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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力的挖掘

(1)私人经济发展的限制

作为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红色区域,中央苏区资源匮乏,经济力也不容乐观。美国记者斯诺观察长征以后中共在西北地区建立的苏区后写道:

不论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在南方的情况如何,就我在西北所看到的而论,如果称之为农村平均主义,较之马克思作为自己的模范产儿而认为合适的任何名称,也许更加确切一些。这在经济上尤其显著。在有组织的苏区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虽然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简单指导,但是物质条件的局限性到处是显而易见的。[109]

较少具有政治偏见的斯诺在这里依然表现出了他作为优秀记者的敏锐和洞见,确实,如其所言,在贫窭的苏区经济条件下,中共秉持的理念及现实环境的需要,都使他们将平均作为其推行政策的极其重要的逻辑基础,而中共所迅速获得的支持,和这一理念密不可分,尽管平均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平均、平等、效率、发展等问题之间,总会纠缠着一些难解之结,但中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是尽可能地在苏区建立起了一套较有效率的社会经济体系,将社会财富的挖掘、调动、分配效用发挥到了极致,以有限的资源,支撑起长达数年的持续战争。

苏区原有的经济基础本就十分薄弱,又不断处于战争破坏之中,经济的维持可谓举步维艰。根据毛泽东在二苏大的报告,中央苏区经济建设的原则是:“进行一切可能的与必须的经济方面的建设,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同时极力改良民众的生活,巩固工农在经济方面的联合,保证无产阶级对于农民的领导,造成将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前提与优势”。[110]战争、生活是这一原则的关键词,同时,为社会主义准备发展条件则决定着苏维埃经济的性质,尽管对苏区而言,这还比较遥远。

对于中国苏维埃经济所属阶段的认识,中共和共产国际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初期的土地共有、集中农场及对商人和私人资本的打击,反映了在经济上一举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愿望。随着这些政策恶果的显现,共产国际也在不断调整其对中国苏维埃经济社会政策的指导,1933年3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致电中共中央,指示:

你们应高度重视苏区的经济政策问题。认真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指示。请考虑我们提出的以下设想。恶化的经济状况迫切要求进一步明确和修正我们在发展和鼓励生产、活跃市场关系和商品流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专门措施。无重大原因,要避免重新分田,特别是在老区。分田之后农民应当拥有固定的土地,只没收那些参与反革命活动的富农的生产资料。要针对雇农制定临时规定,并对中农和富农的雇佣条件加以区分。以往给富农提供份地的条件依然有效,不能把这理解为禁止富农出租和买卖在苏维埃管制下的土地和雇佣劳动力……要鼓励手工业生产和贸易活动。这应该在税收政策和为手工业企业徒工和工人制定的临时规定上有所反映。同时要记住,社会立法和工会工作等都应符合经济实力和红军斗争的利益。[111]

1933年底,王明撰文批评了过分与富农斗争的行为,并指出:“有一种现象阻碍苏区农业生产的振兴,这就是再三不断地重新分配土地。”“有些同志抱定‘左’的立场,其表现就是他们‘害怕’资本主义。”“必须明白,我们暂时还不能在中国苏区内消灭资本主义,而只是准备将来消灭资本主义的一切前提和条件。”“目前苏维埃并不提出自己力量还不能完成的任务,就是说还不从苏区经济中铲除资本主义,而是利用它(在苏维埃政权机关所能做到的范围内)以谋振兴苏区的经济生活。”文章批评苏区劳动法“左”的错误,指出其“对于富农、中农、中等的和小的手工业主惯用工人的条件,没有分别看待。这一点在某些苏区的苏维埃的工作实际中,已经产生了不良后果”。“要使苏区商品流通兴旺起来,首先就要坚决实行贸易自由的原则,同时要反对投机买卖及尽力保证红军经常供给。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应当禁止经济政策方面的一切过火办法,这些办法事实上只不过使苏区经济状况变坏。”[112]

随着苏区的巩固发展,苏维埃的经济政策确实面临着一些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打土豪财政的结束,相对正规的财税制度的建立,使发展生产成为保障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必要条件,对此中共领导人不能不认真应对。1933年5、6月份,张闻天、博古相继发表文章,根据莫斯科的指示对经济政策实施调整,一方面继续强调:“我们党的任务是在集中苏区的一切经济力量,帮助革命战争,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在这中间巩固工农在经济上的联合,在经济上保证无产阶级的领导,造成非资本主义(即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提和优势。”同时鉴于苏区的实际状况,客观指出:“苏维埃政府现在还是非常贫困,它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大规模的生产。在目前,它还不能不利用私人资本来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它甚至应该采取种种办法,去鼓动私人资本家的投资。”“苏维埃政权同某些资本家可以订立协定,甚至给他们以特别的权利,使他们发展他们的企业,扩大他们的生产,这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是有利的。”[113]文章强调对地主和资产阶级要区别对待,“苏维埃政权对于这两个阶级的态度不应该一视同仁的,对于地主我们采取坚决无情的消灭地主这一阶级的政策……至于对于资产阶级,那就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消灭资产阶级的政策是不适当与不能采用的,所以,‘左’的空谈消灭资产阶级是有害的”。[114]

应该说,从原则上看,苏区对私营工商业一直采取了保护和奖励政策。1929年3月,红四军在汀州发布《告商人及知识分子》,明确宣布:“共产党对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税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在革命时候对商人酌量筹款供给军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的财物,一概不没收。”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照政府决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者,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所有武装团体,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骚扰商店。”[115]1931年8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针对杭武第六区发生擅将商人货物拘押、拍卖事件发布《允许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通知,严厉告诫不要实行自我封锁的“自杀政策”,指出:

商人虽是剥削分子,但在这土地革命时期中,是以铲除封建剥削为主要任务,对于商人,当然不能够照对豪绅地主一样加以打击,所以无论何种商人,只要他在不违反苏维埃法令(如劳动法,土地法等),不勾结敌人作反革命,不操纵与垄断经济,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

通知强调这种随意拘捕商人、没收商品的行为,“不但给敌人以造谣破坏的机会,而且各地商人势必都不敢到苏区内营业,油盐布匹都没有买,是不待敌人来封锁我们,而我们先自己封锁自己,这就是叫做‘自杀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认识到:“经济政策中的‘自由贸易’是目前一个很关重要、很要注意的问题,无论赤色白色区商人我们绝对不要随便去打击他!”[116]这一通知一方面反映了苏维埃政权对商业贸易的维护态度,另一方面也显露出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的苏维埃各方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的抵触。事实上,由于商人被认为是剥削分子乃至敌对阶层,对于基层政权而言,他们很难分清楚其与地主间的区别,而筹集款项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也很容易使打击商人成为现实。所以,在苏维埃的商人理论和实际执行之间有一个很大的落差,苏区商业一度陷入极度萧条的境地。

中共大批干部进入中央苏区后,循着正规化、长期化的思路,对维护苏区经济的活力给予较多重视。1932年1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但苏维埃政府对于所订合同,认为与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条件相违反时,有修改和停止该合同之权。”[117]为发展苏区的社会经济,充裕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除鼓励私人投资外,还于1932年8月颁布《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私人资本可以向苏维埃政府承租矿产开采、店房、作坊等。是年9月13日,中央政府财政部发出训令,要求各地“必须严厉执行经济政策……注意检查各地政府有无破坏经济政策的行为,如胡乱没收商店,乱打土豪,限制市价,随便禁止出口等,如发现有这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纠正或处分”。[118]

对于调整后的私人经济的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明确谈道:

苏维埃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奖励的。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的需要。关于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的长期间也必然还是他的优势。

尽可能的发展国家企业与大规模的发展合作社,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119]

中共中央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效果,如在中央苏区周边的中心城市赣州,“广裕兴老板曾伟仁在赣州开设广裕兴(经营百货)以及明为剧院暗做生意的新光剧院等,都有广东军阀入赣驻军李振球(系广东一军副军长兼一师师长,是同乡关系)做后台”。中共“抓住军阀的贪官发财及其内部矛盾,通过在广裕兴商号工作的同学刘××(外称刘少老板,是广东人)的关系做通老板曾伟仁的工作,在默林支部书记丁友生家,进行秘密商谈交换货物,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互派代表,并就物资的交换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广裕兴派出代表钟先请长驻江口(历时半年左右)收购钨砂和稻谷。江口分局派出刘东门生,在赣州以开设小杂店为名,长驻赣州,为苏区秘密联络和采购物资”。[120]不过,由于大规模战争接连到来和国民党封锁的日益紧密,客观条件限制使其难以收到吸引投资和维护私营工商业的功效,而前期对工商业打击的负作用及各级干部对私营工商业根深蒂固的排斥态度,也使苏区内的私人投资仍然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

(2)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私人商业式微,代之而起的是苏维埃政权投入心力的合作社,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是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变化中最值得注目的现象之一。合作社是由群众出资出物入股经营,带有较多互助成分的集体性质事业,被认为是在生产、供给、分配战线上“战斗地团结工农,动员群众的经济组织”。[121]按照张闻天的说法:“在苏区内生产与消费的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因为资本家与富农的加入合作社是完全禁止的。这是一种小生产者的集体的经济,这种小生产者的集体经济目前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但是它的发展趋向将随着中国工农民主专政的走向社会主义而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122]

细究起来,苏区合作社发展风潮和当时全国范围内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有相通之处,而苏区内合作社表现出的强烈的政治性则为其他地方不易见到。1930年代前后,包括国、共两党在内的多种社会政治力量都在进行合作社运动的尝试,比较而言,中央苏区的合作社通过政治力量组织、推动,其发展速度和效率都相对较高。在一些发展较好的合作社中,有比较严密的监督、运作制度。瑞金“武阳石水乡合作社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五天查一次帐,社中买猪给社员饲养,社员替社中工作人耕田,使社员对合作社取得密切的连系”。[123]福建上杭才溪区消费合作社“卖货由社员大会决定”,“能够发动社员来经常监督工作,审查委员会经常开会,所以没有发生贪污的事情”。[124]

中央苏区的合作社最早于1928年10月出现在赣西南的东固,后在赣南、闽西推广,主要为流通领域的消费合作社。1932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发《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所组织”。[125]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成立合作社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指导合作社的发起、建设、监督管理。到1933年8月,共有消费合作社417个,社员82940人;粮食合作社457个,社员102182人;生产合作社76个,社员9276人。股金总额216095元。[126]

1933年8月先后召开的中央苏区南部十七县和北部十一县经济建设大会进一步确定了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方针,此后,合作社在中央苏区获得迅速发展。瑞金在8月以前,只有消费合作社社员9000人,股金1.1万元,9月份,社员就增加了5300人,股金增加了5500元;粮食合作社在8月前很少,9月份社员增加到6800人,股金增加到1800多元。兴国在大会以后的一个月中,消费合作社社员增加14600人,粮食合作社社员增加15000人。[127]整个中央苏区到1934年2月,消费、粮食、生产三种合作社已“发展到二千三百余的社数,五十七万余的社员和六十余万元的股金”,[128]各方面指标都有了近三倍的增长。消费合作社包括17个县总社,两个省总社(江西、福建)及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总社(1933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

苏区时期,最成功的合作形式当推农业互助的各种组织。苏维埃革命后,劳动力和耕牛缺乏成为新分得土地农民的一个普遍问题,为尽可能利用有限资源,中央苏区总结群众换工互助的传统经验,倡导组织耕田队、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以解决人力、畜力缺乏问题。

耕田队最早出现在上杭才溪区,是农村劳动互助的初级形式,苏区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调剂劳动力、恢复农业生产,以自愿、互利原则创办。耕田队的经验得到苏维埃政权高度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发展出劳动互助社。劳动互助社在不变更个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调整生产关系,一定程度上打破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界限,对于战争环境劳动力奇缺的苏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1933年底,兴国长冈乡的劳动互助社,“四村每村一个,除红属外凡有劳动力的,十分之八都加入了。全乡社员三百多”。[129]据不完全统计,1934年上半年,中央苏区的劳动互助社发展到鼎盛时期。其中,瑞金共有社员8987人,兴国县51715人,西江县23774人,长汀县6717人。兴国劳动互助社仅在1934年2~3月间就调剂了7681个人工。[130]

苏区经济落后,当地农民耕牛奇缺,兴国县永丰区贫农每百户中,“每家一条牛的只有十五家,两家共一牛的四十家,三家共一牛的十家,四家共一牛的五家,无牛的三十家”。[131]长冈乡平均百家中有牛25头,“全乡四百三十七家,无牛的约一百零九家”。[132]正是在此背景下,瑞金县石水乡农民首先创办起犁牛合作社,共同集股买牛,合作管理与使用。合作社的所有耕牛归全体社员所共有,社员大会通过规则进行耕牛管理,选举可靠的人负责饲养耕牛并给予适当报酬,如管理不善,可随时召集社员会议,令其赔偿损失。犁牛合作社以最小的成本使农业生产必不可缺的耕牛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中共在农业合作上的努力体现出其认真做事的劲头和卓越的组织能力,这确实是能够发挥其长处的领域。苏维埃时期,政权对社会的组织和控制达到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大部分的经济活动被纳入到党和政府的指导之中,这使苏维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对于解决劳动互助、农具和耕牛合作这样的具体问题,应该是举重若轻,为战争资源的汲取也作出了巨大贡献。相对而言,涉及商业经营领域的合作机构,处理起来就不像在农业合作领域那样得心应手。

营业性的合作社,原则上应为自愿组合的经济实体,毛泽东记载的长冈乡合作社运作情况应为其中的范例:

村社、乡社时,社员及红属买货,每千文减五十,即百分之五。非社员不减,但照市价实际上便宜些,一串钱货便宜二十文上下,即百分之二……区社去年九月至今年三月(半年),四百多元本钱赚了六百多元,以百分之五十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为营业者及管理委员、审查委员的奖励金,百分之十为文化教育费(为俱乐部、学校及红属儿童买纸笔),百分之三十分红。为了增发红利,鼓励社员,临时将教育费取消(以后应该恢复),共分红百分之四十,每人分了一串钱。分红时,清算账目,悬榜公告。[133]

遗憾的是,能够达到长冈乡这样运作状态的并不多。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像苏维埃这样拥有强大控制力且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准备发展条件责任的政权,面对着商业精神和经营能力均十分缺乏的社会现实,政府推动之手仍然非常明显:

有许多合作社向来不举行社员大会,他们未曾以社员为合作社的主体。许多地方合作社的同志都回答我们,认区委区苏是他们的上级机关,因此,像汀州市粮食合作社就根本忘记了自己的社员,合作社的监察委员会竟不由社员所选举,而由风马牛不相关的其它组织(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如工会、政府、列宁书局等委派代表来组织。[134]

政治力的推动的确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表现出高效率的一面,但滋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按照当时中共领导人的解释,合作社“应该是在经济战线上反对投机商人与富农的剥削,打破敌人封锁的生力军”,[135]是阶级斗争在经济战线上的反映。因此,中共对合作社给予了资源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消费合作社,被赋予“便利工农群众贱价购买日常所用之必需品,以抵制投机商人之操纵”[136]的任务,其结果,在合作社发展较好地区,实际上取代商人成为农村商品供给的主要来源。以兴国为例,1933~1934年,“全县合作社的营业(包括进出货),十一十二两月为十一万二千元,一二两月为十二万二千元,这就是说,每月平均有三万元以上的商品,是经过了消费合作社的系统,供给兴国群众的消费者”。[137]对于当时只剩17万人口的兴国而言,每月3万元的商品供应,全年即为36万元,合作社人均供应两元多商品。根据1930年代的调查,江西新淦谦益村870余人,每年的农业用品和生活用品购买总量约3200余元,[138]每人均摊约3.68元。考虑到谦益村地处平原,未受到战争严重影响,生活相对安定,基数要高一些,兴国两元多的商品供应意味着合作社几乎已经包揽了该县的商品供应。[139]事实上,毛泽东在上杭才溪乡的调查就发现,这里“卖‘外货’的私人商店,除一家江西人开的药店外,全区绝迹(逐渐削弱至此),只圩日有个把子私人卖盐的,但土产如豆腐等,私人卖的还有”。[140]所以,正如当时报告所指出的,中央苏区的合作社“极大多数不是发展苏区经济,便利工农群众,而是一部分群众集股的商店,大多数是政府没收的店子或出资办的。实际上都是垄断市场图谋赚钱,根本违犯了合作社组织的原则与作用”。[141]

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控制地位,固然达到了打击所谓投机商人赚取利润,保护资源不使外流的目的,但当合作社取得垄断地位后,一个没有竞争的市场使得合作社掌握着绝对的定价权,其追逐利润的投机程度甚至超过原来的商人。当时的文章披露:“全总的合作社,以二角钱的股本在半年余得三倍的利润,瑞金县总社以一万元资本在三月内获利五千元,兴国合作社每月能获利五千元以上。”[142]兴国上社区合作社从1932年9月至1933年3月半年时间内,四百多元本钱赚了六百多元。[143]这样惊人的盈余是一般的商业利润不可想象的。当时《斗争》发表的文章批评:“合作社的商品价格,常时随商人价格而高低,而且有些合作社,竟把价格规定得与市上相差无几,甚至相等。”[144]如果仅仅只是这样的话,无法解释合作社如何能够获取这样的暴利,在一般商业利润难以超过10%情况下,即使其商品流通十分畅捷,也难以想象半年可以获得三倍的利润。有理由认为,合作社在某些货品上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了超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