会上的立身之本,“秩”只是给君主当差时领的工钱。不过随光阴流逝,爵级、禄秩就不再比肩并立了,二十等爵逐渐变成旁枝,“秩”成了等级秩序的主干。

究其原因,第一个是政治性的:在新兴帝国之中,官吏才是大政承担者和权势操持者,行政级别逐渐主导了社会身份,与权责、资格无干的“爵”不可能抗衡“官本位”。封侯者还算位望较高,一般的有爵无官者虽比平头百姓尊贵,但其权势就没法儿跟在职官吏比了。第二个是社会性的。周朝“爵本位”的基础是身份的凝固不变,战国秦汉却是一个流动的社会,财富、权势全都变动不居,对官僚实行选贤任能,奖黜分明。汉初依爵而授田宅,爵位较高则占有的土地额度较大;但在土地频繁转移与爵位频繁升降的情况下,依爵占田之制必将成为一纸空文。二十等爵同时用于维系身份和行政激励,可这二者又是矛盾的:袭爵制度造成了特权的凝滞,而与官职、秩级相关的特权却是频繁转移的。二十等爵维持身份体系的能力,在官僚制时代是打了折扣的。

“爵”越来越轻、“官”越来越重,经常性的赐爵卖爵使爵级越来越滥,除列侯、关内侯保持了较大含金量外,十八级以下爵级一天天缩水贬值。从“品秩要素”看,虽然特权从“爵”转移到“秩”的情况在汉代似不明显,但“任子”权依秩级而定,“先请”权依秩级而定,二者不依爵级;先秦车舆依爵级(6),汉代车舆等级依秩级(7),服饰也依秩级而定。到东汉末就落到了这个境地:“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8)禄秩越长越高、越长越粗,成了帝国等级制的粗壮主干;“爵”相形见绌,看上去只是主干上的旁枝了。

两汉几百年中,各职类的整合程度不断提高,其等级关系日益精致化了;帝国各色人员日益同质化,共同构成了一个官僚阶级。“爵、秩两立”的状况也将发生变化,以新的方式整合起来。于是,一个新事物——九品官品呱呱堕地,在魏晋间问世了。

二 从“爵—秩体制”到“官品体制”

制度的变迁是有节奏的。秦始皇、汉武帝及王莽之时,都出现过创制的高峰;东汉一朝制度则明显稳定下来了,君臣不肯轻易言变。汉末魏晋政治动荡,制度变迁又骤然加速。九品官品便是这时候出现的。

九品官品的产生意义,就在于它上承汉代等级管理的发展趋势,把“一元化”和“官本位”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准。从结构上看,综合性与一元性是九品官品的最大特色之一。它把职事官、散官、将军号、封爵等等全都容纳在内,爵级与行政级别的整合程度也大大提高,结束了此前二者之间的“二元性”和疏离状态。官品与禄秩至少在这一点上相当不同:禄秩在诞生之初只面向下层吏员,而官品自初就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架构。

今见《魏官品》、《晋官品》,收录于《通典》之中(9)。九品官品诞生于曹魏之末,没两年就改朝换代进入西晋了。《魏官品》属初创,《晋官品》有所调整,此后大约一直使用到南齐而无大变化。下以《晋官品》为例,把官品制度的结构性特征,表示如下。《晋官品》中职事官、散官、将军号、封爵,我们将之分栏排列:

由此就可以看到,文武职事官、散官、将军号、五等爵与封爵,全都森然不紊地罗列于九品架构之内,它们都有了品级,由此一体化了。这就是九品官品的最突出特征之一。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州郡县中正等构成的中正系统,因其职能与性质的特殊性,即,作为朝官之兼职、代表社会与民间“清论”,朝廷没有将之列入官品。

魏晋散官的渊源是汉代的侍从、郎官与大夫,那么也可以说是来自“宦皇帝者”。魏晋以下是个官阶“品位化”的时代,散官队伍大为扩张了。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各有正员、通直、员外三种,合计“六散骑”。太子侍从中的庶子、洗马、舍人,在汉朝是被比拟于皇帝的郎官的,但秩级稍低;到了魏晋,其品级反居于中郎、郎中之上了,成了重要的起家之官。无论如何,这些散官都有明确的品级,迁转吏职时是升是降一目了然。

汉代的将军有两种。一种是临时性的杂号将军,打仗时随机命将、并给予军号,事讫则罢,打完仗就不再是“将军”了。还有一种是常设将军,即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和前后左右将军,共八号。这八号将军组成了一个名号序列,经常用作辅政者的加衔,所以它们还发挥着品位功能。将军号的级别,约略在中二千石、二千石之上(10)。就是说汉代将军的序列,尚不在秩级管理范围之内。魏晋时代杂号将军变成常设的了,而且充分品位化、序列化了,由军职演变为军阶,分布在官品的一品至五品之上,在官品中占据了明确的地位。将军号自成序列,沿自身的排序升迁,但同时也受官品支配。在涉及待遇、礼制时,有“二品将军”、“三品将军”、“四品将军”、“五品将军”提法(11),就是明证。

还有,汉代的太傅、三公无秩名,而在魏晋官品中,诸公与诸位从公都高居一品,其品级与其下诸官形成了连续的序列。

秦汉帝国品位结构的特点是“爵、秩疏离”,二十等爵始终没跟秩级形成严格的等级对应关系。而魏晋官品,引人注目地把封爵纳入其中。魏末西晋爵制复古,恢复了五等爵的封授,但汉爵不废。在《晋官品》中,五等爵与汉爵两种爵号分布在一至七品:公爵在第一品,侯伯子男爵在第二品,县侯第三品,乡侯第四品,亭侯第五品,关内名号侯第六品,关外侯在第七品,严谨有序。其后列朝,爵都在官品之内。唐朝王爵及五等爵,整齐有致地分布在一品至五品。下面再把曹魏、晋、陈及北魏、北齐和唐的封爵在官品上的分布变化,简示如下:

五等爵逐渐取代汉爵的过程,较然可见。魏晋南朝的爵列,大致是五等爵与汉爵的组合,具有过渡色彩;北朝则弃汉爵不用,唯用王爵与五等爵了。北朝爵制,下启隋唐。这些变化,都是在官品框架之内发生的。

再从品秩要素“特权”与“资格”二者的配置观察,可以看到“特权”向官品转移,以及爵级开始承载“资格”的明显变化。

特权倾向于围绕官品配置,这里举“官当”和“占田”两点为例。秦汉二十等爵可以抵罪,秩级却不能抵罪。可见这个法律特权,重在保障身份而非优待吏员。魏晋以下逐渐出现了“官当”制度,即用官品抵罪当刑的制度。唐制:“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12)官当所用官,为职事、散官、卫官及勋官四官,计算官阶时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若系执行公务而犯罪,则“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可见“官当”之制,倾向于向有官守、有权责者提供更多法律保障。重官而不重爵,这一点从请减权利也看得出来。唐律又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疏议:“七品以上,谓六品、七品文武职事、散官、卫官、勋官等身;官爵得请者,谓五品以上官爵,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13)封爵的请减特权,是按其官品来衡量的。

秦汉根据二十等爵授田宅,而晋朝根据官品确定占田额度。西晋占田制下,“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进而荫庇佃客和衣食客,也依官品(14)。唐朝均田制下,官僚占有永业田的特权都依官品而定,封爵的永业田与其所对应的官品不过略有参差,参看下表(15):

大致说,亲王百顷属超品;国公至侯伯之永业田低于其官品,子男之永业田同于其官品。所以说“略有参差”。而且“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授田时爵与官不并给,只能取其多者,二者其实是一元化的。汉代依爵而享有的若干权益,逐渐向行政级别转移,或依官品也能享有了。

秦汉爵级不构成资格,魏晋南北朝则出现了“依爵起家”的制度。两相疏离的“爵”与“秩”的因素,通过官品体制一体化了;而且以“资格”为纽带,“爵”与行政级别更密切地整合起来了。

依爵起家在晋朝还是比较简单的,只采取了“晋世名家身有国封者,起家多拜员外散骑侍郎”(16)的形式。顾江龙君指出:两晋南朝因爵起家的制度不发达,“爵位对于士族在官界的活动影响较小,其重要意义大概主要局限‘衣食租税’”;但“食封者分割国家租调,对王朝的财政是巨大负担”(17)。就是说两晋南朝之爵,禄养较丰,但依爵起家之制较简,这与汉爵是比较相似的。而北朝的依爵叙阶之制,则发达周密起来了。北魏宣武帝制定了《五等诸侯选式》,公爵由正六品下起家,侯爵由从六品上起家,伯爵由从六品下起家,子爵由正七品上起家,男爵由正七品下起家(18)。同时北朝封爵在日益虚散化,大量“虚封”。唐朝据爵叙阶(19),其制度更为整齐了。由“爵”而“阶”,由“阶”而“官”,“阶”构成了爵级与官职的中介。封爵有实封、虚封之别,获得实封的人很少;唐德宗以后,封爵的经济利益又由“衣食租税”向俸给形式转变。虚封之爵,除依功绩获得外,还可以通过“泛爵”获得。唐太宗即位,令五品以上官进爵一级。高宗以后泛爵,通常是三品以上进爵一级、二级。在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封爵官僚化在唐代已然基本宣告完成”(20)。

当然必须说明,我们认为魏晋以下的依爵起家之制强化了爵、品合一,促进了品位结构的一元化;但这时又要强调,不能反过来说,只要不能依爵起家,就意味着那种一元化程度下降了。从宋以后的趋势看,依爵起家的制度,后来又淡化、低落下去了。那么就有必要,对爵列与资格的关系,做进一步的讨论。

依爵起家的做法,既推动了品位结构的一元化,但看上去似乎又向周朝传统回归了。日人越智重明认为,魏晋以来“封爵是保证政治特权的第一位因素”(21)。这说法有些过分。研究显示,士族的门第权势,主要还是通过世代居官来实现的,袭爵是次要因素。尤其是清官起家制度。如由王国常侍还是由著作佐郎起家之类,就关系到士族是否“始免寒士”(22)。但越智重明之言也不是全无道理。依爵起家的制度保障了身份世袭,确与中古官僚的“贵族化”现象相关,与门阀阶层的权势相关。游彪先生在分析宋朝荫补与爵级的关系之时,曾回顾说:“唐官员荫补除爵位、官品而外,甚至散官、勋官亦可依据其品级荫补子弟为官,这些大概也与魏晋隋唐以来的门阀制度紧密相关。”(23)我们也相信,南北朝隋唐的依爵起家,即令不能全用士族门阀——以及北朝的部落贵族——来解释,至少是密切相关的。西晋初的“五等之封,皆录旧勋”(24),封授对象都是开国功臣或其子孙后嗣,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国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封闭的既得利益集团(25)。正如范文澜先生所说:大封国王和五等爵的目的,是造成一个皇族势力和一个士族势力“合力来拥戴帝室”(26)。

宋代官贵子弟的荫补,就不再依照爵级了。宋真宗时孙何、杨亿曾向朝廷呼吁,给五等爵拥有者的子弟以荫补资格(27),但宋真宗并不采纳,仍依照官员所任职、差遣等来决定其子孙的荫补(28)。明朝官贵荫叙主要依据官品,爵级主要用来封授将领之有功者,文臣是很难得到封爵的。因功而封公、侯、伯的将领,有望充任京营总督、五军都督府掌佥书、南京守备或镇守总兵官,年幼嗣爵者可以入国子监读书,如此而已(29)。清朝乾隆制度,公、侯、伯依一品,子依二品,男依三品予荫,所谓“予荫”是许其入国子监为荫生、监生,再经考试而试用(30)。爵级要比照品级予荫,也反映了爵级与官品是一体化了的。清朝封爵不滥,获得爵号也不容易。而且,明清的宗室封爵与官僚封爵,已分化为两个不同序列了(31)。这个趋势其实从唐朝就开始了,唐朝宗室诸王、公主食实封的人数和户数,远远多于功臣封爵者(32)。而对官僚来说,这就进一步淡化了“爵”的身份意义,使之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激励手段了。总的说来,宋明清不存在官贵子弟大量由爵而荫的情况。

那么从“资格”的配置看,从“爵—秩体制”到一元化的“官本位”体制,其实也经历过一个从“爵、秩疏离”到“爵、资相关”,又从“爵、资相关”到“爵、资疏离”的曲折进程。具体说,“爵”与“资”的关系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的变化:

1.周王朝:“爵本位”,以爵为身份之本,“爵”是任官的凭据;

2.秦及汉前期:“爵—秩体制”,爵、秩疏离,爵级不构成资格,不能依爵入仕;

3.魏晋南北朝隋唐:“官本位”,爵级被整合于官品框架中,实行依爵入仕;

4.宋明清时,授爵范围日益狭窄,依爵荫补也被限制在很小范围之中。

这样一个历程,看上去很有些“否定之否定”的意味。如何认识上述第3期与第4期的变迁呢?魏晋以下官僚等级制的发展,同时承受两个影响。第一个,是官僚体制固有的由粗而精的进化趋势,即等级秩序的一元化趋势;第二个,则是官僚阶级的一度“贵族化”趋势,表现为士族门阀政治和北朝的部落贵族政治。这两个趋势,一条是一道上升的直线,另一条却是一段曲线,二者发生了“叠加”,同时“叠加”于中古品位结构的变迁之上了。

毕竟,“爵”是一种富有贵族色彩的制度:在“以爵入仕”制度下,官贵子弟通过袭爵而分享、延续了父祖身份,降低了政治流动,增加了身份的凝滞性。当“官本位”发展到更高程度,尤其是科举制繁荣之后,官僚流动性进一步增大,“依爵荫补”就衰落下去了。这时候的“爵”,与其说是一种安排社会身份的手段,不如说是一种官僚激励手段了。

宗室封爵不论,官僚的封爵主要是一种激励手段,“爵”是“官本位”秩序的从属物,却不足以安排社会身份,所以与“官”无关的赐民爵制度,东汉以后就逐渐低落、消沉了。赐民爵的做法,至唐宋偶尔仍有其事,明初朱元璋也一度赐民爵。这些民爵主要面向耆老乡贤,当然也含有调节社会身份、提高乡里耆老地位的作用。不过此时民爵价值微末,社会影响很小,若干史家都不知其事了,与秦汉平民大量拥有爵级,以至有人怀疑“民尽赐爵……几无百姓矣”的情况相比,还是很不相同的。唐朝赐民爵,称之为“古爵”;宋朝赐民爵,通用“公士”一级(33);朱元璋赐民爵,索性弃古爵不用,而是另创里士、社士、乡士之号(34);清廷优待耆老不用爵号,改赐七八九品的官服顶戴了(35),也算是向“官本位”倾斜的又一个表征吧。

三 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结构

回到汉晋间的官阶变迁上来。无论如何,九品官品对各种位阶的整合,可以看做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依爵起家”固然增加了“爵”的分量,但也使“爵”与“官”更紧密地整合在一起了。从“涵盖度”看,汉代禄秩最初只用于“吏”,对“宦”未能覆盖,跟爵级也只达到了“比”的关系。而九品官品,自初就是一个总体性的架构,它把各种官职、名位、衔号都收容在内了。秦汉“爵—秩体制”由此告终,其品位结构的“二元性”由此消失。唐朝九品十八级三十阶下,职事官、文阶官、武阶官、勋官、封爵森罗其中而井然不紊。“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结构”,历代沿用不废。

所谓“复式结构”,是就官品的总括性而言的。它构成了各色位阶的公共尺度。官品与禄秩在性质上是很不相同的,后者主要是官职的等级;官品也不同于现代的——如美国的——共同职等。美国的共同职等GS18级跨越了几百个职类,把各个系列的各种职级涵盖其中,但它依然只是单纯的职位等级,不含品位意义。而九品官品既是职位的尺度,也是品位的尺度,把品位、职位都涵盖在内了。所以,很难说九品官品只是品位等级或只是职位等级,二者都是。

对这一点,近现代之交的论者已有强烈感受。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的《厘定新官制纲要》云:

官之有职,所以别职掌之崇卑、定权限之大小。至于官吏升转由卑而崇、由小而大,俸给额数亦为是为差,固易明也。然有处同一之职,而年资有久暂,则俸给亦有多寡,是非别立官等,不足以明之。查官以等分,实为周制;礼失求野,今乃于日本官制见之。我国不然,以品为等,设正从九品之制,而以一切之职配之。凡设一职,必定其品于是。品、职合并,混而不明。

夫品也者,所以别个人之身份与其待遇者也。冠珠补服之异,车帷坐褥之异,甚至上封三代,旁及尊亲,皆视其本身之品以为标准,则其性质,乃国家对于个人之荣施,其理至浅而无可疑。若其不然,子孙任何官职,即以何种官职封其先人,有是理乎?以此言之,则所谓以品为等者,非真以品为等也,乃无官等之名,不得已借品以明等耳(36)。

其实唐宋有阶官制度,实即“官等”。资格、特权与礼遇用阶官来维系,阶官尊卑与职位高下可以不一致。明清阶官制度大大衰落了,九品官品既用作官职等级、又用作官僚个人的资格、特权与礼遇等级,发挥着《纲要》所谓“官等”的功能。官僚要先行获得官职,然后再依此官职的品级,确定其相应的资格和待遇。这样,较之唐宋,各种待遇相对向官职倾斜了。所以明清构成了中国官阶史的又一个阶段。此时职等与官等看上去混淆了,故《纲要》作者觉得有辨析必要,对官品不仅是职等,同时也是官等一点,后文还提供了很充分的说明,文繁不备录。然而作者忘记了,中国历史上有过“官等”,唐宋阶官即是。

无论如何我们看到,近现代之交国门打开、视野扩展,与世界各国的行政制度——例如日本官等之制(37)——的比较,给了观察官品的人们以更深入的眼光。而其所论,反过来印证了我们的论断:九品官品是一个“复式结构”,它把各种位阶,包括职等和官等,以及各种显性和隐性的位阶,都涵盖在内了。所以它不但与美国“职位分类”的文官等级不同,甚至与若干西方国家曾使用过的“品位分等”也不相同,因为它是一个兼容了品位、职位的更大框架;在有些时候(如明清)还有“品、职合并,混而不明”、“借品以明等”的现象,“官等”并不总是一目了然的。

为了理解九品官品是一个“复式结构”,还须从“间架”的角度来观察。唐代的品、阶、勋、爵的间架,“品”就是官品,“阶”就是本阶,“勋”就是勋官,“爵”就是封爵。它们不是简单的级级对应关系,而是以一种复杂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

首先,勋官和封爵被纳入了官品,各有其所比品阶(38);进而依照王朝叙阶之法,“有以勋庸”,即“谓上柱国,正六品上叙;柱国已下,每降一等,至骑都尉,从七品下;骁骑尉、飞骑尉,正九品上;云骑尉、武骑尉,从九品上”。此外唐朝叙阶又“有以封爵”:“嗣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亲王诸子封郡王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县公,从六品上;侯及伯、子、男并递降一等。若两应叙者,从高叙也。”(39)列表如下。

能够看到,勋官各官号、封爵各爵号本身有其所比的官品。但在叙阶时,它们与官品的关系另有一种安排。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共十二转,比于正二品至从七品上;但叙阶时,却只从正六品上叙起,下至从九品上。就是说勋官与官品有“比官品”与“叙阶”两种关联方式,后者在官品的纵轴上是大大降低了的。若有位武人立了军功,荣获一转“武骑尉”,则官场中拿他当从七品的官看待;但若那位“武骑尉”到吏部谋求职事官,就只能按从九品上叙阶了,就是说他个人的任职资格只有从九品上,只能做很低的官。封爵还要复杂一点。封爵9级,比正一品至从五品上。嗣王、郡王和国公同居从一品,所以比官品只有8级,正一品至从五品上;而叙阶却是从四品下到从七品上,也低下了一个段落。可见,官品体制确实是一个“复式”结构,其内部间架也是复杂化了的。除了资格一点,若把其他特权、礼遇如授田、朝位等等都考虑在内,还能排列出更复杂的关联间架。

由叙阶即资格问题我们看到,“复式”的意义,还可以从“品秩五要素”来观察。前引袁世凯《厘定新官制纲要》指出:“夫品也者,所以别个人之身份与其待遇者也。冠珠补服之异,车帷坐褥之异,甚至上封三代,旁及尊亲。”由此反映了九品体制的复杂性。现代文官等级是很简洁的,附丽在品级之上的要素,一般只有权责、资格与薪俸;中国传统官阶就不同了。首先其“资格”的结构就非常复杂,还有浓厚的身份意义;进而附丽在品级上的要素还有繁多特权与礼遇,那也大大增加了品位的复杂性。

官品体制的很多特点,由于历史的惯性,一直影响到现代中国。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并颁布了公务人员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这是一个典型的“品位分类”制度。这个制度在1985年终结,此年实行了结构工资制的改革,改革方向是向“职位分类”转型,因而工资也大幅度向职位倾斜了(40)。但因1993年8月14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等级制再度变化,恢复了级别设置,在职务工资12级之外,另设级别工资15级(41)。品位的因素,由此再度强化(42)。但即令如此,级别的力度被认为依然不够,“公务员依然热衷于对领导职务的追求,几乎感觉不到级别的作用”。在新《公务员法》公布前后,有关方面曾打算继续强化级别因素,以期“为500余万公务员另辟职级晋升之途”(43)。可见建国至今的行政等级管理体制的变化,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围绕“品位”与“职位”的关系而展开的。

然而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品位—职位”间的几次摇摆动荡,在若干公务员看来,不过是工资计算方法的花样翻新而已,对实际待遇影响不大。笔者就听到过这类说法。为什么会有这种感受呢?其原因有二。第一,各地公务员工资另有地方性或部门性的津贴,且其额度颇高;第二,所变动的只是“品秩五要素”中的“薪俸”一项而已,其他要素未变。从“资格”要素说,“公务员”依然保持着身份刚性,“干部队伍”几乎只进不出。至于相当于传统官阶之“特权”、“礼遇”要素的那些制度安排,总体上并无大变,亦即,“官本位”依然未变,现行等级管理体制本质上仍是品位性的、身份性的。所谓“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改革收效甚微。甚至职务等级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品位色彩,如“部级”、“局级”、“处级”之类概念在生活中的效用所显示的那样。中国现行等级管理,也是“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结构”。那么,在那个由众多品秩要素以复杂方式构成的“复式结构”中,仅仅“薪俸”一个要素在品位、职位之间摇摆,自然就不会引起其在另一些体制下可能引发的那么大的变动了。

一般认为,中国干部级别制度源于苏联。李毅先生则特别强调,现代中国分层与传统中国相近,二者构成了一个连续性的发展;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干部级别制度显示,“尽管此时苏联对中国的影响不能忽略,中国的社会分层并没有采用苏联模式。很明显,新中国的社会分层模式更接近清朝和中华民国模式。”(44)无论如何,下游的水是由上游流下来的,两千年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的巨大历史惯性不能忽略。反过来说,现实观察又给了人们认识历史的灵感。

【注释】

(1)陈勇:《郎中骑考》,《文史》2005年第3辑,总第72辑,中华书局。

(2)《韩非子·五蠹》,《荀子·议兵》。

(3)秦律《军爵律》,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5页。

(4)《汉书》卷八三《朱博传》。

(5)《汉书》卷八一《孔光传》。

(6)《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故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从《二年律令·秩律》看,百六十石以上吏即有乘车。但没有关于二十等爵乘车等级的规定。无秩而有爵者,大概只是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传车、享受传食而已。

(7)如《续汉书·舆服志上》所记:“中二千石、二千石皆皂盖,朱两轓。其千石、六百石,朱左轓。……中二千石以上右騑,三百石以上皁布盖,千石以上皁缯覆盖,二百石以下白布盖,皆有四维杠衣。”等等。

(8)《艺文类聚》卷五一《封爵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916页。

(9)两份官品,分见《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及卷三七《职官十九》,第205-210页。

(10)《续汉书》卷二四《百官志一》注引蔡质《汉仪》:“汉兴,置大将军、骠骑,位次丞相;车骑、卫将军、左右前后(将军),皆金紫,位次上卿。”又居延汉简西汉永始三年(前14年)诏书:“七月庚午丞相方进下小府、卫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部刺史、郡太守、诸▌。”见薛英群等:《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简号74.E.J.F16:1。将军之位,在“上卿”即御史大夫之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之前。

(11)如《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加兵之制,诸所供给依三品将军。其余自如旧制”;“四征镇安平加大将军不开府、持节都督者,品秩第二,置参佐吏卒、幕府兵骑如常都督制,唯朝会禄赐从二品将军之例”;“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者,著武冠,平上黑帻,五时朝服,佩水苍玉。”同书卷二五《舆服志》:“轺车……三品将军以上、尚书令轺车黑耳有后户,仆射但有后户无耳,并皂轮;尚书及四品将军则无后户,漆毂轮。”同书卷五八《周处附周玘传》:“陈敏反于扬州,以玘为安丰太守,加四品将军。”同书卷七三《庾翼传》:“将兵都尉钱颀陈事合旨,翼拔为五品将军。”同书卷八一《桓宣传》:“平雅遣军主簿随宣诣丞相府受节度,帝皆加四品将军。”同书卷九八《王敦传》:“南康人何钦所居崄固,聚党数千人,敦就加四品将军。”

(12)《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页。

(13)《唐律疏议》卷二《名例》,第34页。

(14)《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15)《通典》卷二《食货典二》,第15页下栏。

(16)《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

(17)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96-97页。

(18)《魏书》卷八《世宗宣武帝纪》永平二年(509年):“五等诸侯,比无选式。其同姓者出身:公正六下,侯从六上,伯从六下,子正七上,男正七下;异族出身:公从七上,侯从七下,伯正八上,子正八下,男从八上。清修出身:公从八下,侯正九上,伯正九下,子从九上,男从九下。可依此叙之。”

(19)《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第31页。

(20)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34-135页。

(21)越智重明:《晋爵与宋爵》,《史渊》第85期。

(22)《南史》卷二三《王奂传》:“奂诸兄出身诸王国常侍,而奂起家著作佐郎。琅邪颜延之与(王)球情款稍异,常抚奂背曰:‘阿奴始免寒士。’”

(23)亦见游彪:《宋代荫补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24)《晋书》卷三《武帝纪》泰始二年(266年)二月诏。

(25)可参看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有关部分。

(26)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页。

(27)孙何奏云:“翼子贻孙,亦足征于旧典。臣欲乞内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许荫子,至公侯者许荫孙,别封国公者许嫡子嫡孙一人袭封,并令有司考求前制,所冀国朝无虚授之宠,臣下知延赏之恩。”见黃淮、楊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五九《建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册第2082页。又杨亿的《次对奏状》中,也有类似的呼声,见其《武夷新集》卷十六;《全宋文》卷二八八杨亿七,巴蜀书社1988年版,第7册第618页,或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册第268页。

(28)参看游彪:《宋代荫补制度研究》,第23页。

(29)《明史》卷七六《职官五》。

(30)《清史稿》卷一一○《选举五》“荫叙之制”。

(31)明朝宗室之封,使用王、将军、中尉之号;异姓之封,使用公、侯、伯三号。清朝宗室之封,使用王、贝勒、贝子、国公、将军等号;民爵之封,使用五等爵及都尉、骑尉之号。

(32)参看马俊民:《唐朝的“实封家”与“封户”》,《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33)唐宋赐民爵,方以智有论,可参看《通雅》二二,第11页,清光绪刻本。

(34)朱元璋洪武十九年(1386年)诏:“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社士,九十以上赐爵乡士,天下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咸许冠带,与县官平礼,免杂泛差徭。”田艺蘅:《留青日札》卷十五《养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16页。又见《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35)清朝优遇“耆老”之法,是八十岁以上的布衣老人,赐九品官服顶戴;九十岁以上,赐八品官服顶戴;一百岁以上,赐七品官服顶戴。嘉庆二年(1797年)受赐者为8479人,道光五年(1825年)受赐为37345人。参看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8页;常建华:《社会生活的历史学:中国社会史研究新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36)陈瑞芳、王会娟编辑:《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217页。

(37)所谓“官等”即位阶制。日本明治二年的位阶官名表,可参看秦郁彦:《日本官僚制研究》,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1页,表3-1。这套位阶,政府后来感到过于繁琐,加以简化,如奏任官三阶(从四位、正五位、从五位)统一为书记官,判任官(正六位到从八位)统一为属官。日本战后进行文官制度改革,制定了“职位分类”的职阶制。《职阶制法》第六条规定:“官职分类的基础,自始至终是官职的职务和责任,而不是职员应有的资格成绩及能力。”引自佐藤达夫:《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24页。当然,日本的职阶制是否被充分执行了,有不同看法。参看傅肃良:《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82页以下。

(38)《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39)《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

(40)1985年的结构工资表,可参看陈少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变革》,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41)1999年与2001年的职级工资表,参看刘俊生:《公共人事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187页。

(4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章“职位分类”。参看人事部组织编写、徐颂陶主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释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条例》的制订者完全清楚级别工资的设置强化了品位因素。“本条例所规定的分级制度,既考虑了公务员的自身条件,又考虑了公务员所在职位的情况,同时也参考了我国历史上实行过的行政级别制度和军队实行的衔级制度。”前书,第57页。又王武岭先生认为,它实际“是在国家干部等级制度基础上,吸取了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部分内容而构筑的一种过渡性模式”。见其《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又李如海先生认为:“我国多年的干部人事管理,带有浓厚的品位分类色彩。……如不考虑人的因素是不现实的。因此,要兼顾人的因素,就是在进行职位评价的同时,就职位上的任职人员的品位因素也进行评价。”见其主编:《中国公务员管理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又李和中先生认为,这是一个“以职位分类原理为基础、兼顾品位分类因素的职位分类制度”,“我国是一个品位等级制度历史悠久的国家,直到今天,人事管理中仍以品位分类占主导地位,品位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我们必须结合这些实际情况,……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必须兼顾品位因素。”见其《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以下。

(43)参看报道:《干部人事制度酝酿改革 职务不升也有望提高待遇》,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c/2004-12-04/20344433843s.shtml;及报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撬动官本位沉重积习》,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c/2004-12-05/17155130860.shtml。有关专家宣称,强化职级因素可以“撬动官本位”。但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改云“撬动职本位”更好一些。

(44)李毅:《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美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译本电子版,第3章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