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蒙”者,有蔽于物而已,其中固自有正也。蔽虽甚,终不能没其正,将战于内以求自达,因其欲达而一发之,迎其正心,彼将沛然而自得焉。苟不待其欲达而强发之,一发不达,以至于再三,虽有得,非其正矣。故曰:“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彼将内患其蔽,即我而求达,我何为求之?夫患蔽不深,则求达不力;求达不力,则正心不胜;正心不胜,则我虽告之,彼无自入焉。故初筮告者,因其欲达而一发之也。“再三渎,渎则不告”者,发之不待其欲达①,而至于再三也。“蒙,亨,以亨行”者,言其一通而不复塞也。夫能使之一通而不复塞者,岂非时其中之,欲达而一发之乎?故曰“时中”也。圣人之于“蒙”也,时其可发而发之,不可则置之,所以养其正心而待其自胜也,此圣人之功也。
“校注” ①达,《苏氏易传》作“进”,误。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果行”者,求发也。“育德”者,不发以养正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所以“发蒙”者,用于未发,既发则无用。既发而用者,渎蒙也。“桎梏”者,用于未刑,既刑则说。既刑而不说者,渎刑也。发蒙者慎其初,不可使至渎。故于初云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童蒙,若无能为也。然而容之则足以为助,拒之则所丧多矣。明之不可以无蒙,犹子之不可以无妇,子而无妇,不能家矣。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王弼曰:“童蒙之时,陰求于陽,”“上不求三而三求于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于女,行不顺”矣。
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实,陽也。
六五:童蒙,吉。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六五之位尊矣,恐其不安于童蒙之分,而自强于明,故教之曰:“童蒙,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以刚自高,而下临弱,故至于用击也。发蒙不得其道,而至于用击,过矣。故有以戒之。王弼曰:“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