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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清高与居澳葡人有关《海录》口述者谢清高几则档案资料研究

明末清初,因西方传教士入华,海外地理知识大量传入,其中最重要者有艾儒略的《职方外记》等。但这一时期尚无中国人撰写有关世界地理新知的书籍。葡萄牙人处据澳门,使一些澳门的中国人对世界有了新的认识,有机会远航到许多过去中国人从未涉足之地。自清中叶起,开始出现中国人撰写的介绍海外地理新知的著作。《海录》就是其中最重要者之一。(注:《海录》又名为《海国纪闻录》。)

《海录》由寓居澳门的谢清高于19世纪初叶口述,他人笔录而成。是书一出,即广为海内外所知。林则徐在鸦片战争前留心收集西方各国资料时,曾仔细阅读过此书。魏源在编写《海国图志》时,亦曾参考它。故清吕调阳在重刻《海录》序中说“中国人著书谈国事,远及大西洋外……自谢清高始”。《海录》很早就引起西方人的兴趣。1840年5月澳门出版的《中国宝藏》已有专文详细介绍《海录》的内容。(注:hae luh.or Notices of the Seas,by Yang Pingnan of Kaeying in the provice of Kuangtung(《海录,或关于海洋的笔记》,广东省嘉应杨炳南撰),in Chinese Repository,IX.1840.Macau.pp.22-25。此文承葡萄牙里斯本金国平先生提供,谨此志谢。)

有关作者的生平,目前所知者主要依据《海录》现行刻本的序言。其中最详者为李兆洛的《养一斋文集》卷二所载《〈息海国纪闻〉序》。序文中称,谢清高为广东嘉应州之金盘堡人。生于乾隆乙酉年(1765),十八岁时附番舶出海,以操舟为业(即任水手),曾周历诸国,无所不到。所到必目验心稽,为时十四年。三十一岁(1795)时失明。晚年业贾自活。大约是因为他虽然见多识广,但却又双目失明的缘故,“常自言恨不得一人纪其所见,传之于后”。谢清高逝于道光元年(1821)。

《海录》的记录者杨炳南的《序》对谢清高随番舶出洋的由来及经过补充道:谢清高年轻时曾随贾人出洋,遇风船毁,为过往番舶搭救,遂开始随番远航,每年都出洋。每至一处,均习其语言。对他出海归来后的经历,上序亦有补充:谢清高因失明而不能再出海后,流寓澳门,“为通译以自给”。冯承钧作《海录注》时,曾对上述资料作过概括。“文革”结束后,潘君祥先生撰写的《我国近世介绍世界各国概况的最早著作——〈海录〉》一文,在叙述谢清高生平时,其所言均不出上述冯承钧所述者。(注:《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2期,第344—346页;见第344页。)近年来葡萄牙出版的著述,如本杰明·维戴拉·佩雷斯的《极端的调和(澳门的文化过渡)》亦同此。(注:Benjiamim Videira Pires.S.J.,Os Extremos Conciliam-se(transculturaao em Macau),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澳门文化司署),1998年,第158页。)可见迄今所见有关谢清高的资料是十分有限的。

1999年上半年,笔者利用在里斯本居留之机,在葡萄牙国立东坡塔档案馆(Instituto dos Arquivos Nacionais Torre do Tombo)寻访资料。该馆收藏有大量来自澳门的中文档案,称为“汉文档”(Chapas Sinicas)。多数为清代广东香山地方政府、粤海关等机构致澳葡当局的公文,此外也有一些澳葡当局致清地方当局的文献的底本及其他一些文献。其中以汉文档案为主,亦包括一些葡文档案。汉文档案总数达1567件,其中最早者为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最晚者为光绪十二年(1886),时间跨度约二百年。多数集中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的约七十年间,是研究中葡关系与澳门历史的宝贵资料。1997年澳门文化司署以葡文出版了伊萨澳·山度士与刘芳女士合作编写的这些汉文档的编目及提要《汉文档·国立东坡塔档案馆中的有关澳门及东方(中文档案)》。(注:IsaúSantos,Lau Fong,Chapas Sinicas.Macau e o Oriente nos Arquivos Nacionais Torre do Tombo(documentos em Chines),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97.此编目最近已有汉文版刊出,惜尚未能见。)

笔者在查阅东坡塔所藏汉文档案时,发现五份与《海录》作者谢清高有关的文件。由此可知,谢清高在乾隆末年至嘉庆十三年(1808)间,卷进了一场与定居澳门葡人的借款纠纷与官司。其葡方当事人是谢清高的房东叔侄。官司先打到澳葡当局,继而又诉之于清地方官府。根据档案可知,当时谢清高又被称为盲清。这个称呼显然与他双目失明有关,可能是他街坊邻居对他的称呼。在档案中有时又写作谢亲高。

本文拟先按时间顺序,对上述档案略作介绍。所引档案编号均据上述编目提要,以便研究者查核。档案中提到的几位葡人名字的复原,据上述伊萨澳·山度士与刘芳女士之东坡档案编目。在此基础上,将研究谢清高的身世,并进一步探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居澳葡人社会与当地华人官民的关系的一些侧面。文后将此五份档案录出,供参阅。

第一份档案编号441,为缩微胶卷第9卷75份档,为清广州澳门军民府长官致澳门葡方“理事官”唩嚟哆的公文。

唩嚟哆乃葡文ouvidor的清代音译,意译为“理事官”,或“西洋理事官”,其意为“法官”。印光任、张汝霖在《澳门记略》中提到,澳门葡萄牙人“其小事则由判事官量予鞭责。判事官掌刑名。有批验所、挂号所。朔望、礼拜日放告。赴告者先于挂号所登记,然后向批验所投入。既受词、集两造听之。曲者予鞭,鞭不过五下。亦自小西洋来”。(注:赵春晨校注本,澳门文化司署,1992年,第152页。小西洋,即葡属印度殖民地果阿。)这里的“判事官”即西洋理事官。谢清高在述葡萄牙时说,“其镇守所属外洋埔头各官,即取移居彼处之富户为之。亦分四等。一等威伊哆,掌理民间杂事”。(注: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受,冯承钧注释《海录注》,中华书局,1955年,第64页。)此威伊哆即上述之唩嚟哆(西洋理事官)。冯承钧在其注释中将“威伊哆”误释为prefeito(州长)。(注:同上书,第68页。)

此份档案之前有受雇于澳葡当局的通事(注:据《澳门记略》记载,澳葡当局雇有“蕃书”二名,皆唐人。见上引赵春晨校注本,第152页。“蕃书”即通事。)书写的汉文题款:“十一年五月,安多尼·哥沙欠盲清布艮。”(注:按“艮”即银。)档案的内容为:澳葡当局唩嚟哆,向军民府(注:军民府的全称即上述之“广州澳门海防军民府”,驻前山寨。驻澳葡人称此为Casa Branca(“白房子”)。)报告,称一位在澳的华人“盲清”欠葡人“罢德肋·咹哆呢”(注:此名可还原为葡文Pedro António,今通常音译为“彼得罗·安东尼奥”。)一处位于“桔仔围”(注:其地位于今新马路(Avnida Almeida Ribeiro)西端。)房子的租金。军民府即命香山县追欠。香山县丞命遣传唤,发现盲清原名为谢清高。盲清答讯时称自己是嘉应州人,在澳门租葡人咹哆呢·啰吵(注:此人名字可还原为葡文António Rosa,今通常音译为安东尼·罗沙。)一间位于桔仔围的铺面开店,出售水果为生。每年房租为银圆七枚有奇。不幸双目失明。过去房东之侄咹哆呢·(注:此人葡名可还原为葡文António Fonseca,今通常音译为安东尼奥·方塞卡。)在交易布匹生意中,曾欠盲清银圆一百五十枚,日久屡讨未还。

嗣后咹哆呢·提出,愿对欠银每年支付利息二分。利息交至嘉庆四年(1799),此后又不复交纳。积欠两年后,嘉庆六年(1801),经双方协商后咹哆呢·同意将自己位于“红窗门”(注:其地位于今市政厅(Leal Senado)附近。)的一间铺面交出,由谢清高每年收取租银二十四圆充抵利息。此次双方的协议立有“番纸”字据二张,并经“夷目”唩嚟哆画押为据。但咹哆呢·之叔,即盲清的房东咹哆呢·啰吵,欲强行阻止盲清收取“红窗门”铺面的租金。盲清曾邀通事及地保刘关绍向吵论理,官司打到唩嚟哆处。唩嚟哆却要盲清向“总夷官”投告。盲清请一位葡人为之写状,但这位葡人索价银圆十枚,盲清无力筹措此款。当盲清准备向中国官府禀告时,其房东吵婉言表示,愿意免除谢清高所租铺屋租金,以抵欠款。于是盲清两年未缴房租。但未料房东吵却教夷目隐瞒其侄欠款,及其本人强行阻止谢清高收取已经押出的房产租金的实情,要求葡方理事官请清官府协助向谢清高追欠租银。谢清高要求军民府官员对双方一视同仁,协助他向葡人追回血本。

军民府审核后,认为葡人先欠谢清高银一百五十圆,继而自愿以位于“红窗门”的铺房一间作为借款抵押,以租抵息,而其叔吵不许盲清收租,但允许他免缴所租铺屋租银,逐年抵扣,而事后吵却反过来要求追还“桔仔围”铺租,事实清楚,不容混淆。要求夷目立即转令咹哆呢·啰吵之侄咹哆呢·将欠款照数抵兑,指责澳葡当局“混禀”,即不如实禀报,并要求葡方将履行归还欠款的过程禀报。此份档案署明时间为嘉庆十一年五月十二日(1806年6月28日)。

第二份档案编号442,为缩微胶卷第9卷第76份档,乃香山县左堂通知澳葡当局领取谢清高所交房租的公文。档案之前有葡方汉文通事写的题署:“十一年七月,安多尼欠盲清艮。”该公文称:军民府发出的追查“民人盲清欠夷人罢德肋·咹哆呢屋租银一案”公文到达后,左堂即派差人传讯调查,了解到“谢清高即盲清”,并追收谢清高所欠租银十五圆半,通知澳葡当局转交给谢清高的房东罢德肋·咹哆呢,并要求出具领状,以便察销”。文后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一年七月十二日(1806年8月25日)。

第三份档案编号440,为缩微胶卷第9卷第74份档,亦为香山县左堂致澳门葡方“理事官”唩嚟哆的公文。公文先简述了谢清高向香山县所禀租用葡人铺屋的经过。谢清高接着称,他“曾与吵侄咹哆呢·交易”,对方“前后共欠番银一百五十员,屡取延搪”。从上下文看,谢清高双目失明在此之后。谢清高在禀词中重复介绍了双方屡次协议的经过:先提出愿每年交付二分利息,此后利息又不能交清,继而提出将自己的“红窗门铺屋”每年租银二十四圆的收租权转给谢清高以充抵利息,此议有“夷目番纸可据”。但其叔,即谢清高的房东“吵将铺屋把抗”,不让谢清高收取。谢清高遂“投夷目及通字地保理处”。在这种情况下,吵声称允许谢清高免交自己租用房屋的租银以“扣抵”。谢清高“无奈允从”,于是两年未交租银。不料“吵复串夷目”,报告清地方官府称谢欠租不付。谢清高在禀文中,强调自己欠租已经交清,但“夷人欠蚁血本岜无偿?”

查档案二原文,其中只字未提第一份公文中要求澳葡商当局协助追回谢清高本银的要求。此次在谢清高的再次请求之下,左堂又一次发文,要求澳葡方面“即便遵照,立即查明咹哆呢·如果与民人谢清高交易,少欠番银一百五十员,刻日照数清还”,不得推搪敷衍,并告诫葡方西洋理事官司“不得偏徇干咎”。此公文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一年八月初二(1806年9月14日)。

第四份公文编号313,为微缩胶卷第10卷第54份档案,乃军民府发给澳葡当局的公函。此份档案左下部有部分朽损,但绝大部分内容可以看清。函中通知澳葡方面,谢清高再次禀告,要求追还所借本银。此份公文所记谢清高禀报内容较前有所增加。

其一,谢清高租用桔仔围“铺屋一间,居住摆卖”,每年纳租,“二十载无异”。

其二,葡人房东之侄咹哆呢·以自己位于“红窗门”的铺屋为抵押,与谢清高订立协议的时间为乾隆五十八年(1793)。所借“本银一百五十元计重一百零八两”。其番字借据系亲笔所书,写明“揭后无银偿还,任蚁收伊红窗门铺租,每年该银二十四元抵息等语”。

其三,借方欺谢清高失明,自揭之后,“本利毫不偿还”。而“所按红窗门铺租竟被该夷叔咹哆呢·唦恃强骑墙收去”,并且谢清高所租铺屋租银,“迟纳一刻,即被控追”,以致“绝蚁扣收之路”。

其四,葡商十余年来,累欠本息已逾三百余两。

其五,谢清高曾“屡同通事投告夷目唩嚟哆押追,奈其徇庇,推却不理,反遭辱骂”。

其六,谢清高失明,生计窘迫,正赖收还此银以度残年。

军民府新官上任后,查明旧文在案,再次要求葡方西洋理事官“立将谢清高具控夷人所欠本利银三百余两作速查明,勒限照数追清禀缴”。此公文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二年正月十日(1807年3月8日)。其后有葡文押签1807 lua 1,即“1807年阴历一月”,与原公文汉文署明日期一致,当为澳葡当局书记人员在收到此公文加署的葡文日期。

第五份公文编号213,为微缩胶卷第11卷第39份档案,乃香山县左堂发给澳葡当局的公函。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三年五月廿二日(1808年6月5日)。此公文下部有部分破损,有个别字无法认读,但基本不影响理解全文。在此公函中,香山县官府再次向葡方通报了谢清高所禀与葡商纠纷的经过。透过所引禀文,可进一步了解谢清高的情况:

其一,谢清高租用葡商“桔仔围”铺屋用以“摆卖杂货生理”。租银每年七圆零五钱。他曾连续交纳二十余年。在葡方房东强行阻止他依合约收取“红窗门”铺屋租金之前,双方从未有过纠纷。

其二,与上述第四份档案相同,本档案再次指出房东之侄向谢清高借银一百五十圆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

其三,葡商写下借据,以自己位于“红窗门”铺屋为贷款抵押事在嘉庆六年(1801)。

其四,因之叔(即谢清高所租“桔仔围”铺屋的房东)强行阻止他收取“红窗门”铺房的租银,谢清高不得不于嘉庆九年(1804)和十年(1805)两年中停交自己所租“桔仔围”铺屋的租银。

其五,嘉庆十一年在夷目(即西洋理事官)向军民府提出谢清高欠缴租银后,香山左堂在协助澳葡当局追还谢清高所欠嘉庆九年(1804)和十年(1805)两年租银之时,已经了解到葡商积欠谢清高本银之事(见上述第一、第三份档案)。于是上报军民府要求通知澳葡当局协助追欠。嘉庆十二年正月,清地方官府集讯,谢清高出示番文借约,经“传夷目认明番纸欠银属实”。于是一面令谢清高交纳屋租,一面传知澳葡当局通知葡人 向谢清高交还欠银。谢清高喜出望外,备好嘉庆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年两年租银,准备缴纳。但当他了解到,澳葡当局并不积极追还他的银两,遂拒交嘉庆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两年租银。之叔再次请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官府提出谢清高欠租之事。清地方官府居然又着差人传谢清高缴清屋租。谢清高不得已再递状诉。香山县左堂按谢清高所求,从军民府调阅全部有关谢清高与葡商之间互控欠银的案卷,认为葡人欠谢清高本利之事已经讯明,中国官府一再追欠查有凭据,据此要求澳葡当局令缴清欠银,扣除谢清高所欠屋租后交给香山县官府。

上述资料对我们大致勾画谢清高与其澳人房东叔侄的关系,及了解这一时期居澳葡人状况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