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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3月12日《实话实说》

这期《实话实说》的题目是“再谈王海”,因没记住四位嘉宾的名字,姑且以座位顺序名之,左一是一位湖南的律师;左二是一位北京的大学老师;左三是一位上海的商场代表;左四是一位北京的社会学者。

左一和左三是王海的批评者,左二和左四是“王海现象”的肯定者。在王海出场前,我是左二左四的支持者。

左一的主要观点是从执法主体的角度质疑王海职业打假的合法性,认为只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才有管辖权,而王海知假买假已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诚信原则,实际效果也仅仅是增加了造假者的成本,而这一成本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因而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

左一的话受到了左二和现场观众中另一位大学老师的有力反驳,被指为“思维混乱”。我一开始也觉得左一岂止是“混乱”,简直是混账!首先,造假者已然是不“诚信”了,针对他们的任何行为都是正义的,在这儿强调追究者的“诚信”只能是伪善,甚或是居心不良;其次,考虑到制假贩假屡禁不止,以致全民无一不曾受害,我们有理由怀疑国家工商部门的执法能力,把执法权完全交给他们,等于是在极度危险下剥夺人民的自卫权。

左二和左四表述方式各有侧重,但基本立场一致:制假造假大逆不道,误国误民,一日不除,国无宁日。左四态度更激烈一些,引申面更宽一些,有些话到了嘴边儿被崔永元堵了回去。

左二左四都有些慷慨激昂,或叫正气凛然,都是正确的道理和完美的道德观,令人本能地就愿意拥护。相形之下,左三就可怜了,作为商场代表他强调的是商场在进假货时也不尽是故意,也是糊里糊涂,这个个中情由就不要跟消费者讲了,没人会同情你。你站在那儿赚大家钱你就要承担货真价实的义务,罚你就是要你小心,你再故意进假货你就该被逮捕了。

我的心情是在王海出场后产生微妙变化的。这厮一露面就是一副小商人的嘴脸,小开领西服,小方框墨镜,大背头,涂一脑袋铮亮的发胶,就差镶一大金牙再戴一大翠戒就全了。这种打扮的人我一向不信任,小家乍富说的就是这德行。以我的势利看法,这是新时代土鳖的典型装束。什么叫土鳖?就是人家穿坎肩他也穿坎肩。显然,王海这副与其说是打假英雄不如说是造假高手的派头使他的支持者都有些“晃范儿”。他落座后,左二便一个劲儿问他的打假动机,是不是最初、有一点、想当英雄?看来左二多少希望能从王海身上看到一点光明,拼命在帮他找哪怕是口头上的高尚的动机。面对这样起劲的支持者,王海的回答则十分老实:没有,本来就是为了赚钱。左二的失望或说悲愤通过画外的一句话表露无遗:原来是这么一个低俗的人。

左二之后,左四也表达了类似的失望,说“这是对王海崇拜者们的一个打击”,并立即将自己与王海择开,说自己只是支持“王海现象”,言下之意对王海这个人不敢恭维。

这时王海说了句我很喜欢的话:“我们不应该崇拜任何人。”

正是从这句话开始,我再次站到了王海这个人一边,并开始怀疑左二左四这两个人,怀疑自己是不是拥护他们拥护得太草率。

我不认为左二有权利说那样侮辱他人的话,这话已超出对王海行为的评价进而成为对他人格的追究,最善意地想,那也仅代表着一种公众愿望,即希望王海是一个单纯为他们出头的、无私的人,否则,无论他的作为实际上如何有益于社会,他也应该被谴责至少不配得到赞扬。这是道德审判,不是价值判断,所以无论崔永元如何使出全身解数力图控制局面,现场嘉宾和观众都被迫卷入了两场不该放在一起进行的平行争论,一拨在谈“王海现象”的社会意义,一拨在谈王海这个人的道德水准,很快就造成了那种司空见惯的多个中国人一聚在一起谈话就会出现的各唱各的调,都正确、都是真理化身、但谁和谁都不挨着的混乱。这里起搅局作用的往往是那根道德的棍子,只要这个东西一进来,什么像样的谈话也进行不下去,都改痛快一时的情绪发泄了,徒然激昂一把,最后散会时发现什么也没说。谁都知道社会需要公德,每个人也应该尽量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这些都是正确到别提有多正确以至无人想去质疑的大道理,我们说的所谓“大话”就是指这种听上去就无比正确的东西。这种东西极不适合引入日常的谈话,它会使本来平等的对话倾斜,一方突然拥有压倒性的强势地位,如果不想打架,另一方只好沉默。

在这期《实话实说》节目中我注意到左一在表达完自己的观点后便一直沉默,偶尔脸上浮起一丝无奈的苦笑,大概因为他是律师,当发觉这不是要解决问题仅仅是空谈便不肯做无用功了。

节目完了,电视关了,激动的情绪渐渐平复,那些耳熟能详的道德高论像潮水一般退去,律师的观点倒一点点如礁石般露出头来。我想起全国各城市都在推广鼓励的“见义勇为”这件事,那也是有关部门顾不过来,于是打群众主意的一个措施。据报载,有的城市设了奖金,有的城市设了基金,湖北哪座城市还郑重宣布打死车匪不负刑事责任,这等于把执法权交给民众了,民众执法还有一个称呼叫“私刑”。如果刨去情绪化,把执法机关的无能作为另一个问题暂且不论,一个国家人人得以执法,那是一个什么局面?就会有正义吗?从这点说,一个律师会提出这样的质疑:王海的行为算不算以暴易暴?

作为受害者,我们只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非亲手给施害者一个好看吗?

非常时期搞一些非常措施也是不得已,当新生事物欢呼,将与法理相悖的东西合法化恐怕非国家之福。长此以往,我就要产生一个疑问:那我们还要这么复杂一国家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