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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诡辩第一人

在以法治国的今天,律师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不过,律师是一个“舶来词”,在中国古代并没有这一称谓,古人将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称为讼师。

在中国数千年的司法史中,讼师始于何时?追根溯源,据史料记载,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郑国有个叫邓析的政治家,他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并帮人打官司,因而,邓析被后人视为中国古代讼师的鼻祖。

邓析不但是古代第一位有据可查的讼师,在中国历史上,他还创造了数项第一:第一个编修了私家刑书;第一个进行普法宣传;第一个使用“大字报”引导老百姓参政议政,成为中国最早的民主斗士!

中国最早的斗士

春秋战国时期可谓是中华文明的黄金时代,“数风流人物”,历朝历代没有多过这个时期的。邓析与孔子都处于这一时期,然而,由于封建意识的影响,“孔圣人”是妇孺皆知,至今仍备受推崇,很多人却只把邓析定位于讼师,其实,邓析曾是一位引起社会轰动的、颇有反叛色彩的响当当的人物。

邓析的一生,连续做了两件轰动天下的大事:一是私造竹刑,使法律不再由封建贵族独自掌握,而是走向了普通大众;二是助讼讲学,鼓励老百姓参政议政。

2005年1月28日,谈到邓析,原新郑市党史办公室主任郑中智先生介绍说,邓析生于公元前545年,是春秋晚期的新郑人。邓析在青少年时代就“好为智巧”,头脑灵活,很有学问。成年后邓析做了郑国的大夫,是一个基层的低级小吏。

在邓析生活的时代,法律曾经完全是由贵族们独自掌握的“专利”,对平民百姓一直是秘而不宣的。法律是贵族们手中的“橡皮泥”,贵族们愚弄老百姓是常有的事情。

邓析是一位敢于向时代和权威挑战的勇士。郑中智先生说,子产当上郑国执政大臣后,以周朝的礼仪作为司法准据,“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称为鼎刑。邓析成为郑国大夫后,反对以旧礼作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念,要求摒弃旧制,进行刑法改革,主张“事断于法”。邓析“欲改郑所著刑制,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由于深受子产铸鼎刑的影响,邓析吸收了很多人的意见,私自拟定了一部新的法律条文,并把这些法律条文刻在竹简上,在民间传播,进行法治宣传,让人们学习和掌握法律,在守法的同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受到群众的欢迎。人们称邓析私自拟定的法律为“竹刑”。

竹刑比鼎刑造价便宜,易于传播,使得贵族和平民都能看到法律条文,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也保护了平民的利益。邓析制定“竹刑”之举,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促进了法律的传播,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使法律终于走向了大众。

郑中智先生说,邓析是个很有民主意识的人,他积极提倡平民百姓参政议政,引导群众用贴匿名帖的方法揭发当权贵族和大夫们的过失,议论国家的政事。匿名帖就是在文革中曾经泛滥成灾的“大字报”。如此一来,那些贵族们便害怕老百姓揭发他们的罪恶,对邓析很反感,便向继子产之后的郑国执政大臣驷颛告了邓析一状,说邓析用匿名帖煸动平民百姓闹事,要造反。于是,驷颛下令老百姓不允许贴匿名帖。

不允许贴匿名帖的禁令并没有使邓析退缩,他又教老百姓改变方式,用“致书”的方式来评议时政,就是把贴匿名帖改为寄匿名信,将议政的内容相互传递,甚至把举报揭发一些当权者犯罪的材料寄到执政大臣驷颛那里。驷颛又下令不准老百姓传寄匿名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邓析又想出了“倚书”的办法,就是把评议时政的信夹寄在包裹里的其它物品中,继续相互传递,使匿名信一直难以禁止。

在两千多年前的专制时代,邓析能够冒天下之大不韪私制竹刑,表现出了与时俱进的法制意识,而引导平民百姓参政议政,不但需要杰出的智慧,更需要不怕掉脑袋的勇气。邓析以其非凡的胆识和智慧在民间传播着民主法制思想,因此,有学者把邓析誉为中国最早的民主斗士!

千古诡辩第一人

综观古今中外,任何一种学说的成立,无不经历了辩论的检验和洗礼,经过辩论而站得住脚的学说才能够深入人心。“理越辩越明白”,辩论推动了人类思想的发展。

辩论这种艺术,始于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代,以研究辩论术著称的论辩家,被称为“名家”。邓析是中国古代名家的先驱,以擅长辩论著称,他常常以论辩的形式来宣扬自己的思想,其辩论之术无人能敌。

新郑市地方史志办公室总编辑赵宪立介绍说,史书记载邓析常常“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就是说邓析同时肯定事物正反两方面的性质,提出两个逻辑上对立的判断,分别论证这两个判断的正确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论证,他都有无穷的对答之辞。邓析做了大夫之后,很关心老百姓的生活,他经常深入田间地头,询问农夫的生产情况。当时,农夫们还是用瓦罐背水浇地,看到他们笨拙的劳作方式,邓析很体恤农夫的辛劳。于是,邓析就和农夫们一起反复研究试验,利用杠杆的作用,发明了一种提水工具———桔槔,就是在田里的水渠边立一根木桩,把一根比较长的木杠横架在直立的木桩上,木杠的一端用绳子系上水桶,另一端用绳子绑块石头作为平衡的力量,由人工操作,把低处的水提到地面上浇灌农作物。

应当说,邓析是一位了不起的革新家。赵宪立先生介绍说,桔槔是当时生产条件下最先进的农具,原来农夫抱瓮一天仅能浇1畦地,用桔槔提水一天能浇100畦地。邓析将桔槔提水的技术推广到了卫国等地,桔槔这种提水工具一直被人们沿用了2000多年,新郑人称其为“窝杆”。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时一些因循守旧的人们宥于成见,竟然不肯使用桔槔。面对这种不求进取、甘愿落后的社会现实,邓析于是开辩论之风,他认为辩论可以明是非、分清浊,推动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邓析善于辩说,常常“以非为是,以是为非。而可与不可日变”,这样的辩论也给人留下了诡辩的印象。先秦吕不韦编著的《吕氏春秋》一书中记载了邓析的一个典型的诡辩故事,郑中智先生讲了这个故事:

新郑境内有条著名的洧水。有一年发大水,郑国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其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富人的家属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尸体埋葬,打捞尸体的穷人了解到死者家里很有钱,觉得奇货可居,就漫天要价,想趁机捞一把。富人不想出那么多钱,双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闹僵了。

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放心吧,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因为除了你,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还怕他不卖给你?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穷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觉得邓析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也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对那个穷人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

这就是邓析有名的“两可之说”,被后人称为“名师之辩”!千百年来,邓析创造的这一诡辩的经典辩例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邓析被誉为“千古诡辩第一人”。

这场尸体讼案充分显示了邓析的口才,邓析的辩说技巧由此可见一斑。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个结论听起来都言之有理,这种诡辩的手法确实很厉害,邓析诡辩的目的在于希望当事人相持一段时间后,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邓析的诡辩看似荒谬,但有人由此感悟出了个中奥妙———某些时候,人类若不模棱两可,世界将会剑拔弩张到何种地步?

古代讼师的开山鼻祖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首先要向官府递交诉状,老百姓能识文断字者并不多,于是,专门替别人写讼状,为当事人打官司出谋划策的讼师就应运而生了。中国古代的讼师,是现代律师的萌芽。赵宪立先生介绍说,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精通诉讼之法,并且能言善辩,是一个在法律和辩论方面二者兼备的专家。而春秋时期出现了诉讼代理制度,诉讼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官府打官司,其下属或子弟等可代理进行诉讼,这种社会环境为邓析提供了用武之地。

邓析乐于为民讲理,他常常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人书写诉状,帮助老百姓打官司,是中国有史料记载的最早的讼师。因此有人认为,中国讼师的开山鼻祖当为邓析。

时间长了,老百姓之间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都去找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当然少不了要送给他一些礼物作为酬金。帮人打官司,邓析约定按照案件的大小收费,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收取一条短裤,类似今天的收费律师。当时,拿着外衣、短裤前来找邓析咨询诉讼者络绎不绝。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代理的官司总是获胜,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邓析不但亲自帮助别人打官司,而且还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教别人学习诉讼。赵宪立先生说,春秋末期已出现私人创办的学校———私学,邓析也创办了一所私学,他聚众讲学,除了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民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其私学之兴盛。

邓析还鼓励平民百姓告状揭发贵族和大夫们的罪行,这样一来,打官司的人一天比一天多,使得一些大夫和贵族不敢再胡作非为。邓析这种知识型官僚亲自作讼师投身于诉讼者,在古代是绝无仅有的一位。

邓析之后的各朝统治者大都禁止讼师劝人兴讼、教人为讼,视讼师代理诉讼为非法并对此严厉查处,以保证皇权的统治和老百姓的顺从。但邓析的身后却跟上来一批又一批追随者,讼师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和政治制度边缘上矛盾地存在了数千年。

法家思想的祭品

在邓析的倡导下,当时的郑国兴起了一股诉讼的浪潮,却触犯了当权贵族们的利益,致使当权贵族们对邓析怀恨在心。当这种矛盾日益激烈时,作为法家先驱者的邓析便惨遭杀身之祸。郑中智先生说,久而久之,有一些当权贵族和大夫就跑到执政大臣驷颛那里说邓析的坏话,认为他只是“治怪说,玩奇辞”,把他称为“作伪之民”,驷颛视邓析为扰乱民心的祸首。公元前501年,为了维护当权贵族的利益,驷颛将邓析杀害,并展尸示众。

然而,由于邓析的《竹刑》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要,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还是在郑国得到大力推行。邓析的“竹刑”竟然为他的政敌所用,足以证明邓析对法律的研究是相当精到的。当时驷颛为杀邓析找的理由是邓析“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但杀了邓析,却又要用人家的“竹刑”,这不能不说是件具有讽刺意义的怪事儿。《左传》曾引用孔子的话,说驷颛不应该对邓析“用其道”而“不恤其人”。

有学者指出,邓析被“杀其人而用其刑”的结局昭示出了后世法家人物的悲剧性命运:像邓

析一样,法家人物凭借其切合时代的思想主张及个人才干赢得了君主们的赏识,但遗憾的是大都落得一个可悲的结局。邓析如此,韩非也是如此,先秦法家人物身首异处的个人悲剧与其思想主张流传后世的胜利形成了鲜明而深刻的矛盾对比。然而,法家人物的法治主张多为后世所继承,他们取得了思想上的最后胜利,所以受到后人的崇拜!

邓析虽然倒下了,但在中国法制史上,邓析无疑是一座永恒的丰碑,因为他是中国从封建专制时代走向民主法制时代的一颗闪光的铺路石!时至今日,邓析仍然受到后人的崇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报告厅,就特意被命名为“邓析堂”,邓析堂大门口立有一块碑,碑文对邓析作了高度概括性的介绍———

邓析:春秋末郑国法学家。他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是为《竹刑》,被国家采用。……他是我国第一个私家法典草案的起草人,第一位“律师”,第一位私人法律教育家,也是第一个因讲求法律逻辑而牺牲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