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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戒与犯戒

戒,梵语“尸罗”,《大智度论》卷十三说:“尸罗,此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无受戒行善,皆名尸罗。”由此可知,戒是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止处。受持戒法是信仰的实践,佛陀于遗教中告诫弟子们当以戒为师,经典中也常以各种譬喻来说明“戒”的重要性。

佛教的戒律讲究修身做人,所谓“仰止唯佛陀,完成在人格”,把人做好,修身完成,才能进一步开发内心的光明智慧,悟证最高的真理。戒律因应各种根机对象,可分为出家修道者的式叉摩那戒(六法戒)、沙弥(尼)十戒、比丘(尼)具足戒;以及在家五戒、八关斋戒;菩萨戒则适用于任何发心受持的众生。

以具足戒而言,因戒品具足故名之,依性质不同可分为八类:

一、波罗夷:属根本极恶戒,犯则丧失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 之中。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例如:杀人、抢劫等。

二、僧残:是次于波罗夷的重罪,犯此罪者,如同残废一样,但得于清净大众中,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则此罪可除。例如:毁谤、造谣等。

三、不定:有犯罪嫌疑,但尚在怀疑判断之中(嫌疑犯)。例如:比丘夜宿寡女家。

四、舍堕:因贪财或贪物所犯之罪,犯则罚以没收物品,并于大众中忏悔。例如:不法向人需索衣物。

五、单堕:舍堕和单堕都属“波逸提”(忏悔罪),意译:堕、令堕、能烧热、应对治、应忏悔。乃轻罪之一种,谓所犯若经忏悔则能得灭罪,若不忏悔,则堕于恶趣之诸过。须舍财物而忏悔之堕罪,称为“舍堕”;单对他人忏悔(于大众前)即可得清净之堕罪,称为“单堕”。例如:恶口辱骂、令人斗乱、打人伤害等。

六、波罗提提舍尼:简称提舍尼(悔过罪),意为向彼悔、对他说、可呵法。犯此过者,必须向其它之清净比丘发露忏悔,是轻罪的一种。例如:饮食不当(强人所难、不如法食品等)。

七、众学:有关生活礼仪等细则,条目众多,应常学习 ,故称众学。属“突吉罗”(粗鲁)的轻罪。例如:食衣住行之威仪端正、身语意三业之清净和雅等。

八、灭诤:止灭诤论所设的方法及规定,当大家意见不合,起争执时,要面对面坦诚布公,互相表白说明,解除彼此间的误解。一旦化除争执,事后则不可再有议论,不可背后再搬弄是非。

由上述可知,佛教讲究自制修身,尊重他人,行止合乎善恶因果则是持戒,破戒犹可藉发露忏悔、积善结缘来化解,将功赎罪;破见(没有因果观念)则无可救药,万劫不复。

一般人以为受戒是增加束缚,其实,凡身陷牢狱,失去自由 的人,究其原因,都是触犯了五戒。五戒,是做人的根本道德,是伦理的基本德目,受戒在于不侵犯而尊重有情众生。所以受持五戒,就是守法的表现。

由五戒再扩而充之,有十善戒,可概分为身、口、意三业。意业为身、口二业的根本,因此受持五戒,遵行十善法,应从心(意)出发,以止恶行善的戒行来达到自心的清净,同时也带给他人和平、尊重。菩萨戒则是聚集持律仪、修善法、度众生等三大法门的一切佛法;不仅要消极的不作恶,更要积极的修一切善,乃至遍学一切佛法,以救助无量的众生。

世间的校规、法律是来自外在的约束,属于他律;佛教的戒律则是发自内心的自我要求,属于自律,受持者皆为自愿求授。持戒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为他人着想,而自愿受持的“自通之法”。

有人认为受戒难免会犯戒,不受戒就不会有犯戒的担忧。事实上,受戒纵使犯戒,因为有惭愧心,懂得忏悔,罪过反而比不知忏悔者轻。不受戒并不表示做错事就没有罪过,犯了过失,一样逃不过因果的报应;好比一个人不懂得国家的法律,触犯了国法,仍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律藏中有些戒条是佛陀因应印度的社会风俗习惯而定,并不适合应用在中国。佛法的戒律具有宽容、自由 的精神,在守持戒律时,应当把握戒的基本精神,以饶益有情为本,不拘泥于形式化的戒条,因应时代,与时俱进,发挥安顿身心、净化社会的功能。

现代社会需要积极为善的佛教,我们应该规范出人间化的戒法,视八正道、四摄法、六度万行、饶益有情为真正的戒律。人间化的戒律,一方面固然消极的规范身心,止恶息罪;一方面更应该积极广修善行,广作善事。唯有依循人间佛教,受持菩萨道的戒行,才能让佛光普照,法水长流。