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典型的判案方式是商朝的“神判”。商朝人信奉鬼神,因此创造了“神明裁判”的制度。大量的审判由卜者占卜向神请示并做出判决。卜辞由从事占卜的贞人解释,而贞人的解释是要秉承王意的,因此可以说,国王和司法官的意志起着决定的作用。到了西周,审判已经注意运用证据,主要是依据口供。为了确定口供的真实性,西周采取了“五听”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这种察言观色的方法来判断证据。这是奴隶主阶级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总结的结果,是心理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为后世所借鉴。
(沈诤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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